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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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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彙總繳納印花稅的業者要注意了,財政部自今年5月起修正彙總申報印花稅計算方式,改採以每件憑證金額計算。

財政部106年4月24日核釋,公私營事業組織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印花稅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貼心提醒,各公司行號在今年5月1日開始申報印花稅時,申報方式如下:

1.銀錢收據:區分「每張憑證250元以上」及「每張憑證249元以下」分別填報。

2.承攬契據及押標金者:區分為「每件憑證1,000元以上」及「每件憑證999元以下」分別填報。

3.申報買賣動產契據者,每件稅額12元。

修正後申報方式,該局已於4月25日寄發說明及網路操作步驟通知彙總繳納業者,相關資訊亦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最新消息查詢下載操作說明。

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及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之銀錢收據,均具營業發票性質,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記帳士等執行業務者,業務上所得報酬所開立的銀錢收據,未具有營業發票之性質,應按收據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提醒,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未貼或貼用不足額者,除應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請民眾自行檢視開立之應貼用印花稅之憑證,倘有未貼用情形,請能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補繳或自行貼足,以免受罰。

民眾若有任何關於印花稅之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繼承人間訂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之標的如包含不動產,且須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關於分割不動產部分,屬印花稅之課稅標的,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法規定,須貼用印花稅之不動產分割契據,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不動產為課稅標的,如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立內容包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築物,該部分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其價值免予繳納印花稅。

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定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該法案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為期法案順利推動,財政部於昨(24)日訂定發布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說明,配合前開營業稅法修正,為使境外電商營業人充分瞭解新制規定,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訂定前開課稅規範,明定境外電商營業人申辦稅籍登記作業、其交易模式如何課徵營業稅與申報繳納營業稅事宜等。

財政部表示,本次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內容計7點如下:
  一、 本規範訂定依據。
  二、 本規範相關用詞定義。
  三、 境外電商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之作業程序。
  四、境外電商營業人相關交易模式之營業稅課徵範圍及方式。
  五、 境外電商營業人申報繳納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六、 境外電商營業人之課稅資料調查。
  七、 境外電商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申報繳納      營業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處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關於境外電商營業人相關課稅規定,可至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境外電商」專區查詢。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106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自106年4月1日起開始輔導至同年5月31日止,106年6月1日起開始查核相關業者5年內(101年起)應納印花稅之承攬契據暨其他應稅憑證等繳納印花稅情形。 該局提醒,廠商與政府機關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電子契約,屬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基於愛心辦稅理念,輔導重於處罰,特別籲請相關業者先自行檢查所有應稅憑證是否已依規定貼足印花稅票及銷花,如發現有短、漏貼印花稅票者,於實施檢查日前自動向該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將自106年6月1日起分組派員展開查核,請相關業者勿存僥倖,以免被查獲時,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近年來隨著網路快速發展,國人利用網路或行動裝置向境外電商業者購買電子勞務情形日漸頻繁,為掌握稅源及維護境內、外營業人之課稅公平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明定自106年5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本局說明,財政部考量境外電商業者依從成本,為便利業者辦理稅籍登記,參考歐盟及韓國等國家作法,採線上登記制度,建置簡易登記及報繳稅平台,境外電商業者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報稅代理人,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且為使國內、外電商業者租稅負擔衡平,境外電商業者應辦理稅籍登記門檻為年銷售額新臺幣48萬元。

本局為加強宣導境外電商營業稅課稅新制,針對境外電商業者、經由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等,於106年4月12日至14日分別在新北、桃園、新竹及宜蘭等地區辦理4場宣導講習會,且本局網頁設置「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提供本局諮詢窗口及相關法規資訊,如有相關稅務疑問,請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查詢或向諮詢窗口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契約含有二種以上憑證性質,稅率相同者,按其稅率貼繳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同一契約含有二種性質且應貼繳之印花稅稅率不同者,民眾可選擇分別訂約,以節省印花稅。例如一份契約書包含機器採購400萬元(買賣動產)及安裝工程100萬元(承攬),如訂於同一份契約書契約總價500萬元,須以承攬契據按千分之一稅率貼繳印花稅5,000元,但如分別訂立契約,則買賣動產契據每件只要貼繳印花稅12元,承攬契據100萬元按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1,000元,合計1,012元,可節省印花稅3,988元。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的課徵範圍,其中第5款更明確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均應繳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權、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依法應貼印花稅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將自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辦理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

該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將自4月1日起針對下列異常情形選案查核:(1)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2)以個人消費或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抵退營業稅(3)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及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4)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5)網路交易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6)食品業營業人銷售貨物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

該所特別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上述違章漏稅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說明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近年科技快速發展,行動裝置日益普及,加上線上旅遊業(Online Travel Agent,OTA)興起,逐漸改變民眾旅遊消費習慣與旅宿業者的經營模式,國內旅宿業者如有透過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實際取得之住宿價款為銷售額,依規定開立以該等境外網路訂房平台業者為抬頭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基於愛心辦稅,考量新型態交易模式,營業人易有疏漏,為維護營業人權益,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於106年5月31日前將積極輔導國內旅宿業者,限期就其透過各該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情形自行檢視,如涉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除按漏稅額處1至5倍之罰鍰。

本局提醒,於輔導期間屆滿後,將進一步蒐集課稅資料依法進行調查,如經查有違章漏稅情事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籲請營業人儘速自行檢視,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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