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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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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科技進步帶動了消費轉型,營業人的商業模式與經營型態日趨多元,但無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惟近來發現部分店家於網路平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標示價格未含營業稅,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致衍生消費與課稅爭議。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應稅商品標示的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換言之應稅商品或勞務之定價應將營業稅內含於銷售價格內,且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標價100元的應稅商品,不論買受人是否具有營業人身分,所支付之價款合計皆為100元,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分別載明銷售額為95元、營業稅額5元;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時),則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總計1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該局提醒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就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倘有不符規定者,請儘速檢修網頁內容或實體店面標價,以免引起消費與課稅爭議。

臺南市永康區吳小姐問:本公司所銷售之商品提供作為員工春酒摸彩獎品,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如該商品於營業人購入時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原非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而是以進貨或損費科目列帳,且該項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另該所提醒營業人上項開立發票之扣抵聯所載稅額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以免因虛報進項稅額而遭受補稅裁罰。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為減少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異常情形,避免影響發票上傳資訊的正確性及消費者兌獎的權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每單月7日會針對發生漏上傳電子發票、空白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等異常情形,寄送電子郵件通知營業人,另針對已開立誤用非當期字軌或非主管機關配給之字軌號碼,也會即時寄送電子郵件通知,營業人如有接獲異常改善通知,請儘速檢視並建置檢核機制。


       該所進一步列出開立電子發票常見的異常類型,並提供預防作為與檢核機制如下(附表):
該所再次提醒,電子發票上傳時限為B2C發票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B2B發票應於開立後7日內上傳。為利營業人瞭解如何預防電子發票異常及其他相關訊息,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編製簡要的文宣,營業人可至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電子發票服務專區)下載「開立電子發票一定要做的事」運用,平日多一分注意便可少一分錯誤。

本局表示,近日查獲營業人買賣貨物,於交付前先向消費者預收訂金,惟未於收取訂金時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本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營業性質屬買賣業之營業人,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時限,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因此,營業人如在貨物交付前,已向消費者收取訂金者,應依上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於交易全部完成時,就剩餘款項再開立統一發票。買賣業之營業人如發貨前已收之貨款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稅款外,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進一步表示,前述營業人如有預收貨款未依時限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表示,該部今(26)日發布解釋令,廢止該部775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1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11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立法院106510日第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略以,鑑於目前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補習班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已實施32年之久,爰請該部依74年營業稅法修正意旨徵詢教育部意見,研議檢討補習班免徵營業稅規定。

經該部洽據教育部函復意見,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即應依相關規定查處,為維護接受短期補習教育之國民安全與權益,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未立案補習班及以公司為設立人之短期補習班家數達1,000餘家,如稽徵機關未盡輔導之責,恐滋生營業人未諳法令變更致生違章漏稅情事,引發營業人反彈,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規範過渡期間,自10711日生效,並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於10612月底前積極輔導,以杜爭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論個人或公司書立之承攬契據,每件應按憑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不貼或貼用不足者,除應補貼印花稅票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15倍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承攬工程合約書的印花稅是按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但若其合約金額或其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即可以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如憑證金額較大、印花稅額較高時,可向稅務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除了可免去貼花之不便亦可避免貼錯金額。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業人在其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處所進行拍賣會,如確認係屬臨時性展售活動,應先行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並依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之處所設立據點,若該處所為固定營業場所,如新設立門市,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若為臨時性特賣活動,應由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先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並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該要按時申報營業稅,常發現公司或行號在辦理設立登記後,因當期無營業額或未購買統一發票,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產生滯報或怠報而遭處罰情形。

該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200元,最高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個人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等網路交易平台,銷售虛擬寶物、遊戲貨幣;或利用網路私訊、通訊軟體與買方聯繫,以第三方支付業者所提供超商繳費代收轉付服務及個人銀行帳戶收取網路交易貨款,皆屬銷售勞務性質,如最近6個月平均銷售額達4萬元者,無論網路賣家成年與否,都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大數據時代下,透過跨機關資訊整合蒐集課稅資料、各項數據及課稅資料比對,即能掌握市場交易資料,不論交易方式為何,均有跡可尋,切勿心存僥倖。

   

該分局呼籲個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每月銷售額已達(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門檻,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營業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中華民國合作社事業協會統計,全國共有353個勞動合作社,社員人數15,219人,型態包括照顧服務、公寓大廈管理、清潔服務、餐飲服務、美容美髮及建築等。而依法設立之勞動合作社向社員以外對象承攬勞務、提供服務,則應視其與提供勞務之個人社員之僱傭關係、勞務買受人之承攬契約內容等情形,適用不同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合作社法設立之勞動合作社,以其名義對外承攬勞務收取之價款,其營業稅課徵方式如下:

一、 勞動合作社與個人社員有僱傭關係者:勞動合作社向勞務買受人收取之價款,核屬銷售勞務收入,應就該價款全額報繳營業稅。
二、 勞動合作社與個人社員無僱傭關係者:
(一) 勞動合作社向勞務買受人收取之管理費,核屬銷售勞務收入,應就該管理費報繳營業稅;其轉付個人社員提供勞務之報酬,屬代收轉付性質,不課徵營業稅。
(二) 勞動合作社向勞務買受人收取個人社員提供勞務報酬,將該勞務報酬全數轉付個人社員,並向個人社員收取管理費,該管理費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銷售予社員之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其轉付個人社員提供勞務之報酬,屬代收轉付性質,不課徵營業稅;而勞動合作社於收款時,應以勞動合作社名義開立憑證並註明「由○○○(個人社員)交△△△(勞務買受人)收執」交付勞務買受人,並編製代收轉付個人社員名冊及收付明細,作為列帳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勞動合作社對外提供之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外,應依前揭說明報繳營業稅。同時也特別提醒營業人自行檢視申報情形,如有一時疏漏未依規定報繳,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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