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獨資商號會計廖小姐來電詢問,其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貨物之店家,負責人欲將該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餘存之存貨是否要開立發票?另若商號有違章情況,其論處對象要如何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獨資經營之商號轉讓他人經營,此時商號之營業人統一編號並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權利主體,租稅義務應各自負擔。因此,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予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需開立統一發票,並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申報,依法繳納營業稅。
另若商號有違章情形,獨資組織其負責人若已變更,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該所另補充說明,若是獨資組織負責人死亡,而由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所繼承餘存的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貨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因環境汙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係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若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將失去處罰之效果,故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6款規定,皆明定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針對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法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請確實依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所以營利事業縱然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但是依法辦理暫繳申報的義務並未解除,自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該所進一步說明,如營利事業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且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則僅須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公司將供銷售之貨物捐贈給公益團體,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開立之發票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因此,公司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供捐贈使用,購入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等科目入帳,且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公司如將該貨物轉作捐贈使用,應依前揭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捐贈物資開立所屬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統一發票,應由公司自行將扣抵聯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8年9月30日止,請營利事業依限辦理。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說明,營業人如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係屬酬勞員工性質,其有關租金、水電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營業人如為工程施工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可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自行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其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因其支出係屬與業務有關且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故其相關進項稅額可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進貨時,亦應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營業人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取得進貨憑證,是兩個獨立的行為,應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且分別適用同條第2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上限之規定。
該局說明,乙公司於107年3月間向甲公司購買貨物,未依規定向甲公司取得進貨憑證;同月銷售該批貨物也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進貨部分應就查明認定之銷售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5%之罰鍰;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部分,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部分,採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購進貨物與銷售貨物係各自獨立的行為,應分別取得進貨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同時違反稅法規定時係屬兩種不同行為,並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應分別依法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填具滯報通知書限期補辦結算申報,如依補報期限補辦結算申報且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補報期限,仍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規定業經財政部於108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804570280號令修正發布,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落日延長一年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政府基於愛心辦稅且逐步推動電子發票政策,並兼顧營業人轉換電子發票尚需時日規劃資訊系統整合作業,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使用時點,由109年1月1日延長1年至110年1月1日,倘營業人尚未導入電子發票,仍請儘速規劃辦理導入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可簡化買賣交易流程、解決傳統發票書寫錯誤及發票遺失等問題,並響應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增加交易雙方便利性,另在電子發票整合平台開立B2B電子發票建置成本低,只需具備可上網電腦、讀卡機及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即可開立,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且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大多係供該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不同,因此企業購入之自用乘人小汽車與營運無關,自不可用來扣抵銷項稅額,惟企業於日後出售該自用乘人小汽車,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之貨物,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所特別提醒,如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即使售價低於原購進價格,原購進取得之進項稅額亦未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將遭受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該所特別提醒,雇主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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