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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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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關表示,因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下稱農糧署)自今(112)年11日起,將進口白米(食米)免附該署核發同意文件之輸入重量放寬至6公斤以內,造成不少民眾誤解,以為得免繳驗輸入許可證放行,致攜帶超過1公斤之白米無法當場驗放,需暫存海關倉庫,待補繳輸入許可文件。該關強調,旅客攜帶白米(食米)入境限量1公斤,超過者仍應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

 

   該關進一步說明,白米貨品分類號列「1006.30.00.90-7」輸入規定包括「454B01F01MW0」。因農糧署於今年將輸入規定451(應檢附糧商登記文件或農糧署同意文件)修正為454(重量6公斤以下,免檢附該同意文件),不少旅客逕誤認攜帶白米入境重量放寬至6公斤,但白米屬「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限量表」(下稱限量表)所列貨品,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量值在海關規定範圍以內方可免證,是以旅客攜帶6公斤以下白米雖可免附農糧署同意文件,然因超過限量表規定1公斤之限重,仍應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海關方可驗放。

 

   臺北關呼籲,旅客攜帶白米(食米)入境,應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第2項所訂定限量表規定,不得超過1公斤;超過者應經紅線檯查驗通關,並檢附貿易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及向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理檢疫。相關規定查詢網址:https://taipei.customs.gov.tw/multiplehtml/3392,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至紅線檯主動申報或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業務承辦單位:稽查組       聯絡電話:03-398-2307

新聞聯絡人:簡妙娟   聯絡電話:03-3982901   手機:0978-66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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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618」電商網購節即將開始,民眾於境外電商平台選購商品時,應先瞭解海運快遞貨物申報及輸入規定並慎選電商平台,以免因不諳法規,通關時誤用簡易申報單或觸犯相關輸入管制規定,而發生貨物延遲通關或遭主管機關責令退運的情形,得不償失!

 

基隆關強調,依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進口快遞貨物完稅價格逾新臺幣5萬元、涉輸入規定(如燈具、耳溫槍及手機)等及涉貨物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貨物(如車輛、橡膠輪胎、電冰箱、彩色電視機、冷暖氣機、除濕機、音響組合及電烤箱)等,均應以一般報單辦理通關作業,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基隆關籲請民眾訂購海外商品前,可先行參閱該關「海運快遞跨境網購須知」(路徑:基隆關首頁/貨物通關/貨物通關須知/基隆關海運快遞跨境網購須知),並確認貨物是否適合以海運快遞方式運送,或是否需要輸入許可文件,或是否涉及貨物稅等,以免延滯貨物的通關。如對於貨物是否適用海運快遞簡易申報仍有疑問,可洽詢本關服務中心(電話0800-306021)或八里分關(電話02-2610-1108分機502602-7727-1670分機610302-2619-6100分機3001)。

 

聯絡人:基隆關八里分關陳奕穎稽核     電話:02-2610-1108 分機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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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遇有稅捐稽徵之爭議、或有申訴陳情及申請行政救濟之相關疑義時,可向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協助,進行溝通、協調及相關疑義的解答,申請方式除以書面申請外,並可運用傳真、電話、網際網路以及視訊等多元方式,申請作業簡易方便。

 

       該局說明,為保護納稅義務人權利,依據轄區特性及稽徵實務,選任主任納保官1名及納保官17名,並考量為民服務的實務需求,除於總局配置1名主任納保官及4名納保官外,所屬4個分局及9個稽徵所皆各配置1名納保官,多年來於民眾遭遇各項國稅申報及稽徵作業上之疑義或爭議時,納保官都以無比的熱情與站在民眾角度思考的同理心,主動提供民眾,暖心便捷的納稅者權利保護。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分別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租賃所得,經原查單位以其列報之租賃所得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調增租賃所得外,並以核定後甲君適用所得稅率已達20%以上,乃併同剔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並補徵稅額,甲君不服向納保官請求協助。經納保官詳細解說補稅緣由及法律依據後,甲君雖已不再爭執 ; 惟納保官發現甲君尚可依法增列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嗣甲君提供其岳父及母親之身分證資料,申經原查單位協助增列扶養親屬後,核算適用累進稅率為12%,亦可符合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圓滿解決甲君申請事項。

 

       該局呼籲,納稅者如需要納保官協助,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納保官姓名、聯絡電話及線上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如有任何疑問也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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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鼓勵綠色消費以達節能減碳目的,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下稱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適用期間再延長2年至114614日止,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

 

