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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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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該所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每年1月底前(112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間延長至25日止,25日為例假日,順延至26) 都應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辦理申報,若有逾期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如符合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減半處罰,如當年度所得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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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醫藥及生育費,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其中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再申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納稅義務人有醫藥及生育費支出,且受有保險給付,因該項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如再准予列舉扣除,顯屬重複,有違課稅公平原則。又納稅義務人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不論是實支實付或定額領取的理賠,均係彌補被保險人因疾病住院及醫療所支付的費用,因此,受有保險給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不能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35萬元,經該局以其中醫藥費已受領保險給付15萬元,不符規定予以剔除,核認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萬元(35萬元-15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自費支出民俗療法費用、添購營養品等,開銷負擔不僅只有醫藥費收據上之金額,請准予認列全數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案經該局詳加說明無法列報之原因,甲君已撤回復查。

 

       該局特別提醒,除了已受保險理賠的醫療支出,另外容易被誤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項目,如美容整形支出、保健食品支出及看護費用等,均不符合認列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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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列舉注意事項如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取得政府給予之政府補助款,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依免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常見機關團體誤將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或誤認實報實銷未產生所得而未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費用,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機關團體將依法提撥之基金或準備金,專戶存放於金融機構,產生之利息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常見機關團體漏未申報利息收入,致漏報收入金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過10%,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帳證完備之規定,除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外,其短漏報之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三、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常見機關團體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之收入及計入支出比例之分母,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結餘款及支出比例。

 

四、機關團體之基金及各項收入,如係用於購買股票或基金,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僅能購買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如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股票或基金,即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之規定,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課徵所得稅。

 

  該局籲請機關團體檢視申報內容,如有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者,請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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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經總統於1111230日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將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退稅優惠期限延長至1151231日。

 

       該局說明,前揭修正條文明定自106818日起至1151231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新大型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最高可減徵40萬元貨物稅稅額:

 

   一、 95930日以前出廠。

   二、 95101日至951231日出廠,且於95930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8871日或9311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該局提醒,前揭退稅申請作業須依「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規定辦理,請車主留意老舊大型車及新大型車須登記為同一人所有,且應於符合退稅要件之次日起6個月內,透過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國稅局或海關提出申請,避免退稅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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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提供更優質的申報功能,自1111231日起於「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新增線上繳納居住者扣繳稅款功能。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日次月10日前將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自1111231日起,扣繳單位可在該電子申報系統進行線上繳納居住者扣繳稅款,扣繳單位可持「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XCA)憑證」,透過該申報系統進行線上身分驗證,驗證通過後,即可使用扣繳單位活期存款帳戶進行線上繳稅。

 

扣繳單位如有系統操作問題,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9-085188,將有專人為您解答;如有稅務申報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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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建屋是租用他人土地並自建房屋使用之租賃型態,常見營業人運用於經營超商、賣場或餐廳等,租賃雙方於租賃契約書約定由承租土地之營業人出資建屋,並以地主名義為建築執照起造人及登記為建物所有權人,租賃期間承租人可能不需支付租金或僅支付與該區域租金行情不相當之金額即可使用該房屋,依財政部963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7940號令規定,地主與承租人皆應分別以房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並於租賃期間之每年1231日前及租期屆滿時,加計當年度現金租金收入,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查核某經營健身中心甲公司時,發現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檢附之固定資產財產目錄列報鉅額租賃資產,經依租賃契約書及建築執照查得,該公司承租乙營業人土地,自費並以地主名義興建複合式運動會館,建物竣工部分包含建物結構體、昇降及防火避難設備、停車空間等,營建總成本計5,453萬餘元,地主及甲公司漏未將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107110年間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2,057萬餘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02萬餘元外,並依法裁罰41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租地建屋型態,地主以土地使用權(租金)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承租人負擔的營建總成本即為支付土地租金代價之一部,租賃雙方為營業人時皆有開立統一發票義務,且發票品名之記載,地主為租金收入,承租人則為房屋。營業人倘一時疏忽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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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511日以後向建設公司購買之預售屋,在尚未取得房地所有權之興建期間,即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出售,如該權利讓與之交易日在11071日以後,應依規定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成交價額為受讓人應支付予出讓人之價額認定。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1111日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8,000,000元,甲君依約支付簽約款1,000,000元,嗣於111121日與受讓人乙君簽訂契約,約定乙君應支付甲君1,500,000元,甲君尚未繳納房地總價之餘款7,000,000元則由乙君繼續支付與建設公司及地主,甲君應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列報讓與預售屋權利之成交價額1,500,000元,可減除成本1,000,000元,若甲君未提示移轉時費用證明文件,則按成交價額之3%計算可再減除費用45,000元(1,500,000元×3%),因甲君持有系爭購買預售屋權利在2年以內,按適用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為204,750[1,500,000-1,000,000-45,000元)×45%]

 

該局提醒民眾,11071日以後轉售其1051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其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成交價額為收受買受人給付之價額,並不含買受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及地主之價款。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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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可免填發各式憑單予所得人:

1)扣繳單位於11226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11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2)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3)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或分離課稅憑單。

 

為兼顧有取得憑單需求者及所得人的權益,有下列情形者,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憑單:

1)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者。

3)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1227日以後)申報或更正之憑單。

4)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之情形,所申報之憑單。

5)未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之扣繳、免扣繳或股利憑單,但分離課稅憑單仍可適用免填發作業。

 

為使扣繳單位能夠簡單快速的設定所得人憑單填發方式,於111年度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IMX)辦理網路或媒體申報時,只要於「資料建檔」功能選項下之「憑單填發方式整批設定」功能,選擇「免填發」即可完成設定。

 

另請轉知納稅義務人,其除申請填發各式憑單外,亦可以下列方式取得所得資料:

1)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財政部核准的金融憑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利用網路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查詢下載。

2)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3)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4)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於網路查詢。

 

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電話04-24852934221223~226229或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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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邊境解封及農曆春節10天連假來臨,不少民眾已迫不及待規劃出國旅遊行程,不過若有積欠稅款已被限制出境者,行前別忘了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順利出遊。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個人欠繳已確定稅捐及罰鍰合計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或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繳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繳300萬元以上,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審酌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可以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經限制出境後,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全額擔保後,才可以解除出境限制,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稅捐未全部繳清前,還是不能解除限制出境。所以,民眾如果有欠稅,要注意先繳清或辦妥足額擔保手續,再準備出遊事宜,以免因無法出境致行程受阻,破壞出國渡假的好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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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果111年度有給付薪資、租金等支出,應在11211日至11226日期間內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以免漏報受罰。

 

該所另提醒每次給付租金金額依扣繳率10%計算之扣繳稅款如達新臺幣2,000元以上者,尚須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向公庫繳納。

 

民眾如有任何詢問事項,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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