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案件將於今(114)年7月31日入帳,適用對象為該年度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稅額試算以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及在今年5月1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稅額試算紙本回復之退稅案件。根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初步統計,113年度申報之第1批退稅案件估計約362萬件,退稅金額為新臺幣585億元。
財政部表示,前開第1批申報退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採指定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其指定帳戶;採憑單方式或未指定存款帳戶辦理退稅者,國稅局將寄發退稅憑單,並請納稅義務人在今年9月30日前,向金融機構辦理提兌。
財政部特別提醒,詐騙集團冒用稽徵機關名義以退稅為由,藉機誘騙民眾至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前操作盜轉存款之事件頻傳,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通知退稅或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財政部於日前核釋,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原因(例如市場價格波動、匯率變動等)影響國內銷售價格,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於國內銷售之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為加速審理作業,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
財政部說明,按營業人在正常情形下,因加計利潤,其銷項稅額必大於進項稅額而有應納稅額;如營業人因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而有溢付稅額,可能係一時大批進貨,短時間自必銷售,為簡化手續並防杜弊端,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營業人申報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取得固定資產及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之溢付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稅,其餘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稅額,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該部核准退還之。
財政部表示,近期營業人受國內市場價格波動、匯率變動等不可歸責於營業人原因影響,致營業人以較高價格報運進口並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後,嗣於國內以較低價格銷售,造成該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屬進項稅額)高於銷項稅額情形,該等因素倘無法於短期消弭,將使營業人未來各期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持續增加,影響資金運用至鉅。考量此類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原因而產生之溢付稅額,與一般營業人正常營運下產生之溢付稅額有別,屬情形特殊,允宜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以避免營業人資金積壓;又為利營業人及早取得稅款,提升運用效率,爰通案核釋並授權各地區國稅局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以簡化退稅程序。
該部舉例說明,營業人114年1月5日及同年3月6日進口2批貨物,經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7.5萬元,同年間陸續於國內銷售,倘第1批已全數完售,第2批銷售60%,銷項稅額分別為2.5萬元、3萬元,其已銷售部分經自行計算屬海關代徵營業稅額分別為5萬元、4.5萬元,故產生之溢付稅額為4萬元【=(2.5萬元-5萬元)+(3萬元-4.5萬元)】,倘其最近一期(114年5-6月期)之累積留抵稅額為7.25萬元,則本次可申請之退稅數額為4萬元。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簡化申請程序及加速審理作業,該部已訂定相關申請書表格式函送各地區國稅局,營業人可依式填具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各該局將就核符規定案件儘速核退稅額,俾利其資金週轉並維持營運。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即將於本(114)年7月31日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或撥入其指定帳戶,第1批退稅適用對象為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稅額試算以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以及稅額試算在5月1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紙本回復之退稅案件。南區國稅局表示,截至目前初步統計,該局符合第1批退稅條件件數約52萬件、退稅金額約新臺幣(下同)73億7,537萬元。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寄發憑單退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提供金融機構或郵局帳號者,即採直撥退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其指定帳戶;未採直撥退稅者,則由國稅局寄發退稅憑單,金額不滿5,000元的退稅,納稅義務人可就近向退稅憑單所載之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餘均須存入金融機構或郵局,透過票據交換方式領到退稅款。第1批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間自本年7月31日起至9月30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114)年6月30日截止,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規定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於今年7月31日前將相關申報書附件資料,以紙本或光碟片送(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得於今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以網路上傳前開資料;其屬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應注意於上開期限前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以免影響納稅義務人相關權益。
財政部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可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例如得依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及得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減除等。該部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規定附件,逾期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享受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獎勵。
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如有依法必須檢具證明文件者,請儘速於規定期限內送(寄)交國稅局,以免權益受損。
為增加商品買氣,營業人常透過隨貨附贈物品之促銷活動,提升消費者參與熱度並推動銷售,營業人購進該促銷贈品,係供業務上使用,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銷售之貨物或勞務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故可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美容公司為促銷護膚品,購入面膜1,000片作為銷售護膚品的贈品,並取得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進項稅額500元之統一發票,因購入面膜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其取得的進項稅額500元,可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上開促銷贈品之進項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注意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為114年6月30日,惟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申報者,仍應留意依規定期限送交附件資料。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透過網路申報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務必於114年7月31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已上傳成功。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如為會計師簽證之結算申報案件,應於前揭期限內送交會計師簽證報告書,逾期送交者視為普通申報案件,將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請注意依限送交,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丹娜絲颱風來襲,強風豪雨影響臺灣,地方政府已陸續宣布停止上班上課。颱風所帶來強風、豪雨及颱風過後從事災害搶修及復建工作極易發生職業災害,勞動部呼籲雇主應加強各項防災及應變措施,如有外勤作業,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違反者最高可處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
