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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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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除了要注意在收取租金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如另有收取押金者,還要留意必須在每月底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報繳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

 

該局說明,押金利息之計算方式,係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在每月底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計算公式為: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2÷(1+徵收率),但不滿一月者,不予計算。若其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109年1月1日租賃機器予乙公司,約定租期1年,每月租金50萬元,並收取押金100萬元。109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04%,設算每月押金利息為867元(1,000,000×1.04%/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826元、稅額41元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亦可選擇按年計算押金利息10,400元,於109年1月開立銷售額9,905元、稅額495元之統一發票與承租人。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如因一時疏忽,漏未依規定設算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營業人承包工程,如與發包商約定以工程廢料折抵工程款,仍應依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係經營道路工程業,承包道路鋪面改善工程,約定施工過程中所刨除之瀝青混擬土廢料價款,逕自工程應收總價款中折抵,甲公司未按工程總價款開立統一發票,僅按折抵廢料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漏報銷售額合計63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31萬餘元,並處罰鍰31萬餘元。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承作工程與購買廢料係屬不同交易行為,交易實質係承包商向發包商購買工程廢料,將應支付發包商之廢料價款直接自應收發包商之工程款中折抵,僅是應付帳款與應收帳款相互抵銷,並非減少工程總價,承包商仍應按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承包工程以施作剩餘廢料價款折抵工程價款之情形相當常見,承包商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多加留意,以免違反相關稅法規定而遭國稅局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分局說明,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將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林先生從108101日於網路銷售平台(例:蝦皮、YAHOO購物中心、FACEBOOK直播等)銷售貨物,10810月銷售額3萬、10811月銷售額5萬、10812月銷售額7萬,均未達營業稅起點,可以先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1091月銷售額10萬,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考量網路結算的特性,網路賣家掌握銷售額資訊普遍有時間落後的問題,財政部規定只要林先生在1092月底前自行向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或於1092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均由國稅局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即1091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繳納營業稅。實務上常有開業或復業初期之公司因尚未產生銷售額,疏忽未申報營業稅,而被國稅局依同法第49條規定處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或怠報金3,000元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9年2月15日申請復業,其109年1至2月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卻逾申報期限(109年3月15日適逢星期日,故順延至3月16日)30日仍未申報,因其當期無應納稅額,該局遂依上開規定核定怠報金3,000元。甲公司不服,復查主張其於109年3月1日對外營業,故2月份無銷售情事,且未購買109年1至2月統一發票,應免予處罰云云。經該局以甲公司於109年2月15日起既已申請復業,109年1至2月雖無銷售額,依規定仍應於109年3月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銷售額,甲公司未依規定期限申報109年1至2月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且逾30日亦未申報,即構成處以怠報金之要件,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提醒,使用發票之營業人未於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會有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處罰問題,即使無應納稅額,亦將加徵滯報金1,200元或怠報金3,000元。請營業人注意營業稅申報期限,以維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果各有薪資收入採定額扣除者,每人每年可以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200,000元,但是如果申報的薪資所得沒有超過200,000元,那麼只可以扣除申報的薪資所得額。例如某甲108年度薪資所得有50,000元,那麼他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就只能扣50,000元,而不是200,000元。另外,沒有薪資所得的人就不能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結束營業時所餘存貨及資產,不論是由債權人搬走抵償債款,或分配給股東或員工,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要以為未收取價款就不需要開立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眼科醫療診所來電洽詢,醫師從事角膜塑型術業務,是否屬「醫療行為」應開立醫療收據之範疇。

 

該局說明,按醫師法所稱「醫療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的總稱。

 

實務上,有部分人士藉由配戴角膜塑型片以達到降低近視度數之目的,因須由專科醫師經過詳細的檢查,配合配戴者眼球屈光度、角膜弧度及大小等因素評估,與一般配戴眼鏡鏡片有別,且依行政院衛生署90年1月30日衛署醫字第 0890035299號函釋,公告「角膜塑型術」為醫療行為,應由眼科醫師驗光、處方,始得為之,故眼科醫師從事角膜塑型術業務,屬醫療行為,應開立醫療收據。

 

該局進一步提醒,眼科醫療診所若有從事相關醫療勞務行為,亦請如期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870781

 


撰稿人:林瑋欣      

聯絡電話:(07)3829211 分機6873

 

股份有限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充,依照已廢止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後段及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的新發行記名股票,個人在取得該股票以後轉讓,如果轉讓價格高於股票面值,則股票面值的部分,要按照股利所得申報納稅,超過股票面值的部分,是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可免徵所得稅。

 

如果轉讓價格低於股票面值,應以實際轉讓價格作為轉讓年度的股利所得,申報所得稅。例如:出售股票100股,股票每股面額10元,轉讓價格12元,那麼應申報的股利所得就是1,000元,如果轉讓價格是每股9元,那麼股利所得就申報900元。

 


(財政部68年1月19日台財稅第30371號函)
(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
(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

民眾於臉書反映攤販收受振興三倍券,由於每張券都有編號可以追溯來源,可能導致稅務機關關切查稅,顯有誤解。

 

攤販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新臺幣4萬元)不課徵營業稅;已達起徵點者,無論每月銷售額是否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均由所在地國稅局按「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規定,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攤販繳納。

 

攤販之銷售額係由所在地國稅局依「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規定,按攤販之營業類別、面積及營業地段計點評定,就等級及點數核算銷售額及營業稅額,與收受振興三倍券後所兌領之現金多寡無關。考量振興三倍券係政府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內需型產業,活絡經濟及促進商業發展之重要措施,本部不會將振興三倍券作為稅務查緝的工具。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該局另外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伙食費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列支其本人之伙食費。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依前揭規定經營補習班者,不得列報其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撰稿人:蘇玲玉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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