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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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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來電詢問,往生者其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及孳息,是否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往生者其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及孳息,於死亡時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聯絡電話:04-72743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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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使用任何繳稅方式繳納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後,皆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申報查詢)查詢繳稅紀錄。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電子支付及活期(儲蓄)存款轉帳者,可透過「線上繳稅紀錄查詢」即時查詢繳稅紀錄;使用現金及ATM繳稅者,可於繳稅次日起第3個工作日至「綜合所得稅繳稅紀錄查詢」查詢繳稅結果;使用委託取款轉帳繳稅者,可自112615日起至「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查詢提兌狀況。

 

該局特別以信用卡繳稅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使用信用卡繳稅後,因未收到發卡機構簡訊刷卡通知,又另以其他方式再次繳納,致重複繳納自繳稅款,向國稅局申請退稅。其實以信用卡繳稅取得信用卡授權碼後,就完成繳稅,即可透過上述網站連結即時查詢最新授權紀錄。若已取得信用卡授權碼且未取消授權,如未短繳則可放心無須再以其他方式重複繳納。發卡機構將待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結束後,於1126月初才會依據有效授權紀錄,將自繳稅款授權金額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單中(非取得授權碼日即列入當期帳單),請使用信用卡方式繳稅的民眾放心。

 

該局提醒,有自繳稅款未繳納或短繳者,戶籍所轄國稅局已於6月中旬陸續寄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繳應自行繳納稅額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收到後儘速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及便利商店不代收)。國稅局不會主動以簡訊通知繳稅,亦不會發送交易成功或失敗簡訊,民眾若接獲類似電話或簡訊,務必提高警覺,並留意簡訊中網址連結的正確性,勿點擊不明來源連結或輕易提供個資。 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美秀   ()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袁世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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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減少徵納雙方依從成本並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機關或團體申報案件、決算申報案件及清算申報案件外,只要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且符合特定條件,可享免再提示憑證或免列選查等優惠。

 

該所說明,按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如期完成以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電子檔案者,可享有下列3大獎勵:(1)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2)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除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100萬元以上者外,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3)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選案件,已陸續於近期發出調帳通知函,該等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系統,其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經軟體審核無誤後,即可以網路上傳並列印收執聯,免送紙本帳簿,簡便又快速。 

 

該所進一步提醒,若有電子帳簿上傳系統軟體操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又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營利事業若有稅捐爭議案件,可以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溝通或居中協調。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股 胡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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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1071日以後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房地),倘未於稽徵機關調查或復查時提示有關帳簿、文據供核,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5項規定,依查得資料核定,無查得資料者,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費用則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為正確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有依規定設帳並按帳證紀錄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之義務,其興建房屋過程及出售房地之交易,應有相關紀錄以確知自身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於國稅局進行調查或復查時,允應善盡協力義務,提示證明所得額之相關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如未提示有關房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國稅局應依規定按查得實際交易價格核定收入,並考量不動產興建必有投入相關原物料、人工、建造費用及取得土地之事實,優先以查得資料核實認定相關成本、費用;倘經調查後仍無法查得成本、費用資料,得依上述規定核定房地交易之成本、費用。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謝小青

聯絡電話:(04)252910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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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詢問收到國稅局核發的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因工作忙碌忘記繳納,等到發現時,稅單已過期了,該至何處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繳納期限屆滿3日內,納稅義務人仍可持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應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還可至便利商店(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繳納;另外還可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線上繳稅;也可利用手機透過開辦繳稅服務的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帳戶業者的APP,直接掃描繳款書上的QR-Code線上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在還不會加徵滯納金的前3日,可利用上述繳稅管道繳納稅款。一旦超過繳納期限屆滿3日後,依法須加徵滯納金,超過30日還會被加徵滯納利息,遇到假日也照樣核算,此時只能到有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無法使用上述便利的多元管道繳納稅款,請民眾特別留意。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要記得在繳款書所載的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3日而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徒增繳稅負擔。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林股長 06-229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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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年71日起,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轄區內全部車輛進行繳款書(或轉帳繳納通知)歸戶。

 

