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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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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未上市()公司股權移轉如以明顯低於資產淨值之價格出售,而未能提出足以影響售價之客觀因素證明者,差價部分將視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依法核課贈與稅。

該分局近期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4211日以每股10元出售未上市櫃乙公司股權100,000股,惟經依乙公司出售時之資產負債表計算每股資產淨值為250元,實際股權價值為2,500萬元,與甲君出售價格之價差高達2,400萬元,經國稅局認定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贈與論之情事,遂通知甲君於文到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提出非屬贈與之證明,甲君已在通知期限內完成申報,並繳納贈與稅額215萬餘元。

該分局提醒,民眾出售未上市()公司股權時,請留意交易價格是否低於資產淨值,避免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遭國稅局認定視同贈與而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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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里區的王先生因資金需求,想出售土地來籌湊,聽說……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所以前來財政稅務局向承辦人員確認及瞭解應檢附之資料。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除了「重劃負擔總費用」可以在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先予以扣除外,還可依照計算後之稅額再減徵40﹪,且若持有該筆土地超過20年以上,適用累進稅率時可再享有長期減徵優惠。但要特別注意的是,重劃減徵僅適用於「舉辦第一次規定地價後才辦理重劃」的土地。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若土地係重劃後分配時,實際分配之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另行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取得增加分配之土地,因取得的所有權人並未以該增配的土地參與重劃開發之改良行為,與土地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土地參與重劃致負擔重劃費用的情形不同,所以取得該增配土地再移轉時,不能扣除重劃費用,但仍可減徵40%土地增值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貼心提醒,申請重劃後第1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時,請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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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交通部觀光署統計113年國人出國達1,684萬餘人次,較112年度成長42.84%,顯示國人出國旅遊需求熱潮,帶動旅行業景氣翻揚,國稅局積極運用智能稅務系統分析,發現部分旅行業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收取團費收入金額顯不相當,涉有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情事。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旅行業者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於收取團費或機票款等費用時,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與消費者作為合法憑證,於回國10日內,按向消費者收取之團費,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填具代收轉付明細表報繳營業稅,倘無法取得其相關進項憑證,准予經手人及團員簽章證明認定,並應敘明不可抗力之原因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收取款項如無法證明為代收轉付之性質,則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認列銷售額計算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運用智能稅務系統結合跨稅目資料庫與金流資料,並參酌上市櫃旅行業公開資訊,透過資料數據分析,發掘高風險營業人進行查核,查獲A公司經營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其112年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僅占該年度收取團費金額之0.13%,與同業相較顯著偏低;調查結果,查得該公司於112年間,未依規定就收取團費收入新臺幣(下同)4,700萬餘元,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予消費者,且漏報銷售額300萬餘元,除依規定補徵營業稅款15萬餘元外,另就其未依規定給予消費者憑證部分,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94萬餘元。

該局籲請旅行業營業人自行檢視,收取團費收入涉有短漏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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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自己所有的房屋,沒有設立營業商號,僅供存放貨物使用,仍須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嗎?

該局說明,民眾常誤解設有營業商號登記之房屋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謂營業使用不以門市交易為限,營利事業內部工作與營業有關,與營業使用不可分離,即使該房屋沒有設立營業商號登記,僅堆置與營業有關之物品,仍應以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22日,遇假日順延)前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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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杜民眾遭冒名報關,財政部已於本(114)年1217日預告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預計於明(115)年31日起所有簡易申報進口快遞貨物應於報關前完成預先確認委任(下稱預先委任),即民眾網購境外貨物後,利用「EZ WAY易利委」APP(下稱實名認證APP)確認報關業者推播之報關資訊與實際購買之貨物是否相符,以完成委任報關,否則貨物將無法報關。
       
關務署表示,過去曾發生民眾於快遞貨物通關後,才得知個資遭盜用報關進口違法管制物品或幽靈詐騙包裹,導致無辜民眾受牽連。為杜絕跨境網購可能衍生的冒名報關案件,關務署自110年起分階段推動「預先委任」,快遞貨物進口人須先確認委任報關關係,海關通關系統才會受理其進口貨物之申報,目的是確認每一件快遞貨物實際收貨人,杜絕冒名報關,保護民眾權益。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推動預先委任措施迄今,進口快遞貨物採預先委任報關之占比逐年成長,截至本年1130日已逾8成,已具全面實施之基礎,預計明年31日起全面實施簡易申報進口快遞貨物預先委任,請國際物流業者及快遞報關業者儘速調整作業流程,於貨物運抵臺灣前先以實名認證APP推播貨物資訊予民眾完成線上委任,避免影響貨物通關時效。
       
