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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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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派技師來我國修理機器,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由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但屬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並經立案的私立幼兒園,其所有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的房屋,可免徵房屋稅。

 

如不是財團法人組織,房屋稅就要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級政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委託公益性質法人興辦之非營利幼兒園,亦可適用;但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收益時,則不得免徵房屋稅。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民眾詢問簽訂買賣機器、設備安裝契約時,如何繳納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在簽訂買賣機器、設備安裝契約時,如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該契約書即為具有買賣動產及承攬兩種性質之憑證,依印花稅法第13條規定,應以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即按合約總金額1‰繳納印花稅。但若能分別訂立動產買賣合約及承攬合約,就可依契約性質按各自適用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合法減輕租稅負擔。

 

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採購電梯400萬元,安裝費100萬元,若訂於同一契約則屬概括承攬,應以合計數500萬元的1‰繳納5,000元印花稅。如分別訂立電梯買賣及安裝契約,則買賣合約按動產契據每件應納印花稅12元,安裝合約按承攬金額1‰應納印花稅1,000元,合計1,012元,共可節省印花稅3,988元。

 

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518、50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8

 

(臺中訊) 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其名下的土地在年度中出售,可否申請分單繳納持有期間的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於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當期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徵收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當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不論其持有土地時間長短,需負繳納「全年度」地價稅之義務,土地所有權人不能因持有土地未滿1年,而請求按持有月數繳納地價稅;又於買賣土地時,如買賣雙方約定按月分攤繳納交易年度地價稅,此係買賣雙方的私權行為,無法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繳納全年度地價稅之義務。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如果不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以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時,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但是要申請退還已經扣繳的稅款或可扣抵稅額時,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才能退稅。另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仍應辦理申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5條)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數額,是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過300,000元。

 

例如某甲108年度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支出180,000元,但也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0,000元,那麼某甲108年度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是180,000元減100,000元後所剩的80,000元了。但是申報時,要符合下面的要件:


    1.房屋必須是登記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峻戶籍登記,且這個房子必須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如果抵押房屋的地址和申報時戶籍地址不同,須補附戶籍資料以憑認定)。


    3.要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繳息清單上如果沒有抵押房屋的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要由納稅義務人自己簽章補填,以憑核認。但是,如果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的名義借款,而借款用途確實是用於購買自用住宅的話,還要附上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約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有關文件。

另外,納稅義務人如果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貸款,在原來貸款還沒有還清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新的借款契約書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以憑核認。

例如某甲原來向第一銀行貸款,還有980,000元的本金沒有還,今年改向臺灣銀行貸款1,500,000元來還第一銀行,那麼某甲雖然貸款1,500,000元,也只能就原先剩下的980,000元部分繳的利息可以扣除。


      (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

 

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承租房屋所付的租金,已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在年度當中倒閉或他遷不明,以致於房東無法取得扣繳憑單時,可由房東代替承租人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和扣繳憑單,並由房東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的申報單位簽章處,和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這項補報扣繳憑單的備查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被扣繳的稅款可以抵繳結算申報的應納稅款或退稅。


     (財政部71年5月4日台財稅第33156號函)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扣繳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按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就源扣繳,不用申報。

 

而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出售專利權之財產交易所得等,則應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其扣繳率分別為:


   1.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21%。


   2.薪資按給付額扣繳18%(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3.佣金按給付額扣繳20%。


   4.利息按給付額扣繳20%。但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劵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劵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以前述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分配額扣取15%。


   5.租金按給付額扣繳20%。


   6.權利金按給付額扣繳20%。


   7.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按給付額扣繳20%。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8.
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繳20%。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演講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9.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15%。


   10.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繳18%。


   11.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繳20%。


此外,下列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1.財產交易所得按20%扣繳率納稅。


   2.一時貿易盈餘所得按21%扣繳率納稅。


   3.緩課股票轉讓所得按面額(如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低於面額時以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依所得類別按18%或21%扣繳率納稅。


   4.抵押利息及其他所得按20%扣繳率納稅。


   5.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至第3項之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按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之20%扣繳率申報納稅。


(所得稅法第2條)
(所得稅法第8條、第73條第1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3項)
(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3條、第11條)

 

全戶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如果以抵減限額8萬元除以抵減率8.5%反算,全年股利金額約94萬元以下的納稅義務人,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如果可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也就是股利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後仍有餘額,這個餘額是可以退稅。


(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

 下面兩種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1)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B.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2)前述(1)B.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A.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B.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C.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D.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2.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的人。不屬於前面兩種所稱的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及第3項)


(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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