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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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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近來接獲D小姐來信詢問有關本國供應商經國外客戶指定交付其貨物與國內另一家組裝廠商組合併裝後,由組裝廠商出口,該供應商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得否適用零稅率規定?

本局說明:國內廠商A外銷貨物予國外客戶C,經國外客戶C指定將該貨物交付與國內其他廠商B組合、併裝後,由組合廠商B辦理報關出口之交易,如符合財政部77917日台財稅第770537959號函及79214日台財稅第780716401號函釋規定,國內廠商A於該項貨物實際出口後,檢附組合廠商B簽收之送貨單或由組合廠商B出具註明收到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金額,係接受國外客戶C委託組合裝配字樣之收貨憑證、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副本及其他相關交易證明文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得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邇來發現許多個人透過臉書(Facebook)粉絲團經營代購商品或直播銷售貨物等,其從事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賺取價差之營利行為,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如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該所進一步表示,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到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惟一旦平均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以上者,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所呼籲,營業人經營網路交易其銷售額已達應辦理稅籍登記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致逃漏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及應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且未依期限內補辦登記者並得連續處罰。倘涉有違章情事,在未經查獲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補辦營業登記並加計利息補報繳所漏稅額後,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10711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自10911日停止使用。為落實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自10611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原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可使用至1081231日止。

  

該所進一步表示,針對轄內開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營業人,該所將積極輔導協助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系統或轉換使用其他種類發票,並不定期舉辦相關講習會,宣導政策修正方向,俾因應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落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邇來發現許多個人透過臉書(Facebook)粉絲團經營代購商品或直播銷售貨物等,其從事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賺取價差之營利行為,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如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該所進一步表示,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到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惟一旦平均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以上者,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所呼籲,營業人經營網路交易其銷售額已達應辦理稅籍登記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致逃漏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及應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且未依期限內補辦登記者並得連續處罰。倘涉有違章情事,在未經查獲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補辦營業登記並加計利息補報繳所漏稅額後,可免予處罰。  

       本局表示,自106年5月1日,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實施後,國內營業人運用境外電商業者架設或建置之網站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其自境外電商業者收取之價款,應報繳營業稅。


  本局說明,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就向國內自然人收取之全部價款為銷售額按期報繳營業稅。至於國內營業人透過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其自該境外電商業者實際取得之價款,應開立以境外電商業者為抬頭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境外電商業者之報稅代理人或以掃描方式傳送給境外電商業者。


  本局進一步說明,本局網站已設置境外電商營業稅專區,提供e站式服務,除供境外電商業者辦理簡易稅籍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及提供相關法令規定外,同時可查詢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名冊,且上開專區並有各地區國稅局諮詢專門服務人員名單,如對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仍有相關疑義,可洽本局諮詢窗口,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偶有因收銀人員一時疏忽,致銷售額金額書寫錯誤,等到發現時因未留消費者聯絡資訊,無法向消費者取回發票作廢重開,但在發現誤開發票後,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免予處罰。

      本局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原發票作廢,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前述規定所稱「應行記載事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包含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資訊。倘營業人無法向消費者取回統一發票作廢重開,且未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其應行記載事項有記載不實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48條第1項規定,將按該張統一發票應載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 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本局指出,某文具店日前銷售40餘元文具用品予消費者,當消費者離開現場後,收銀人員才發現因操作收銀機不慎,錯誤開立銷售額41萬餘元統一發票,面臨無法收回統一發票作廢重開窘境。本局透過報載知悉營業人的擔憂,主動輔導其檢具申請書,並敘明該張統一發票類型、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該營業人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當期營業稅申報時亦以正確銷售額申報,不僅不用負擔誤開統一發票之高額稅負,也可以免除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之處罰(即免除本案原應處罰鍰1,500)。不過店家如果在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依前揭標準第24條規定即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本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確認應行記載事項正確無誤再行交付給買受人,惟民眾取得之統一發票如有金額記載錯誤,該發票中獎亦不因金額登載錯誤,影響其兌領獎金之權益。

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網際網路日趨發達,「宅經濟」儼然成為熱門的消費趨勢,從事網拍業的民眾越來越多。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個人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採取進、銷貨方式經營,且每月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達4萬元,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繳交營業稅,而每月銷售額的認定,是以最近6個月的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又若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不僅要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還須使用統一發票,在銷貨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給消費者。

該局舉例說明,近來查獲轄內甲君於103104年間經營網路拍賣業務,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卻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違反營業稅法規定,而遭該局補徵營業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應辦稅籍登記而未辦理,致有逃漏稅情事,只要自動補辦或經稽徵機關第1次限期補辦,並依限補辦稅籍登記,或是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本局表示,因包作業營業人自備材料又出工施作,同時兼具銷售貨物及勞務之性質,且按一般交易習慣,合約常以完成特定施作進度作為收取部分價款之條件,如比照銷售貨物營業人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則有負擔過重之虞,又其雖有銷售勞務性質,但分期給付之交易特性,通常已可排除價款完全未獲履行之風險,所以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就包作業之開立統一發票時限,定為「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間承攬乙公司○○店鋪住宅新建工程,該工程業已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其中工程款840萬元(含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800萬元,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0萬元,並處罰鍰40萬元。甲公司主張該工程款迄未收訖,目前與乙公司之民事訴訟尚在法院審理中,其並無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不應對其補稅及處罰,申請復查遭本局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包作業營業人承包工程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倘嗣後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可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於下列期限內申請退還:(一)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以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10年內;(二)因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營業人催收,未能收取者:以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填具申請書、「營業人取得進項稅額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明細表」及「營業人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計算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

本局特別提醒,包作業營業人,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之時開立統一發票,而非以實際收取價款之時開立統一發票,尚不得以買受人未給付工程款為由,免除其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作為義務,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外,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進貨時,亦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營業人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取得進項憑證,是兩個獨立的行為,應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且分別適用同條第2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上限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乙公司於106年3月間向甲公司購進免徵營業稅之肥料,金額計2,300萬元,未依規定向甲公司取得進項憑證;同月將該批貨物銷售與丙公司,銷售額計3,000萬元,也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給丙公司。經該局查獲後,以該貨物雖係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7款規定之免稅貨物,但並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之項目,所以乙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且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各處罰鍰100萬元(進貨部分:2,300萬元×5%=115萬元;銷售部分:3,000萬元×5%=150萬元;處罰金額上限各為100萬元),合計處罰鍰200萬元。


   該局提醒,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購進貨物與銷售貨物係各自獨立的行為,應分別取得進項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違反稅法規定時應分別依法處罰,不能因為是同一批貨物的進銷行為,就認定是一行為,只處一個行為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與買受人,又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切勿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倘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中區國稅局近日查獲A公司於104年至106年間銷售貨物與B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6,800萬餘元,經他人介紹得知C公司有資金需求,可藉開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提高銷售額美化財務報表,以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A公司竟請C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交付與B公司,B公司明知C公司非實際交易對象,仍將C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經該3家營業人認諾違章事實在案。A公司涉嫌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B公司雖有進貨事實,惟因取具C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A及B公司違章漏稅事實明確,除分別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處予罰鍰;A公司及C公司分別涉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已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乃將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又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確認取具之統一發票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如有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取得無交易事實之不實統一發票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凡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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