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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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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是否所有銀錢契據皆須貼用印花稅票?有無例外情況或合法節稅管道?該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所立之單據、簿、摺,需繳納印花稅;惟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所出具之收據,因非屬銀錢收據性質,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書立收到票據所出具之收據,不論收到票據之原因為何,亦不論該收據上有無載明票面金額,均免貼用印花稅票。

本局表示,因包作業營業人自備材料又出工施作,同時兼具銷售貨物及勞務之性質,且按一般交易習慣,合約常以完成特定施作進度作為收取部分價款之條件,如比照銷售貨物營業人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則有負擔過重之虞,又其雖有銷售勞務性質,但分期給付之交易特性,通常已可排除價款完全未獲履行之風險,所以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就包作業之開立統一發票時限,定為「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間承攬乙公司○○店鋪住宅新建工程,該工程業已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其中工程款840萬元(含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800萬元,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0萬元,並處罰鍰40萬元。甲公司主張該工程款迄未收訖,目前與乙公司之民事訴訟尚在法院審理中,其並無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不應對其補稅及處罰,申請復查遭本局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包作業營業人承包工程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倘嗣後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可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於下列期限內申請退還:(一)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以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10年內;(二)因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營業人催收,未能收取者:以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填具申請書、「營業人取得進項稅額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明細表」及「營業人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計算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

      本局特別提醒,包作業營業人,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之時開立統一發票,而非以實際收取價款之時開立統一發票,尚不得以買受人未給付工程款為由,免除其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作為義務,以免遭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網際網路日趨發達,「宅經濟」儼然成為熱門的消費趨勢,從事網拍業的民眾越來越多。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個人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採取進、銷貨方式經營,且每月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達4萬元,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繳交營業稅,而每月銷售額的認定,是以最近6個月的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又若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不僅要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還須使用統一發票,在銷貨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給消費者。
       該局舉例說明,近來查獲轄內甲君於103至104年間經營網路拍賣業務,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卻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違反營業稅法規定,而遭該局補徵營業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應辦稅籍登記而未辦理,致有逃漏稅情事,只要自動補辦或經稽徵機關第1次限期補辦,並依限補辦稅籍登記,或是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0823豪雨強襲造成嘉義縣部分地區受災嚴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提醒鄉親們,如有申請減免稅捐需要,請注意以下規定: 一、房屋稅:      

1.房屋因淹水,該局將主動依照社會局提供水災淹水救助補助清冊,辦理減免1個月房屋稅。建議民眾可先拍照存證,以做為淹水救助補助的參考依據。      

2.房屋如在災害中受創,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才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符合房屋稅減半或免徵受災戶請於災害發生日起30天內,向該局申請減免房屋稅。 二、地價稅: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於107925日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或暫停使用,自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或報停手續後,檢附災害證明文件(如村里辦公處、消防、警察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證明),向本局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溢繳稅款。另車輛受損需修復始可使用,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申辦報停手續者,自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除檢附上開災害證明文件外,另請提供修車廠加註修訖出廠日之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按實際修車日數減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欲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所繼承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該企業,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非上述情形,於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其貨物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獨資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如果非屬繼承原因,其貨物之移轉如有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僅就租金部分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未就收取之押金計算銷售額,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將其廠房、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於每月底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適用5%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惟倘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月1日出租房屋收取押金3,60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2%,甲公司全年收取押金利息計72萬元,按月計算押金利息計6萬元,應於每月底計算銷售額57,143元﹝=60,000/(1+5%)﹞及稅額2,857元(=57,143*5%),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倘有漏未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為順應國際趨勢及掌握稅源,財政部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定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國內營業人運用境外電商業者架設之網站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該營業人自境外電商收取之價款應開立並交付三聯式統一發票。
      本局說明,考量境外電商業者在我國境內並無固定營業場所,國內營業人交付紙本統一發票與境外電商業者需耗費高昂交付成本且交付統一發票因跨國境而有時間落差,並衍生發票寄送過程遺失或毀損風險,不利營運。為降低國內營業人交付統一發票成本,財政部除規範國內營業人得將紙本統一發票以掃描方式傳送予境外電商業者,並保存統一發票正本及寄送紀錄,或交付紙本統一發票正本與境外電商業者之報稅代理人,得認屬已依規定給與憑證;另為便於境外電商業者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責由各區國稅局積極輔導境外電商之國內供應商開立電子發票,除可減少憑證交付問題,亦能利用後端系統進行帳務處理及業務管控流程,降低錯誤率,更有助於提升企業效能及形象。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者,應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始得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說明,公用事業自105年起開立發票,營業人用戶申報公用事業進項稅額憑證,應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考量部分營業人未及向公用事業完成用戶名義變更,財政部以106年1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6630號令核釋,營業人承租房屋取得以出租人名義開立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屬年月為107年6月以前,仍准予申報扣抵;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屬年月為107年7月以後,應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辦理。因此,在107年7月以後未辦理變更用戶名義之承租人,其公用事業進項憑證之用戶名義仍為出租人,該憑證將不得以營業人名義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特別籲請營業人若屬承租房屋營業者,若尚未向公用事業變更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其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且用戶名義仍為出租人之憑證切勿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請儘速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向公用事業辦理變更用戶名義。

基隆稅務局表示,有些承攬契約須等完工後才按實際結算總價付款,即未在契約中明定工程總價,則訂定這種契約的人要如何貼用印花稅票?依據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基隆稅務局說明,業者於工作完成結算工程總價後,如有溢貼印花稅票,應檢具退稅申請書、契約書、工程結算證明文件等向該局提出申請。

本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消費者與營業人詢問,自10651日,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實施後,消費者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應向誰索取統一發票?如果營業人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可否申報進項稅額扣抵?

本局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應自10651日起,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就向國內自然人收取之全部價款為銷售額按期報繳營業稅;另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於1071231日以前得免使用統一發票。至於國內營業人如有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由購買電子勞務之營業人報繳營業稅,是以,境外電商營業人並無申報此部分之銷售額,國內營業人自無法取得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載有稅額之憑證。

本局進一步說明,本局網站已設置境外電商營業稅專區提供e站式服務,除供境外電商營業人辦理簡易稅籍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及提供相關法令規定外,同時可查詢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名冊,且上開專區並有各地區國稅局諮詢專門服務人員名單,如對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仍有相關疑義,可洽本局諮詢窗口,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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