關務署最後呼籲,民眾上網購買境外商品後,應密切注意實名認證APP推播訊息,確實核對貨物資訊,即時回復確認委任,以利貨物順暢通關;該署特別提醒民眾切勿將自身實名認證APP註冊資料、證件或手機門號等個人資料出借不明人士使用,以免後續承擔違法進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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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小姐和家人以自有土地和建商簽訂合建分屋契約,約定交付部分持分土地給建商後,成為建築執照的原始起造人,待房屋建造完成,就能獲得數間房屋,詢問稅務局是否要報繳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合建分屋是指地主移轉部分土地給建商,建商提供資金在土地上興建房屋,再依約定分配房屋,部分情形會以建商及地主名義來申請建築執照起造人,進而取得使用執照。雖形式上,地主一開始就是建築執造的起造人,房屋並沒有移轉的過程,但實質上是地主以土地跟建商交換取得房屋,所以仍應該申報交換契稅,交換不動產等值部分按2%交換稅率課徵契稅,差額部分則按6%買賣稅率課徵。

稅務局舉例說明,阿桃建設公司與地主園哥約定合建分屋,房屋興建完成後,地主園哥以起造人名義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此時,取得標準價格800萬元的房屋(核定契價),並移轉600萬元的土地(按公告現值計)給建商,約定差額部分由現金找補,園哥應報繳契稅共24萬元(600萬元×交換稅率2%+200萬元×買賣稅率6%)

稅務局特別提醒,此類合建分屋之地主當起造人,務必在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臺幣15,000元為限。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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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支出,應以實際發生並與營業活動有關之支出為限,並依修繕費支出性質及所產生之效能正確歸屬為當年度費用或資本支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財政部專案認定者外,不予認定;同準則第77條、第77條之1規定,修繕費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應將該支出列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依其效能所及年限分攤折舊費用。據此,營利事業列報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如有尚未實際發生而自行估列及未依規定資本化之修繕費,稽徵機關將依法予以調整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就核定補徵之稅額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修繕費15千萬元,案經該局查核發現,其按月估列修繕費,於當年度結束前尚未實際發生合計約1億元,及部分修繕費單筆支出超過8萬元且具有延長原設備使用年限或提高資產效能金額合計4千萬元,該局依前揭規定調減該估列修繕費支出及轉列原設備資本支出認列折舊費用,計補徵稅額27百餘萬元並加計利息。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所規範損失及費用之認列規定,並妥善留存發票及領料單據,以備查核,避免因列報不當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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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今(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1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現行本規範提供導入行動支付且符合一定要件之小規模營業人經申請核准者,自核准當季至1141231日,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仍由主管稽徵機關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下稱查定課徵)之租稅優惠,以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鑑於本規範將屆期及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爰修正本規範,修正重點如下,並提供圖示如附件:

(一)延長本規範施行期間至1171231日。

(二)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下稱KIOSK)結帳收款者為適用對象及其應符合之條件。

(三)訂定停止適用條款

1、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單季行動支付比率(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零。

2)累計行支比率未達設定目標(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5%;第5季及第6季、第7季及第8季、第9季及第10季、第11季及第12季,各該2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9%13%17%21%)。

3)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2、使用KIOSK結帳收款申請者: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四)訂定財政部895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下稱89年函)所列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依本規範申請核准者,不適用該部10111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下稱使用發票要點)改使用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之規定,即可繼續免使用統一發票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1%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我國已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統一發票日趨方便,且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相當重視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復為配合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特別提供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結帳收款,依本規範申請核准者,於11511日至1171231日,即使符合使用發票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之3年緩衝期間,爰配合修正89年函刪除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於本規範屆期後,即自11811日起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是類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屬小規模營業人,仍適用查定課徵;已達20萬元者,自11811日起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將請各地區國稅局針對是類營業人加強宣導,並輔導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同時提醒其自11811日以後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使用率,落實減碳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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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輕企業營運成本並協助產業穩定發展,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不論是建廠期間或者是建廠完成後,只要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地價稅皆可申請按10‰工業用地稅率課徵。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10‰,但課稅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將依據超過之倍數適用15‰至55‰不等之累進稅率,而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則為單一稅率10‰且不累進,大大減輕租稅負擔。
                稅務局說明,工業用地建廠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可檢附工廠設立許可證明文件、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需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公司證明或切結書等相關文件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10‰課徵地價稅。如建廠完成後,土地未實際從事製造、加工使用或作「生產事業用地」,將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次年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務局提醒,建廠期間工業用地經核准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於建廠完成後,如實際從事製造、加工使用或作「生產事業用地」,應於當年922日前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工廠登記核准函,向稅捐稽徵機關重新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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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先生在他的農地上蓋了一間資材室,公所也核准了,不料卻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需要設立房屋稅籍。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1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因此有部分民眾誤以為該類免申請建照的農業資材室也可免徵房屋稅,而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但依建築法規定,農業資材室係定著於土地上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建築物,屬房屋稅課徵範圍,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算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農業資材室如作為專供存放農機具倉庫或堆肥舍等,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可享有免稅優惠;若該房屋作為農產加工使用,如醃漬蔬菜、集貨包裝等用途,因屬加工行為,不在免稅範圍內,仍須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免稅條件,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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