該所說明,除臨櫃申請外,可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使用憑證(包含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營利事業工商憑證、組織及機關團體憑證等)登入,填寫申請資料,並上傳紙本統一發票或收據之檔案(如屬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免附),取得收件編號後即完成申請程序,免出門,安心防疫又便利。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考量部分申請人無上述憑證或讀卡機,以致無法線上申請退稅,因此新增「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機制,申請人只要登錄身分、帳戶、發票(或收據)及電器產品等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含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帳號及戶名)及相關附件影像檔申請退稅,待國稅局審核並與金融機構比對帳戶資料無誤後,退稅款即可直接撥入指定帳戶,提供申請人更便捷的申辦方式。

 

該所籲請民眾多加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退稅,並選擇以存款帳戶直撥退稅。  

 

新聞稿聯絡人:胡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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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落實監管報關業對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避免發生個人資料(下稱個資)遭竊或洩漏,財政部於本(112)年321日業訂定112年度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行政檢查計畫(下稱行政檢查計畫),並定於本年7月至12月辦理行政檢查,請報關業者配合辦理。

 

   關務署說明,鑑於近期國內個資外洩事件頻傳,為強化落實個資保護,依前開行政檢查計畫,規劃於本年下半年由所轄各關以抽核方式辦理報關業個資行政檢查,檢查內容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及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所定事項。為使報關業者瞭解相關措施並及早因應,該署及所轄各關已辦理6場宣導會,並持續利用新聞稿、跑馬燈或教育訓練等方式進行宣導,另對新申設業者,採個案輔導方式協助其完成個資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措施。藉由上述行政檢查、宣導及輔導等措施,強化對個資外洩事件之事前防護及事後處理,並建立迅速、有效之應對處理機制,以維護個資安全及保障民眾權益。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為利行政檢查並協助業者自我檢視,該署已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自我檢查表」供下載運用,並刊登於該署官網(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首頁/資訊匯流/機關(公開)資訊/個資法公開專區/報關業者個資資訊專區,歡迎上網查詢,多加利用。業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服務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8,該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許科長勝聖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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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分局進一步解釋,公司列報佣金支出除應檢附佣金合約及付款證明外,仍應提示足資證明有居間事實往來之證明,如有違反上述規定將被剔除補稅。

 

如有相關問題,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洪翠絃

聯絡電話:(049)222306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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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期於今(112)年531日前辧理申報及繳稅,並於今年6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於今年6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若未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即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應以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該局說明,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得適用相關稅法規定之優惠,例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得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所得額中減除等。營利事業如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致當年度結算申報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者,將影響公司權益甚鉅。

 

該局另提醒,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記得檢視「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列示之上傳狀態,務必確認上傳成功,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顏沛榆

電話:04-230511117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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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疫情趨緩,邊境解封,A君趁著連續假期,安排久違國外旅遊,未料於機場辦理出境手續時,卻因公司欠繳稅款被限制出境遭海關阻卻通關,A君憤怒難平,主張雖擔任公司董事但不是董事長,公司欠繳稅款應與自己無關,為何遭限制出境?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欠繳稅款300萬元以上,且經審酌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條件時,得限制負責人出境。甲股份有限公司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2,118萬餘元,經該局審酌符合限制負責人出境條件,惟甲公司遭經濟部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4條及第26條之1規定,甲公司應行清算,又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經查甲公司章程未明定清算人,且股東會亦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同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A君擔任該公司之董事,該局為保全租稅債權,得限制A君出境。

 

       該局提醒,如有擔任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切勿因公司已遭經濟部廢止登記,就對公司欠繳稅款置之不理,即使不是公司董事長,亦可能因董事身分依法成為清算人而被限制出境。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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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社區發展協會,僅收取會員會費、捐款或基金存款利息,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者,可免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社區發展協會如(1)年度推展活動中有從事銷售貨物、勞務行為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補助收入;或(2)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符合以上情形之一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且如屬前述(2)之情形時(即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社區發展協會),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尚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始得適用免稅標準。

 

該所特別提醒,社區發展協會除符合免辦理結算申報要件者外,仍請於11251日起至531日辦理111年度結算申報;如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補辦申報後仍未補辦者,將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免稅適用標準予以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國稅相關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 石慧敏

電話:05-7820249 分機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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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未拋棄繼承權且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每人可以增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新臺幣(下同)618萬元。但被繼承人本人則不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的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1月間死亡,其子乙君為繼承人,甲君於110年取得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乙君於111年度取得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則乙君申報遺產稅時,因甲君為被繼承人本人、乙君的身心障礙等級為中度,都不符合前揭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所以沒有可列報的身心障礙扣除額。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之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符合上述規定者,於申報該項扣除額時,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供國稅局核認。但已拋棄繼承者,則不能再主張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 06-2223111分機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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