財政部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機動車輛應就其車種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之稅額表課徵使用牌照稅,營業用車輛於每年41日及101日分2次平均徵收,其餘車輛於每年4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現行使用牌照稅係採1車籍1張繳款書(或轉帳繳納通知),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該部規劃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歸戶作業,於本年58日訂定發布「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歸戶作業要點」,自同年71日起生效,重點如下:

 

一、適用範圍: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及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

二、歸戶原則: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轄區內全部之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

三、申請方式:納稅義務人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請歸戶,或填寫申請書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並勾選以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歸戶資料。

四、申請期間: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牌照稅開徵2個月前提出申請(以本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為例,納稅義務人應於本年731日前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期適用

 

財政部表示,本項服務措施有助於降低納稅依從成本,落實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鼓勵民眾多加利用線上方式申請歸戶,並勾選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歸戶資料,省時又便利。

 

新聞稿聯絡人:洪專門委員嘉蘭

聯絡電話:02-2322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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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使出售之土地達到可供出售狀態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該地上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依規定計算出售土地損益,據以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6728日台財稅第7639482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之土地,依雙方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地上改良物於交地日騰空,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屬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修繕費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經查係當年度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建築物所產生之費用,經進一步瞭解,甲公司與土地買受人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約定,該土地須於交地日清空並拆除地上物,該拆除費用依前揭規定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且查得該筆土地係於100年間取得,是其110年出售土地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爰將甲公司列報之修繕費用轉正自免稅之土地交易增益項下減除,核定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X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依約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依上述規定自土地交易損益中減除,以免因列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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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自10511日起施行,個人出售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自住房地,同時符合以下3條件者,不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

 

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差距2年以內。

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三、房屋出售前一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該所說明,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其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的房地合一稅,可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原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舉例說明如下:

 

情況1:大換小(出售房屋的價額>重購房屋的價額)出售價額5,000萬元,重購價額2,000萬元,原繳納稅額90萬元,退稅比率2,000萬元/5,000萬元=0.4<1,可退稅金額為90萬元*0.4=36萬元。

 

情況2:小換大(出售房屋的價額<重購房屋的價額)出售價額5,000萬元,重購價額8,000萬元,原繳納稅額90萬元,退稅比率8,000萬元/5,000萬元=1.6>1,原繳納稅額90萬元可全額退還。

 

該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額,如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將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因下列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倘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未改作其他用途者,可免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一、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

二、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三、原所有權人死亡。

 

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綜所稅股 張小姐 聯絡電話:(05)633857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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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管理人已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者,則可申請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該分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1115日死亡,經法院於11135日指定乙君為遺產管理人,乙君應於11195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惟該遺產管理人乙君申請延期申報時,如已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12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並於111320日登報公告,則准予延長至112520日公示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即同年620日前提出遺產稅申報。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鄭斐心

聯絡電話:(04)252910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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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如有受贈財產,除應注意核實入帳外,在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必須留意列報收入,以免影響免稅資格。

 

該局說明,政府為鼓勵機關團體從事各項創設目的活動,明定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的要件者,就可享免納所得稅的優惠,其中要件之一是「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的憑證,且應有完備的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

 

該局指出,機關團體接受社會大眾的捐贈,除了常見的受贈現金外,還有受贈土地、房屋、股票等,機關團體不論受贈何種財產,都必須核實入帳,而且在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也要列報為收入,以免漏報收入,可能會因不符上述免稅標準所規定會計紀錄應完備的要件,而喪失免稅資格。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如經查獲短漏報收入,除了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的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外,即屬會計紀錄不完備情形,也就是不符合上揭免稅標準規定,當年度全部結餘款因不能免稅會被補稅外,還會遭處罰鍰。

 

該局舉例,甲慈善會109年度接受企業捐贈現金6百萬元及土地價值3百萬元,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受贈現金的捐款收入6百萬元及其創設目的支出4百萬元,卻漏未將受贈的土地據實列帳財產及列報收入,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收入3百萬元,不符短漏報情節輕微的規定,因會計紀錄不完備,未符合前揭免稅標準規定,該年度全部結餘款5百萬元遭核定補稅,短漏報收入3百萬元則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應詳實記載帳務,並如實申報,以免不符合免稅標準,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顏組長 06-229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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