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5目規定,可以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度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戶每年不得超過30萬元,而且不可與同條款第6目規定的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重複列報。
該局說明,個人於今(112)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用列舉扣除額,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須同時符合下列4項條件:
(1)登記: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2)戶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111年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
(3)自用: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4)憑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111年課稅年度利息單據(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查詢扣除額資料,並依所查資料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金額者,可免檢附該繳費單據)。
| 案況 | 當年實際支付的貸款利息支出(元)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元) | 可列舉之扣除額(元) |
| 符合4項條件之一般案件 | 200,000 | 20,000 | 180,000 |
| 2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自住者 | 200,000及150,000 | 20,000 | 180,000 (200,000-20,000) 【僅能選擇其中1屋列報,本案擇高】 |
| 轉/增貸者 | 200,000 (以原貸款未償還部分計算利息150,000) |
20,000 | 130,000 (150,000-20,000) 【僅得就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利息列報】 |
| 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 | 200,000 | 20,000 | 不得列報扣除 【如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證明文件者除外】 |
該局舉出不同案況說明如下:
該局提醒,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須符合適用條件,而且已依規定申報該借款利息扣除額者,記得不可將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重複列報,以免日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產業創新或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當年度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上述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無論選擇何抵減方式,申報抵減稅額均以當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其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究發展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為2,000,000元,甲公司如選擇採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即111年度)應納稅額,其111年度投資抵減稅額雖為300,000元(2,000,000元×15%),惟因超過111年度應納稅額之30%即120,000元(400,000元×30%),故甲公司111年度可抵減應納稅額之金額為120,000元,且其餘投資抵減稅額180,000元(300,000元-120,000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甲公司如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應納稅額,則甲公司111年度投資抵減稅額為200,000元(2,000,000元×10%),於限額內抵減111年度應納稅額120,000元後,剩餘投資抵減稅額80,000元(200,000元-120,000元),可留供以後2年度(即112至113年度)抵減各該年度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之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且在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即不得變更,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租稅優惠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本(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協助營利事業依法正確申報納稅,避免因錯誤申報致遭補稅處罰,該局整理營利事業常見之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時加以留意:
一、營利事業出售境外公司於境外發行之股票及期貨商品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不得列報為停徵所得稅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二、營利事業未編製各式成本表,經按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營業成本,惟該營利事業係經營2種不同行業,應分別依實際經營之行業別,適用各該標準行業代號之同業利潤標準計算營業成本。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以免超提折舊費用。
四、營利事業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及土地,其買賣合約已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未明顯較時價為低,應按該買賣合約計算房屋銷售價格,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及土地公告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房屋銷售價格。
五、營利事業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修繕費支出其效能超過2年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列為資本支出。
六、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產生之損失,依營利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之規定,除應取得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外,倘損失金額每筆超過90萬元,尚須檢附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作為認列外銷損失之依據。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務必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倘須更進一步瞭解有關規定,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t.gov.tw)查詢相關法令,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盡且完備之諮詢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今(112)年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穩且處於低點,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維持法定申報期間1個月,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
該分局說明,為協助營利事業渡過後疫情經濟停滯,國稅局提供各項租稅協助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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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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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 |
受疫情影響,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109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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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疫情補助免納所得稅 |
因疫情依紓困條例等規定,自政府領取各項補助款,免納所得稅,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必要成本費用核實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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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防疫隔離假等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疫苗接種假期間薪資之200%於減除政府補助款後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中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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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
受疫情影響繳納困難,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限申報及送交相關附件,並多加利用網路查詢所得資料避免漏報受罰。如有受疫情影響者,可善用上揭協助措施,以減輕租稅負擔。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今(112)年5月1日展開,為了服務偏遠地區民眾,該局比照往年委託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等代為受理申報書及稅額試算確認書的收件作業(詳細地點及時間如附表1)。
