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市許先生來電詢問:今年5月要辦理111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因為政府推行無紙化,無法取得紙本扣繳憑單,不知道有什麼管道可以查得111年度扣繳所得資料呢?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自112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開放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使用工商憑證IC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查詢111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方式有自行查詢及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兩種:
一、自行查詢:
1.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業務於111年8月27日移轉至數位發展部)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11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但於111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12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得以前述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以工商憑證IC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於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該分局特別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之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之處分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不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向國稅局申請獲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款,而延長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收受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定通知書,有應補繳稅額,限繳日期為111年4月15日,又公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期限內繳清稅款,故申請延期12個月繳納稅款,經國稅局核准延長繳納期限至112年4月15日。如甲公司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欲申請復查,仍應於原限繳日期111年4月15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不服,縱使因疫情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復查期間並不因此延長,請依原核定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不符合救濟程序。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財政部表示,由衷感謝各金融機構、農漁會及信合社在清明連假期間加班加速辦理入帳交易,昨天及今天已有許多民眾收到6,000元,由於6,000元交易需要透過金融機構入帳,對於還未收到6,000元的民眾,還請大家耐心等候,只要相關資料無誤,各金融機構將陸續入帳。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直接入帳民眾及3月30日前登記民眾共超過1千萬人的交易需要透過金融機構入帳,只要身分證字號及帳號等相關資料經核驗無誤,4月6日前就會收到6,000元,惟仍視各金融機構人力及系統處理量能而定。至於3月31日至4月5日間登記入帳的民眾,因適逢清明連假非營業日,將於4月10日前入帳。4月6日以後登記則會在登記後2個營業日入帳。
財政部提醒,已登記但6000元還沒收到的民眾,可上「https://6000.gov.tw」官網查詢登記結果了解入帳進度。查詢結果如果出現「已完成登記,帳號核驗中」及「登記完成,將於近日入帳」表示領取資格已檢核完成,帳號資料送銀行核驗及入帳處理中。由於適逢連假,請民眾耐心等待銀行會於營業日完成帳號核驗,無誤就會進行撥款。如果查詢出現 「入帳失敗 」或 「帳號核驗失敗」,民眾也不必緊張,可以再重新登記,提醒確認個人資料與帳戶資料正確,或可改用同一人名下其他銀行帳號。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自4月10日起,民眾也可至貼有全民共享普發現金識別貼紙的ATM領取現金;自4月17日起,可至郵局儲匯櫃檯領取,所有管道都開放至 10月31日止,不用趕,都領得到,今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國內出生的新生兒,可在113年1月31日前至郵局領取。
財政部補充說明,截至4月2日中午採登記入帳方式之民眾已逾780萬人,登記入帳免出門,且24小時均可上網登記,清明連假期間民眾可利用假期上網登記,更可以省時省力,安全方便快速領取現金。該部提醒民眾,辦理登記入帳作業時如有疑問,可撥打1988客服專線詢問,或至6000官網首頁右方點選「線上客服」,提供智能客服及轉接專人文字客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元,民眾於今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家庭成員共5人,除甲君及其配偶外,尚扶養2名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之子女,及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未滿70歲),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甲君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8萬元(19.6萬元x5人),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85.3萬元〔全戶免稅額46萬元(9.2萬元x5人)+標準扣除額24.8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是以,甲君申報戶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2.7萬元(98萬元-85.3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今年5月可多加使用手機或電腦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網路申報系統將自動計算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房東將住宅長期委託予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使承租人獲得專業租賃服務與穩定居住權益,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即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6,000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另每屋月租金收入超過6,000元部分,其租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個人住宅所有權人若未能提具租賃期間支付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等相關確實證據時,依下列方式認列:
(1)每屋月租金收入超過6,000至20,000元部分,以該部分租金收入53%計算。
(2)每屋月租金收入超過20,000元部分,以該部分租金收入按當年度所得稅法規定之費用標準(111年度為43%)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張君於111年1月1日起將房屋出租予包租業者2年,並約定該屋於租賃期間作為居住使用,每月收取租金32,000元,張君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租賃所得之申報,每月租金收入6,000元部分免納所得稅;另如未能提出租賃期間支付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據,每月租金收入6,000元至20,000元部分,得按租金收入5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0,000元部分,依111年度租賃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計算減除。故張君於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之「應課稅給付總額(收入)」為312,000元〔計算式:(32,000元-6,000元)*12〕、「必要費用及成本」為150,960元{計算式:〔(20,000元-6,000元)*53%+(32,000元-20,000元)*43%〕*12}、「所得總額」為161,040元(計算式:312,000元-150,96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前述案例,張君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採用網路申報之填報方式如下:
