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遭公司虛報薪資所得之處理方式,民眾若發現自己被虛報薪資時,請不要慌張,可先向給付該筆薪資所得之營利事業查對,若為重複申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登打錯誤等原因所致,應請該營利事業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經確認被虛報薪資屬實時,可檢附該期間不在職證明文件(如:在校就學、出國、服役、服刑、身心障礙、住院、遠地就醫或已於其他單位工作之勞健保、薪資領取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檢舉或透過檢舉逃漏稅信箱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求職面試及領取薪資時,應注意切勿將身分證及印章等重要資料隨意交付予他人,並確實核對印領簽單或薪資表上金額與實際核發金額是否相符,亦勿在空白薪資表上簽名蓋章,以免受害或徒增困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該所查得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並未即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僅於每日結帳時,將該日營收金額合計後,彙總開立一張發票。由於此行為違反稅法上關於憑證開立及交付之規定,營業人因此遭到國稅局處以罰鍰。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故原則上營業人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至於彙總開立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而於每日營業終了彙總開立,但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可彙總開立。
如營業人未依法開立及交付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例如:營業人經查明未依法給予買受人憑證之總額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處罰鍰新臺幣80,000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包作業營業人承包工程,如因工程逾期遭發包人依工程合約處以罰款,發包人並自其應付工程款直接扣抵罰款者,由於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承包人不得因以應收工程款抵付逾期完工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仍應依工程總額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乙公司廠房整建工程,工程造價1千萬元(不含稅,下同),嗣因工程延宕未能如期完工,乙公司依約定自應付尾款100萬元中扣除逾期違約金40萬元,甲公司卻以相抵後淨額6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40萬元漏未開立發票及申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2萬元外,並裁處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包作業營業人如有因逾期完工或違約,而遭發包人扣款,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多加留意,切勿以相抵後淨額開立發票,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開立發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秋節將屆,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轉作為酬勞員工禮品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係視為銷售貨物,應檢視有無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分兩種情形說明如下:
一、該貨物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貨物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貨物100件,金額600,000元,稅額30,000元,以進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將其中20件貨物轉作為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依前揭規定視為銷售,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且應留意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該張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屬酬勞員工性質,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應留意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如有短漏報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有關處罰。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兒子向銀行貸款做生意失敗,血本無歸,老婆護子心切,打算送錢給兒子去償還貸款600萬元,並遊說我贊助半數。我因擔心兒子會拿去亂花用,不願答應,老婆決定自己負擔,我只能要求她直接替兒子償還貸款,以免橫生枝節,但聽說會被課徵贈與稅,原因何在?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因為無償替他人還債,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其實質與贈與財產無異,為防杜有心人藉此規避稅捐,乃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並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但考量這類案件與一般有贈與意思合致之贈與行為有別,國稅局查獲時會先通知於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期仍未申報,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針對陳先生的顧慮,該局表示,贈與稅是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目前每人每年免稅額為220萬元,贈與人可善加利用;父母如果擔心拿錢給子女去還債,子女會挪作他用,因而打算直接替子女清償債務者,可選擇各自替子女清償部分債務,或採逐年清償債務方式,以減輕稅負。
例如,陳太太單獨無償為兒子償還貸款600萬元,今年如果沒有其他贈與行為,經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為380萬元,贈與稅38萬元。但陳先生夫妻2人若各自替兒子償還300萬元,經分別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只須各繳納贈與稅8萬元,節稅22萬元;另外,夫妻2人今年如果先分別替兒子償還220萬元,明年再償還剩餘貸款160萬元,在沒有其他贈與行為,或雖有贈與但每人每年贈與總額合計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情況下,可完全無須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申報,如按時申報,國稅局的稅捐核課期間為5年,但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舉例,A公司漏報105年2月間營業收入,經國稅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漏稅罰,相關繳款書並於110年3月22日送達。A公司申請復查主張該補徵稅額及罰鍰已逾5年核課期間,依法應不得再行補徵。經該局復查決定以,A公司105年1月-2月(期)營業稅,依規定應於105年3月15日前申報,A公司卻遲至105年3月17日始辦理申報,核屬逾期申報案件,核課期間為7年,因此國稅局於110年3月22日送達補徵營業稅及罰鍰之繳款書,其核課時點雖超過5年但未逾7年,依法並無不合。
該局提醒,營業人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法定期間為7年。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其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間自110年9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止,按其109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自行列印條碼繳款書向國庫繳納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惟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含)以下者,得免辦理暫繳及繳納稅額。若以抵繳暫繳稅額或採試算暫繳者,得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申報軟體申報並上傳相關附件資料,或將應檢附之紙本證明文件於110年10月9日前寄交管轄稽徵機關。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因受疫情影響營收下降,短期資金周轉困難,致無法如期繳納者,如已申請並經核准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或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得直接適用免辦暫繳規定,無須再提出申請;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核准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或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於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限內,可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申請書可至財政部網站「因應COVID-19專區/稅務協助度難關/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申請書表」項下下載使用。
該分局呼籲防疫期間為減少人員接觸,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相關申報軟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暫繳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申報前可先行點選「開始報稅」連結教學影音檔,藉以熟稔系統操作流程,縮短申報時間。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土地移轉取得,縱用途未變更,無出租或營業,仍供自住使用,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當年度地價稅始有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常見案例有因繼承、配偶相互贈與及一般贈與取得,無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如有符合自用住宅使用,請於當年9月22日以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次年開始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另有關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加以辦理並核實申報。另依該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免稅規定者,有關會計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及保管亦準用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人於解散或廢止時,如將餘存貨物或資產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及出資人,均應視為銷售貨物,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因餘存貨物或資產原購進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依法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貨物或資產抵償債務、分配股東、出資人時,其貨物之所有權已移轉與債權人、股東或出資人,等同以存貨之市價償還債權人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請營業人儘速檢視,如有將餘存貨物抵償債物或分配股東或出資人等情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俾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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