另外為協助無法在上班時間到現場辦理申報的民眾,該局臺東、新營、屏東等分局及東港、潮州、新化、安南等稽徵所於特定例假日在賣場等人潮多的場所加班提供稅額試算確認、健保卡註冊、網路申報、手機報稅等一站式服務(詳細地點及時間如附表2),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該局提醒今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請多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或以稅額試算回復確認,並利用信用卡、委託轉帳、便利商店、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帳戶等多元方式繳稅,如有申報問題,可至南區國稅局網站「綜合所得稅報稅專區」查閱,或點選「國稅小幫手」24小時線上隨時問。以市話撥打0800-000-321,也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表示,網路銷售稅籍登記新制自112年1月1日實施,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未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免處行為罰之輔導期間,已於112年4月30日屆至,該部籲請尚未辦理變更稅籍登記增列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之營業人,儘速向國稅局申請辦理,以免受罰。
財政部說明,隨著網路、數位科技快速發展及新冠肺炎疫情加速改變民眾消費習慣,營業人利用自有或他人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情形日益普遍,鑑於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如同實體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健全稅籍及強化稅籍管理效能,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112年1月1日起,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增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同規則第8條第4項規定,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下稱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於112年1月15日以前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登記事項增列上開資訊。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於愛心辦稅原則,該部以111年8月8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0672號令規定,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者,於112年4月30日以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自112年5月1日起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應依法處罰,並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上開規定及積極輔導該等營業人依規定辦理,截至4月底已有98%已完成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財政部呼籲目前仍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尚未依稅籍登記新制辦理變更稅籍登記者,請儘速主動向國稅局辦理。
財政部提醒,國稅局將於近期發函通知目前仍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限期辦理變更稅籍登記,各該營業人於國稅局第一次通知後即依限辦理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逾限仍未辦理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請營業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依一般查核程序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攜帶居留證及護照領取。納稅義務人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時,其可填寫授權書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授權書上納稅義務人之簽名應與其護照上所載相同,並應檢附外僑之居留證影本及護照之簽名頁影本以核對納稅義務人之簽名。
該局進一步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退稅時,也可提供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銀行或郵政機構開立之臺幣帳號,退稅款項將直接轉帳撥入所提供之帳戶。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其他營業人(下稱B2B交易),若符合規定條件,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欲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應符合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與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等2項條件。另營業人之分支機構亦得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否符合前揭條件,應以其總機構申報資料認定,但該分支機構如係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後段規定分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則以該分支機構申報資料認定。
該局指出,符合上開條件之營業人若欲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人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及買受人明細表」下載申請書及附件明細表填寫,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或透過前揭網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人申請(增減)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及買受人明細表」功能,線上申請。
該局提醒,營業人經核准就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後,若發生不符合上開條件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家屬的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不管是聘僱外籍看護、使用長照給付服務、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只要檢附符合資格的證明文件(如附表所示),就可以申報減除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另外,如於所得年度之查調扣除額資料有列示長照扣除額,得免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符合以下身心失能資格其中一項,且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未達20%、股利及盈餘非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及基本所得額不超過670萬元者,均可申報長照扣除額12萬元以減少稅負:
1.符合長照失能等級2-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
2.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
3.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且屬重度(或極重度)等級者。
有關長照扣除額更多資訊可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查詢,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112)年國內疫情持續穩定且處於低點,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維持法定申報期間1個月,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109年至111年因適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為疏解人潮,避免所得稅申報成為防疫破口,財政部乃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延長所得稅申報期間為2個月,屬因應疫情之權宜措施,今年隨疫情趨緩,申報作業回復常軌,維持法定申報期間1個月。
該局指出,為協助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政府今年賡續提供各項便民服務措施,包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服務、稅額試算、網路(手機)報稅、多元認證機制及多樣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如受疫情影響、屬經濟弱勢者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等情況,致無法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前完納所得稅捐者,可於112年5月31日前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郵寄或臨櫃等方式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無論應納稅捐多寡均得申請,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國稅局將從寬受理,以紓解納稅義務人資金壓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提供各項服務措施期間如下:
| 項 目 | 期 間 | |
| 所得及扣除額查調期間 | 112年4月28日至5月31日 | |
| 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 | 申報及繳納期間 | 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 |
| 加班收件期間 | 112年5月1日、5月25日至26日及5月29日至31日中午 112年5月31日晚上7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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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申報附件 | 網路傳送 | 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 |
| 親自或郵寄送交 | 112年5月1日至6月12日 | |
該局最後呼籲,民眾於申報期間如有綜合所得稅臨櫃報稅及查調所得扣除額需求,可利用「報稅預約三合一」之便民服務措施,以網路點選洽辦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電話事先預約,避免現場久候,省時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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