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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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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11日以後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其取得日的認定,原則上以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但若是出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的房地,該出售土地的取得日,為個人原取得合建前土地之日;其出售的房屋,以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取得日,至於房屋及土地的持有期間,均以該合建土地的持有期間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16月購買A地,1078月與建商合建,於11011月完工核發使用執照,甲君分配取得B房屋,嗣於1111月將分配取得的B房屋連同A地一起出售,因A地是在10511日以前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而B房屋是11011月興建完成核發使用執照後分配取得,甲君出售B房屋,屬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其持有期間自甲君購買A地的取得日1016月起算,至甲君出售B房屋,於1111月移轉登記予買受人為止,計97個月,惟甲君誤認該房屋亦屬於舊制,未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若有出售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留意所得稅法規定房屋、土地的取得日、持有期間及適用新舊制等重要事項,並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漏未申報而遭補稅及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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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來電抱怨,為何他沒有欠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卻還是連發兩封公文,然後查封了他的財產。經詳細詢問,才知道劉先生之前積欠A公司工程款,由於A公司欠稅,而遭執行分署執行該筆其積欠A公司之工程款。但劉先生認為該筆工程款已於收到公文前,就已經清償,所以未予理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雖然劉先生未積欠稅款,但若其他欠稅人對其有金錢債權存在(即本案工程款),執行分署還是可以對劉先生強制執行該筆A公司對劉先生的工程款債權,以清償欠稅。如果劉先生已清償工程款卻收到執行分署的強制執行命令,應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於收受該強制執行命令後10日內,以書狀檢附清償工程款之相關證明資料,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切勿置之不理,否則恐導致財產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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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其因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稅。

該局說明,邇來有外僑因外派來臺或因我國居住環境良好,於我國境內為境外雇主提供勞務(例如:從事商務活動、市場調查、技術服務及管理服務等),誤以為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所得稅申報或誤申報為海外所得。對於勞務報酬之所得來源國認定,我國係採勞務提供地原則,外僑在我國居留期間,我國政府提供其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外僑亦使用我國各項公共設施,並受中華民國政府之保護,故除其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居留合計未超過90天外,仍有納稅之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A國籍D君受僱於B國公司,111年度經公司外派來臺從事專門技術工作,當年度在臺居留逾300天,薪資所得由B國公司直接撥入其B國之銀行帳戶,D君以為薪資所得不是來自我國之企業,非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我國與B國簽有租稅協定,國稅局透過資訊交換方式獲悉B國公司於111年度給付D君薪資所得折合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據以核定補徵稅額681,100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外僑在臺居留超過90天,居留期間若有取自境外雇主給付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自行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短漏報或未申報情事,稽徵機關除依規定補徵稅額外,並將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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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外基金作為投資,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相關投資收益及處分利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以基金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之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國外基金係指基金在我國以外的地區註冊,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此外,舉凡國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贖回基金再申購新基金)或合併消滅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經由A銀行購買國外基金,於次年度接獲投資單位寄發之各類信託國外所得明細通知單,載有甲公司110年度獲得國外基金配發之利息收入暨甲公司處分國外基金利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惟甲公司誤以為配發孳息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不計入課稅規定,及處分之利得屬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致漏未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嗣經該局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補徵稅額3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從事基金交易,應注意區分國內基金或國外基金,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正確申報,若無法判斷持有之基金投資為國內基金或國外基金,可逕向基金申購單位查詢或自行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的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announce.fundclear.com.tw)查詢境外基金公開資訊,以免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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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5年內繼承或受贈之免稅農地再移轉其他繼承人或受贈人,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規定大不同。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人之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因該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作農業使用,免依該條款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該農地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另依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倘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則應追繳應納稅賦。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辦理其母遺產稅申報時,列報其母所遺雲林縣土地之農業用地扣除額,繼承人A 及其胞弟B繼承取得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各1/2持分,A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將前開繼承自母親之1/2持分的農地移轉給B,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A所移轉之農業用地仍屬其母親之繼承人B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雖在列管期間內移轉,可免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