(1)房東出租予「包租」業者轉租:張君以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至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並匯入之所得資料,含租賃住宅服務業者開立予張君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租賃所得。張君匯入該筆租賃所得,其所得格式代號為51M、「應課稅給付總額」為312,000元、「必要費用及成本」為150,960元(系統已預設扣除費用標準之必要成本及費用)、「所得總額」為161,040元。房東如欲改採逐項列舉費用,須先刪除原已匯入之該筆租賃所得,再於所得資料頁籤新增該筆租賃所得之「應課稅給付總額」(進入輔助計算及說明,輸入以下欄位:每屋每月租金、租金收入起迄日及房屋所有權持分),再逐項輸入「必要的損耗及費用」,系統會直接計算「所得總額」。
(2)房東委託「代管」業者轉租:張君以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至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並匯入之所得資料,不含張君自行與承租人簽約之租賃所得。張君應自行依與承租人簽約之內容,於所得資料頁籤新增所得格式代號為74M之租賃所得,選擇必要成本及費用採費用率標準者,只需輸入「應課稅給付總額」(進入輔助計算及說明,輸入以下欄位:每屋每月租金、租金收入起迄日及房屋所有權持分),系統會直接計算「所得總額」;選擇採逐項列舉費用者,除需輸入「應課稅給付總額」,另需逐項輸入「必要的損耗及費用」,系統會直接計算「所得總額」。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上述規定者,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享有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說明,「全民共享普發現金」登記入帳作業於112年3月22日開放登記,可以登記到112年10月31日止,時間很充裕,遇假日如清明節連假亦均可辦理登記。另外,6000官網自3月28日起開放查詢登記結果,4月5日前辦理登記入帳之民眾,款項將於4月6日開始陸續入帳,並將優先撥付4月5日前已辦理登記民眾之款項;4月6日以後辦理登記入帳之民眾,款項原則於2個工作日內入帳。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截至3月29日中午採登記入帳方式之民眾已逾650萬人,登記入帳免出門,且24小時均可上網登記,在清明連假期間民眾也可利用假期上網登記,省時省力,安全方便快速領取現金。
財政部提醒,民眾辦理登記入帳作業如有疑問,可撥打1988客服專線詢問,或至6000官網首頁右方點選「線上客服」,提供智能客服及轉接專人文字客服。
財政部再次提醒,政府不會發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領錢或登錄,也不會電話要求到ATM或網銀操作轉帳,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千萬不要上當,以免個資被竊或遭詐騙。如遇可疑網站或訊息,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全民共同防堵詐騙事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雖已依法扣繳稅款,但未依規定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仍應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除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外,每年1月底前還要將上1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並向國稅局申報。扣繳義務人如依規定扣繳稅款,但未申報扣繳憑單,國稅局除通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扣繳義務人如未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則按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4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負責人,也就是所得稅法所稱的扣繳義務人,A商號於110年度給付乙君租金250,000元時,甲君已依規定扣繳25,000元,但沒有在111年1月底前申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經國稅局查獲後,因甲君有在國稅局通知的期限內補報,所以國稅局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5,000元。甲君不服,主張已依規定扣繳10%稅款,只是不知道還要申報扣繳憑單,並沒有造成國庫稅收短少,應免予處罰。
國稅局強調,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限扣取、繳納稅款及據實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的義務。本件甲君縱使已於給付租金時扣繳稅款,但卻沒有依規定在期限內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仍應處罰。

彰化市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收到國稅局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調帳通知函,因為公司帳冊憑證資料很多,如不採列印紙本方式提供,是否另有其他提供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通知提示帳簿憑證查核,可以採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方式提示,若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當年度除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提示會計傳票憑證供查核。
二、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
三、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將由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 )(路徑: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程式」,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經軟體審核無誤後,即可直接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快速又簡便。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防杜逃漏稅及維護租稅公平,自112年4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選案查核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該所於查核作業前辦理輔導及宣導事宜,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帳簿憑證,若有短漏報營業稅情事,請於輔導期間內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該所將針對營業人下列常見之違章態樣加強查核:
(1)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2)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
(3)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
(4)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
(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6)營業人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卻誤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
(7)取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該所特別呼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上述違漏情形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將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自110年12月17日增訂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後,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決、清)算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查核結果係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不再寄發核定通知書,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之營利事業。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
3、當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告訊息/核定稅核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 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頁面(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13w8/query),輸入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收件編號、統一編號、所得年度等資料查詢。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可利用線上服務/線上申辦或電子稅務文件申請核定通知書。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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