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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後,如需補報或更改原申報內容時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如發現原申報內容之基本資料填載錯誤或欲增列、減列扶養親屬或補報所得等,仍可辦理更正申報。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申報資料需要更正,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更正,不適用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如有須補繳稅款者,亦僅限於填寫自動補報繳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或行動支付等繳稅方式。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如果原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於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額明細,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只要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果要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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