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穩健國家之財政,103年6月4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及75條第4項規定,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自繳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另按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由合夥人或資本主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此外,考量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其規模狹小,為簡政便民,依現行稽徵實務,增訂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即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無須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所特別呼籲,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維持現行稽徵實務,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外,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自104年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及於105年5月申報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申報前自行計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惟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為鼓勵營利事業為員工提高伙食費補助,同時減輕員工之租稅負擔,財政部於104年3月10日發布解釋,自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金額,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發給員工之伙食費超過調整後限額,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配合轉列員工薪資所得。本次調高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是希望藉鼓勵雇主實際增加支出方式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為慰勞員工辛勞,於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給予員工之年終獎金,營利事業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注意員工年終獎金費用認列歸屬年度。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員工年終獎金係屬薪資範圍,會計制度採用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明定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以應付費用核認。反之,該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才決定支付時,當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如一方面借入款項時,支付對方利息,另一方面貸出款項時,卻未向對方收取利息,或者收取的利息並不相當時,營利事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或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不相當的差額,將不會被認定。
該分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
該分局舉例,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列報向A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500餘萬元,但甲公司同時借款3000餘萬給同業乙公司,卻未向乙公司收取利息,依上述查核準則規定,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將不予認定。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或收取利息明顯低於所支付利息之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利息支出,以免遭剔除補稅。
當您結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提醒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和補充保險費皆可以全額列舉扣除,不受2萬4,000元保險費扣除額之上限限制,目前各區國稅局均可查調健保費資料,若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查詢健保費金額申報扣除,可免檢附繳費單據。
健保費繳費證明,除了可以向投保的公司(行號)或工會(漁會、農會或水利會)申請,及向各扣繳補充保險費的單位申請補充保險費扣費證明外,自105年4月起,民眾亦可利用下列方式,查詢或申請104年度健保費繳費證明:
• 透過健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選擇「一般民眾 > 網路申辦及查詢 > 個人健保資料網路服務作業 > 保險費證明線上列印作業」,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或下載。
• 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至加保的鄉(鎮、市、區)公所、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或聯絡辦公室查詢申請。
• 在便利超商之多媒體資訊工作站,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或下載。
105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期間,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均可查調健保費資料;另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亦可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查詢健保費繳納金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之規定,扣繳單位於給付納稅義務人各類所得時,除因符合同法第4條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按所得人身分及所得類別扣取所得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
此將扣繳義務人常見疏失列舉如下,呼籲民眾儘速自行檢視補辦,以免受罰:
1. 營業人或補習班承租繁榮地點之店面,申報租金費用偏低或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2. 營利事業同業間資金調度支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3. 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4. 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之獎金或獎品,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5. 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繳納及申報憑單。
6.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未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10日內申報憑單。
7. 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8. 舉辦短期進修班或研習會之授課鐘點費應屬薪資所得,誤列為執行業務之演講費。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企業自104年度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小規模之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舉例來說,A獨資事業,全年營利事業所得額為50萬元,在103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只須申報、不須繳納,但是必須把50萬元併入綜合所得稅中列為營利所得申報;但在新制104年度以後,A獨資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必須先繳納全年應納稅額85,000元的二分之一(即42,500元),若有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亦可再由應納稅額中減除。
王先生看中一間法拍屋,想知道從法院標購至完成產權登記取得所有權後,所需繳交稅金有哪些?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王先生於拍定房屋、土地後,需負擔稅金有下列幾項:
一、契稅、工程受益費:拍定人從法院領得權利移轉證書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時,房屋部分應至稅捐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土地部分則需至稅捐機關辦理查欠工程受益費,如查得有未繳納的工程受益費則應繳清。拍定人於完納契稅、工程受益費後,始得至地政機關辦理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房屋稅:房屋稅為每年5月份開徵,拍定人於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會收到稅捐機關核課之房屋稅單,房屋稅課徵期為1年,是從開徵之前年7月1日到同年6月30日,但若自取得權利移轉證書日起至徵期6月30日止之持有時間未滿一年,則依持有月份計算稅額。例如,王先生於當年5月1日才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只需繳納1個月稅金。
三、地價稅:地價稅為每年11月份開徵,課徵期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地價稅不像房屋可以依持有期間分算稅額,拍定人於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是以 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拍定人如在8月31日前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則當年度地價稅由拍定人繳納;如在8月31日後才取得權利移轉證書,當年度地價稅則不需繳納,至次年度始需負擔繳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
105年期使用牌照稅即將於4月份開徵,由於4月30日適逢假日及5月2日勞動節補假,繳納期間順延至5月3日。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目前繳稅方式多元化,納稅義務人可在繳納期間就近向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等金融機構繳納,或利用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另外繳納金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選擇到萊爾富、全家、統一、OK等便利超商繳稅,除了向金融機構繳納者外,其餘繳款方式僅受理至5月5日夜間12時止。
另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尚未收到繳款書時,可就近至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東港分局、潮州分局、恆春分局或監理站,亦可撥打電話請使用牌照稅承辦人員補單,又為避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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