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將名下所有房屋出租,卻常搞不清楚,租賃契約需不需要貼用印花稅票?往往在不須貼花的契約上貼花,冤枉多繳印花稅,或者因未貼花而擔心受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租賃契約原則上非屬印花稅的課徵範圍,但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表示收訖,因具有代替收據的性質,就需要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亦呼籲納稅人,印花稅票可到郵局購買,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1元的部分不必貼用,貼足的印花稅票要記得依規定銷花,這樣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瑪莉亞颱風來勢洶洶,稅捐處提醒所有市民朋友除應作好防颱準備,嚴防強風豪雨,注意自身安全,以降低生命財產損失。若因災害造成財產損失,可向該處提出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減免申請,如遇重大災害,該處將依各區公所或里辦公處等有關機關出具之名冊或證明文件主動對受災戶辦理稅捐減免,同時蒐集各項情資主動派員實地勘查,輔導納稅人於規定期限內,向該處及所屬分處申請減免地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各地方稅減免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本市轄區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本市轄區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退還自災害發生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稅捐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適用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開始15日內,但營業人若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適用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負責人為張君,107年6月1日變更負責人為陳君,則原負責人張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07年6月15日前,就其經營期間5月1日至5月31日銷售額,申報107年5-6月期營業稅;至新負責人陳君應於7月15日前,就其實際經營期間6月1日至6月30日銷售額,申報107年5-6月期營業稅。亦即變更當期之前後負責人,應各自依法定申報期限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否則將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或處罰鍰。
該分局特別提醒,獨資商號若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統一編號未變更,但變更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除在申請變更的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及繳納義務,倘該獨資商號屬適用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原負責人如將其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至於新負責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特別注意營業稅申報之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調整土地界址,調整前後各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面積不變,且調整後所持有土地公告現值增加者不補償持有土地現值減少者,所立憑以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協議書,因具有交換或贈與土地之性質,屬印花稅課稅憑證,應就交換或贈與而發生所有權人異動之土地,按1‰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惟如前述憑證金額巨大且數量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時,可向所轄各分局申請開立繳款書或定期申報彙總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民眾有應繳納印花稅的收據、合約憑證,大多至郵局購買稅票逐件貼用,但常因不諳印花稅票銷花規定,或憑證數量太多、金額巨大,發生漏銷花或稅額計算錯誤,以致短、漏貼用稅票而遭受處罰,如申請開立繳款書或定期彙總繳納,則可避免類此狀況。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除了可向所轄各分局申請開立繳款書或定期申報彙總繳納印花外,也可利用24小時不打烊的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自行列印後至金融機構繳納;另稅額2萬元以下也可至便利超商繳納,且免手續費,不但省去購買稅票貼用及銷花手續,也節省至該局臨櫃辦理時間,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載有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7條規定,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其中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稅務局特別提醒您,收據如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屬銀錢收據,應貼印花稅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及瓦斯等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應取得載有其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能再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請於107年6月30日前向公用事業申請並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
新營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取具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鑑於公用事業甫於105年1月轉開立統一發票,爰給予緩衝期,於107年6月以前,營業人承租房屋取得以出租人名義開立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惟緩衝期將屆滿,營業人用戶之承租人於107年7月以後,如取具公用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未正確登載者,因未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將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以免影響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權益。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的課徵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按月課徵。房屋使用情形分為住家用、非住家用。住家用可分為自住用及非自住住家用,而非住家用又可分為營業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民眾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於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免被補稅處罰或權益受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現行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規定,自住用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5%、營業用稅率為3%、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為2%。原供營業用的房屋,於停業期間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及申報房屋變更使用情形前,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於已註銷營業稅稅籍,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為住家或空置,應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反之,原供住家用房屋,如變更為營業用,亦應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課稅範圍包括銀錢收據及承攬、典賣、讓受與分割不動產、動產買賣等合約,應於應稅憑證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繳印花稅,納稅義務人如採貼用印花稅票完稅者,另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辦理銷花。
該局進一步說明,貼用印花稅票者,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若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印花稅票註銷目地在防止揭下重用,銷花後才能算完成納稅手續,如未依規定銷花,將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之罰鍰;將已經貼用註銷過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另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人,避免銷花不全而受罰,可就近至稅務局所屬各分局申請開立繳款書,或至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請帳號,即可運用該系統開立繳款書,簡單又方便。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因應網路交易日漸蓬勃,該所將進行網路行銷營業人統一發票稽查,如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除追繳所漏稅款外,將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按所漏額處5倍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得令業者停止營業。
該所提醒該等業者,銷售貨物或另加運費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短漏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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