勞動部指出,颱風天氣候惡劣,從事外勤作業勞工,可能存有道路淹水、路樹傾倒、坍方落石、道路受損、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災害,雇主使勞工於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6 條之 2 規定,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勞動部並訂有「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https://www.osha.gov.tw/48110/48713/48735/60272/post),協助雇主對颱風天外勤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對於颱風天之出勤及外勤作業,勞動部特別提醒雇主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鄰水、水上作業或有發生土石流之虞之地區作業:
應有危險發生時能通知作業勞工迅即撤離之通報系統、撤離程序及救援程序。
二、道路修復、邊坡擋土及開挖等工程:
應使邊坡保持安全的傾斜度,對有可能飛落的土石應先清除或設置擋土支撐等,並派員監視邊坡落石狀況,必要時應即通知人員、機具撤離。
三、有物體飛落、倒崩塌等危害之建築、構造物及廣告招牌:
搭設外牆施工架應加強穩固措施,加強檢查施工架架材是否有損傷、繫牆桿安裝狀況是否鬆弛、基腳是否下沉及滑動;工地圍籬應確保牢固,避免強風掀起;架上張掛帆布或廣告物應暫時拆卸,以免因風壓太大,施工架無法承載而倒塌肇災。
四、使用工地塔吊作業:
塔吊塔柱應加強固定,並停妥吊鉤及伸臂,將旋轉煞車放開(先確認空迴時不會有撞擊、感電等危害),風速每秒 16 公尺以上時,嚴禁使用塔吊作業。
鑑於颱風過後各地展開災害復原工作,勞工從事河岸與海岸等鄰水作業可能有溺水風險,道路修復工程要注意是否有岩石滾落及飛落,橋樑拆除與房屋修復更常發生墜落及倒塌災害;至下水道清淤、地下室清理等作業要小心缺氧、中毒危害及是否因潮濕而引發用電設備及線路漏電情形,勞動部進一步呼籲雇主應注意:
一、河岸與海岸清理作業:
應有危險發生時能通知作業勞工迅即撤離之通報系統、撤離程序及救援程序。
二、道路修復工程:
應清除有飛落之虞之土石或設置擋土支撐,挖土機等營建機械作業時應指派專人指揮,並妥善規劃營建機具、車輛之作業路線。
三、房屋、橋梁等修繕或拆除作業:
應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並按順序由上而下逐步拆除。從事高處作業時,應使用安全帶,並配合現場情況設置安全母索、踏板、安全網或捲揚式防墜器,以防止墜落災害。
四、工廠修護及復原作業:
在工廠從事屋頂修繕,應使用安全帶並設置安全母索、踏板、安全網或捲揚式防墜器;在潮濕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應於連接電路上,設置漏電斷路器。
五、局限空間作業:
應確實實施通風換氣及測定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確認安全,並提供缺氧、中毒、感電、崩塌陷、被夾、被捲等危害預防設施。
勞動部表示,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對颱風期間鄰水、道路修復、邊坡擋土、修繕、拆除、清淤等易發生職災之作業加強各項安全應變措施,致勞工罹災者,將依法查處究辦。
此外,勞動部亦提醒,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是否出勤,重點在於防災與避險,應以勞工之安全作為首要考量。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因颱風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可能時,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勞動部說明,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天災而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事業單位如因營運性質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應事前與勞工約定,包含加給工資、提供交通津貼或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必要協助等。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如颱風天需要特定勞工上班,務必確保勞工安全,例如安排勞工搭乘計程車上、下班,以確保上、下班途中安全,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及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標準給予職業災害補償之義務。
勞動部官網已設置「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專區,詳細內容可至勞動部網頁(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28230/lpsimplelist )查詢。
雇主倘未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以致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時等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申報繳納採自動報繳制度,營業人向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開始營業後,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適用零稅率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申報),分別於次期(月)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申報逾期未滿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稽徵實務常見營業人在設立初期、停業前或辦理註銷稅籍登記後,誤認為無銷售額,即不用依限申報營業稅,而遭稽徵機關加徵滯(怠)報金,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4年3月26日新設立開始營業,因當期(114年3-4月)銷售額為0元,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故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始於同年6月11日補申報營業稅(未逾30日),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且已補申報,惟因逾法定申報期限,仍需加徵滯報金1,200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今(114)年5月1日起,非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可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以網路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個別申報案件之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得於114年7月31日前送交或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至於合併申報書仍須以人工方式申報,並於申報截止日6月30日前,將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及各公司申報書(或以已配賦收件編號之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替代),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特別提醒,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如未於規定期限送交或上傳相關申報書及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送交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今(114)年5月1日起,非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可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以網路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個別申報案件之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得於114年7月31日前送交或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至於合併申報書仍須以人工方式申報,並於申報截止日6月30日前,將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及各公司申報書(或以已配賦收件編號之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替代),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特別提醒,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如未於規定期限送交或上傳相關申報書及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送交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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