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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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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來電異議表示,自己唯一的房子已於去年9月初出售,為何執行分署會通知她還欠繳去年的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這也是王小姐雖然自去年9月起名下已無不動產,卻仍須繳納去年地價稅的原因。

 

該處特別提醒有意出售房地不動產之民眾,注意上述法令規定,把握於8月31日前完成不動產移轉過戶登記,即可省下當年度地價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仍有餘額,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該筆結清餘額列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裁罰。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就其勞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工作年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皆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該帳戶如仍有剩餘時,因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員工,營利事業因此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其所領回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應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因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105年度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款,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收入,除了補稅外,還要額外負擔漏報所得的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款,務必於領回當年度將領回之剩餘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3款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如雙方未書立合約書,而以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代替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者,仍具備契約性質,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3款規定,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乃憑證稅,舉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的契據,均為印花稅課稅範圍。租賃契約原則上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出租人如於收取租金時直接在房屋租賃契約副頁「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該契約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貼繳印花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乙棟,簽約時乙君收取月租金2萬元及保證金6萬元,同時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則此租賃契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依收款金額8萬元之千分之4貼繳印花稅新臺幣32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乃輕稅重罰,如未貼用或貼用不足,經查獲除須補繳本稅外,還會依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請民眾務必自行檢視所書立之各項憑證是否已依規定貼繳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臺中訊)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地政士及建築師等於業務上獲得報酬或收受客戶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均應按收款金額4‰繳納印花稅。例如建築師所出具之收據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另與客戶簽訂具承攬性質之契約亦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意即建築師如與客戶簽訂工程委託契約,雖其契約名稱為委託契約,但其主要工作內容為規劃、設計及現場監造,非僅處於顧問地位,運用其學識與經驗,貢獻意見而已,其契約具有承攬性質,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按承攬契約金額1‰繳納印花稅;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086969有專人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依財政部76年1月8日台財稅第7527301號函及79年5月11日台財稅第790134729號函規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遠洋漁船,係指總噸數在100噸以上且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漁業證照之漁船;另依財政部84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841663748號函規定,20噸以上之漁船,凡經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以國外港口為基地赴國外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之文件者,亦屬前揭法令所稱之遠洋漁船。

本局進一步說明,另依財政部85年1月24日台財稅第851892575號函規定,營業人購買之100噸以上「漁獲物運搬船」,雖未實際參與捕撈作業,惟係與其他漁船合組船團經營漁業,專門載運其所捕獲之漁獲物,為捕撈作業過程重要之一環,可認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遠洋漁船,至20噸以上而未滿100噸之漁獲物運搬船,如取得財政部84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841663748號函規定之相關文件,亦可比照前述規定辦理。

本局亦表示,營業人對相關規定如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6年4至6月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將於106年8月開徵,營業人如取得該季營業稅得扣抵之進項憑證,請記得在106年7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並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且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會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但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如有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就不能適用上述扣減的規定。
該局特別呼籲,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務必要向供應商索取三聯式進項統一發票,並在每季規定期限內(1、4、7、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才能享有以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的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扣減查定營業稅額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但如果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依法應繳納印花稅,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契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則應另行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立契日期一經修改,即視同訂定新契約,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以免損失已貼用之印花稅票。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應稅憑證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除了貼足印花稅票外,應依規定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防止重用,納稅義務人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應於每枚印花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或簽名、劃押代替圖章,但不得以鉛筆劃線銷花,若以鉛筆劃線銷花,因易擦拭無法達成銷花效果,應以圖章、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劃押註銷。未依規定註銷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違反規定被處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小吃店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銀錢收據,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營業發票,均免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小吃店如經核准為銷售額未達財政部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其所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銀錢收據,就是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規定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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