該局再舉例有關受贈之農地再移轉之規定,甲君於1121月間將所有臺中市農地,贈與其子女乙、丙,並於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之土地係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經國稅局審核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乃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並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間內,乙將該受贈農地贈與其妹丙,雖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惟所有權人已移轉,該筆農地因已非由原受贈人乙繼續作農業使用,不符合上述贈與農地免徵贈與稅之規定,依規定應追繳甲君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部分民眾誤以為申報免徵贈與稅的列管農地,只要移轉予原贈與人依民法所定之繼承人者,且繼續農業使用,則不涉及贈與稅課稅問題,而忽略因受贈人將農地移轉後即喪失所有權,已不符前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應追繳原應納贈與稅,但若是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而未作農業使用,則無須追繳贈與稅。該局提醒,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規定不同,民眾應予注意,以維護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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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確保納稅者權利,該署所屬各關於關本部及各主要通關點,均依法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積極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歡迎納稅者善加利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關務署說明,納保官係由各關選任具關務、會計或法律專長之資深關員擔任,以其豐富通關實務經驗,即時協助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諮詢服務,納稅者對於貨物通關、稅則分類、完稅價格、申請退稅或減免稅、保稅業務、乃至旅客通關等事宜若有疑義,均可向轄區所在納保官申請協助,納保官將秉持中立客觀立場,妥適維護納稅者相關權益。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納稅者使用服務,海關提供多元申辦方式,納稅者可以書面、電話(口頭)、傳真、電子郵件申請,亦可至該署「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路徑:該署網站首頁/資訊匯流/宣導活動/輪播資訊/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或關港貿單一窗口(路徑:關港貿單一窗口首頁/簡易申辦/免證申辦服務(簡易申辦)/納稅者保護/(MI20)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進行線上申辦;或就近至海關各通關點辦公室請求協助視訊協談;倘不方便至現場進行面談,也能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在家透過視訊軟體與納保官進行諮詢或面談。

關務署最後提醒納稅者,如要瞭解更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可至該署網站所設「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瀏覽,專區提供線上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各關納保官及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窗口姓名及聯絡方式、納稅者權利保護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處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滿意度調查表、納保官工作成果及成效、常見問答及宣導資料等資訊,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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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兼營營業人除年度中新設立、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或變換扣抵法後之期間未滿9個月者外,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如未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分局說明,年度中新設立、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或變換扣抵法後之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無須辦理調整,至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

該分局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的股利收入,不論源自國內或國外,皆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稅,以免致虛報進項稅額遭補稅處罰;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的股利,包含「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不包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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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19)日第3921次院會討論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得停徵藝文活動與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及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    

財政部說明,112年娛樂稅稅收為新臺幣18.9億元,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娛樂稅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以支應地方各項建設及公共服務,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源。考量經濟社會環境變遷及娛樂行為變化,兼顧地方政府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以帶動經濟發展需要,且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爰參酌外界及地方政府意見,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需要、特定政策目的及衡酌財政狀況,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

二、現行以財政部核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之課稅項目,修正為以財政部公告方式辦理。

三、參酌現行地方政府規定之徵收率,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

四、配合地方制度法規定用詞,將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報請財政部「核備」修正為「備查」。

財政部表示,上開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儘速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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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統於11387日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411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俾事責一致。
二、增訂非居住者(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之規定,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負擔。
三、修正未依規定填報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中區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條文經行政院定自11411日施行,如於1131231日(含)以前給付之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欄位應填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之姓名,11411日(含)以後給付之所得,則應填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之名稱。至破產財團、執行業務事務所或信託行為給付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未修正,仍由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受託人擔任扣繳義務人,因此扣繳義務人欄位為其姓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發薪日固定於次月5日,1131月至11月薪資係於113年間給付,適用修法前扣繳規定,扣繳憑單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欄位仍為甲公司之負責人,11312月薪資係於11415日給付,則適用修法後扣繳規定,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本身即甲公司。

該局另舉例,乙公司於114122日給付非居住者113年度年終獎金並扣繳稅款,其應繳納、申報及發給扣繳憑單之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即114131日前),而114128日至3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因報繳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本次所得稅法修正後規定,上開期間得再延長5日至11425日。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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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同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百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結算申報為決定全年度所得額之主要依據,營利事業如申報不實,將嚴重影響國家稅收,為督促營利事業誠實申報,只要短漏報所得,雖然加計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亦屬違反誠實申報義務,應依前揭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經查獲當年度漏報所得額100萬元,雖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20萬元,依同條第1項規定處2倍以下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百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就實際帳載資料正確計算所得額,於申報期限內依法誠實申報,如有因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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