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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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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進行境內外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時,常因不諳辦理程序及應檢附之佐證資料,錯失認列報廢損失的權益,有鑑於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將固定資產及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等存貨之報廢相關規定整理表列如下,供營利事業參酌:

            

相關
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
95條第10

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
101條之11

財政部100210
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令

報廢
地點

境內固定資產報廢

境內存貨報廢

境外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

報廢
內容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
等因素而報廢者。

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
 

報廢
方式1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及第101條之11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
 

報廢
方式2

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

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報廢
方式3

依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

依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

註:上述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包含盤點紀錄表、報廢前後照片及清運紀錄等足資證明報廢之資料。

該局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境外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2千萬元,甲公司說明係銷售國外之商品有瑕疵,故於境外就地報廢,僅提示商品未銷毀前之照片數張,無法提示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等相關證明文件供核,致遭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各項報廢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取具相關證明資料,如有廢料出售收入也要記得列為收益。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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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持有房屋、土地期間所發生之支出或非屬交易房屋、土地之費用,不得列為房屋、土地交易費用,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屬持有房屋、土地期間之使用費用,如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及折舊費用等,或屬營利事業經營事業或附屬業務之營業費用,因不屬交易該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必要費用,不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損益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經營廢五金銷售為業,111110日出售於110930日取得之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房地合一稅稅率45%,其申報成交價額新臺幣(下同)29,000萬元、取得成本27,000萬元及必要費用1,100萬元,交易所得額90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誤將經營廢五金銷售之營業費用計算分攤500萬元及該交易房屋111年度房屋稅10萬元列報為前揭房屋、土地之交易費用,自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中減除。經該局重新計算調增房屋、土地交易所得510萬元,補徵房地合一稅額229.5萬元(510萬元x45%);另上揭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剔除之費用,則核認為甲公司之營業費用,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特別注意申報減除之必要費用是否為房屋、土地交易相關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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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商公司電話詢問國稅局,來臺灣投資多年,為健全公司福利,提升跨國企業形象,現正研議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可否列報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設置獎學金,能否列報公司費用,依適用對象及條件而有所不同。如公司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並明定申請條件,則所給付的獎學金,可帳載「其他費用」項目列報支出;若設置客戶及股東子女獎學金,因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的費用,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公司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並於申請辦法訂定以在校的學業或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者,則該受領的獎學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列報員工所得;如未訂定獎勵條件發給,則為對員工子女的教育補助費,係屬薪資的一種,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提醒,公司設置獎學金須符合一定條件始能列報費用,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以免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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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減輕育兒家庭者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已修正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1311日起施行,114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此次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不僅提高扣除金額,還將適用年齡從5歲擴大至6歲以下,同時取消排富規定,也就是納稅義務人只要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個子女扣除額度由現行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個及以上子女扣除額度則加成50%為每人22.5萬元,且取消綜合所得稅申報稅率在20%以上者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排富規定,期能適度減輕所有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支持民眾兼顧家庭育兒及職場就業雙重角色,促進性別平權。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使新制順利實施,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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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別扣除額,自11311日起施行,114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此次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不僅提高扣除金額,還將適用年齡從5歲擴大至6歲以下,同時取消排富規定,也就是納稅義務人只要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個子女扣除額度由現行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個及以上子女扣除額度則加成50%為每人22.5萬元,且取消綜合所得稅申報稅率在20%以上者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排富規定,期能適度減輕所有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支持民眾兼顧家庭育兒及職場就業雙重角色,促進性別平權。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使新制順利實施,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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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將至,營業人採購禮品或以自行產製的貨物餽贈客戶或員工,係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依營業稅法規定,所取具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注意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相關規定。

該局表示,營業人倘將原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且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商品,或自行產製之貨物,轉作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之用,這兩種情形,因商品已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而無償移轉,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變更用途時的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的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注意不得將該發票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購買時已確定為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用途,並以有關科目列帳,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因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餽贈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知名糕餅店之中秋月餅禮盒50盒,每盒售價新臺幣(下同)840元,購入時已確定作交際用途,並以交際費42,000元入帳,該進項稅額2,000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贈送客戶時,免視為銷售及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以自行產製每臺售價630元之行動風扇100臺酬勞員工,則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銷售額60,000元、稅額3,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發票之進項稅額3,000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贈送禮品時,應注意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留意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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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特別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的協助;因此,民眾如遇稅捐爭議可向稽徵機關申請納保官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保官提供納稅者的協助有三大項目,其一為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其二為受理納稅者的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其三為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的諮詢與協助。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12月間出售持有3年的房地,未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天內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按稅率35%核定應納稅額45萬元,並裁處罰鍰18萬元。甲君不服,申請納保官協助,主張其對稅務不了解,代辦業者也沒有提醒要申報房地合一稅,直到收到稅單後才知道自己漏未申報,並不是惡意逃漏稅。納保官耐心傾聽甲君陳述事實,詳細說明核定緣由及法律依據,卻從甲君言談之中發現其所出售的房地是自住,並於1111月間又買入新房地供自住,應可適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經輔導甲君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後,納保官建議核定單位重新審酌,經核定單位核認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後,應補徵稅額從45萬元減為16萬元,罰鍰也從18萬元減為65千元,維護了納稅者權利。

該局表示,民眾如有稅捐爭議需要納保官的協助,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納保官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申請方式,如有任何疑問也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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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配合今(113)年71日施行之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房屋稅條例增訂自住住家用房屋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該部為維護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之居住權益並兼顧渠等房地稅合理負擔,經考量「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有關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之規定,房屋稅及地價稅(下稱房地稅)宜作一致認定,並參酌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於今(4)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其居留地址之房地符合一定要件,於房地稅,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適用自住用稅率:

一、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之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於房地稅,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前點房屋,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其僅1戶且房屋現值在同條例第5條第6項規定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按同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但書規定之稅率(1%)課徵房屋稅。

三、第1點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特別提醒,如符合上開自住要件之房地,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分別於房地稅開徵40日以前(即房屋為322日以前、土地為922日以前),向房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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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依該法第60規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部業報請行政院並經核定自1141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本次營業稅法修正重點在於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義務及違反義務之處罰規定,確保買受人可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維護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正確性,保障民眾兌獎權益;並利記帳業者得利用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該部籲請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並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以免受罰。

財政部表示,配合本次修正條文自11411日施行,該部將儘速完成訂定或修正相關子法規並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俾順利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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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食物或飲料品之一般飲食業者,收取消費者於消費前訂位之訂金,如非屬憑券消費者,應於整筆交易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凡供應食物或飲料品之一般飲食業,包括冷熱飲料店、專營自助餐廳、飯店、食堂、餐館、無陪侍之茶室、酒吧、咖啡廳、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食堂及娛樂業、旅宿業等兼營飲食供應之營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其統一發票開立時限如下:一、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二、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三、外送者,於送出時開立。

該局舉例說明,結婚新人於飯店預定婚禮宴席給付之訂金,飯店業者尚無須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待完成婚禮宴客結算餐費時,再由飯店業者併同宴席訂金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呼籲餐飲業者,供應飲食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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