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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即將到來,鑑於往年都有短漏報收入案件,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列舉結算申報容易疏忽短漏報的收入項目,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前檢視是否均已列報。
該局說明,經查核發現容易短漏報的收入項目有:保險理賠款、海外所得、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款、領回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之結清款項及預收或暫收款項未於實現年度轉列收入等各項收入。   
營利事業收入來源多元,除銷貨收入及勞務收入外,亦應留意租金收入、權利金收入、海關退稅收入及出售財產所發生之所得等,均應依規定列報。若有跨期交易或尚未收款情形,仍應依權責發生制認列相關收入,避免因漏報或誤列影響申報正確性。營利事業於申報前可先核對帳載收入、發票開立情形及相關收款資料,並妥善保存交易憑證。如於申報期限後始發現收入列報有誤,於國稅局進行調查前,可依規定辦理更正或自動補報繳,以降低後續補稅及受罰的風險。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可提早準備申報資料並善用網路申報系統,如對收入認列或申報方式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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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報稅期間,民眾如需至國稅局臨櫃洽辦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查調及網路申報,為紓解人潮,請多加利用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報稅預約」服務,透過網路或電話先行預約辦理日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各地區國稅局自今(115)年428日起提供114年度所得查調服務,並因適逢51日勞動節3天連假,自54日始提供臨櫃網路申報服務。民眾如需臨櫃辦理所得查調及網路申報服務,可先預約次3個工作日服務時段,例如423日(星期四)即可預約428日(星期二)之所得查調服務;428日即可預約54日(星期一)之網路申報服務。只要在預約時段內報到,即享有優先叫號服務,減少現場等候時間。

該局說明,「報稅預約」服務提供報稅預約或當日取號服務:

一、報稅預約服務: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進行報稅預約,選擇欲前往的國稅局服務據點及時段,再依預約日期及時段至現場掃描QR-Code完成報到。此外,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也提供語音預約報稅服務,民眾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進入預約語音流程後,只要輸入欲前往報稅單位的郵遞區號前3碼或自行選擇國稅局,即可完成預約服務。

二、當日取號服務:未提前預約,當日欲臨櫃報稅的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當日取號」,先取號再到現場報到,可節省等候時間。

該局特別提醒,報稅預約網頁可查看叫號進度及現場等待人數,方便民眾規劃行程,減少現場等候時間。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提供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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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以新臺幣(下同)18萬元為限列報,但該等人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另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扣除規定。

該局指出,為落實照顧民眾租屋需求,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財政部11312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下列5種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另行租屋居住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 款以外之1(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該局舉例說明,郭小姐114年度在就業地址附近租房子自住,其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名下僅持有1屋,郭小姐為了就業原因而需異地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符合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資格。

該局特別提醒,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文件、114年度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及符合財政部核釋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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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季即將到來,面對琳瑯滿目的稅法與申報規則,您是否感到頭痛?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了解決民眾「法規看不懂、電話打不通、排隊等太久」之困擾,創新推出「AI稅務知識包」,將繁雜的稅務資料轉化為民眾口袋裡的智慧助教,讓民眾輕鬆打造個人專屬的「AI稅務助理」,享受即時、個人化的諮詢服務。

該局表示,過去民眾在報稅時,面對看不懂的稅法及申報規則往往無從下手。高雄國稅局將「綜合所得稅」的申報重點、常見Q&A、節稅錦囊等核心資訊,整合打包成「稅務知識包」。民眾只需簡單一鍵下載,並將檔案匯入自己常用的生成式AI平台(如ChatGPTNotebookLM等),即可瞬間啟動專屬的「24小時專屬稅務諮詢助理」,以口語化方式像聊天一樣提問,AI即可將海量的稅務法規轉化為淺顯易懂的解答,大幅降低民眾的申報門檻。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可至「高雄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下載最新的「綜合所得稅申報知識包」。今年5月,別再為了報稅問題煩惱,讓AI科技帶您輕鬆完成申報,感受全新型態的稅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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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即將開始,民眾最關心的莫過於「今年有哪些減稅項目」,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輕鬆完成報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整理出5大減稅利多,並將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的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併整理於附件1,讓大家一次掌握!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5大利多一覽表

項目

適用內容

1

調高基本生活費

「每人基本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213,000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

2

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註)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附件2),每人每年扣除180,000元,較113年度增加60,000元。

3

放寬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資格

新增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勞動部114731日公告病症或病況,且在家自行照顧者,得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特別提醒】勞動部114730日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上開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4

放寬人工生殖療程相關醫療費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規定

至非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該等醫療費用於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

5

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得全額列舉扣除

個人捐贈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成立「丹娜絲風災募款專案」及「092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募款專案」金額,得全額列舉扣除。

註: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所得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該項特別扣除額。

該局整理以上各項申報利多及相關規定,提醒民眾在5月申報季來臨前,可先確認各項規定適用條件,並提前做好準備,屆時即可輕鬆省荷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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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1155月申報的是114年度(11日至1231)的所得,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受扶養親屬應合併申報,且家戶成員關係及年齡應以「所得所屬年度」為準,籲請注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家戶成員年齡會隨時間增長,身分關係也可能因結婚、生育等因素產生變化,實務上常見納稅義務人誤以「申報當年度」之家庭狀況申報,致錯列免稅額或扣除額,進而產生漏稅情形。如何正確申報,舉例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今(115)年可申報扶養114年度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至於115年以後出生的子女,就不得於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

二、114年度結婚或離婚的配偶可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惟115年以後剛結婚的配偶,就不可於今年合併申報。

三、若申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115年才剛滿70歲,因為其於114年度尚未滿70歲,則免稅額應為新臺幣97,000元,不得適用1.5倍計算。

四、直系尊親屬115年剛年滿60歲,如非屬無謀生能力者(例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則不得列報為114年度扶養親屬;須至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始得列報。

今年報稅期間將至,該局提醒民眾應特別留意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避免列報114年度尚未出生之子女或尚未登記結婚之配偶,以免涉及虛列扶養親屬或配偶,除依法補稅外,還會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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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12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並於同日發布解釋令明定,境內平臺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以下簡稱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於115630日以前補繳扣繳稅款及補申報、填發扣(免)繳憑單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平臺業者給付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以下簡稱網紅收入)之扣繳規定重點如下:

一、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均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依作業規範第4點規定,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網紅之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並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給付金額因未達起扣點,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

二、境內平臺不論於作業規範發布前、後,給付網紅收入皆應辦理扣繳及申報、填發扣(免)繳憑單;而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自11511日起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時,應自行或委託本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辦理扣繳稅款、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及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取得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申報方式如下:

一、個人網紅為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者,網紅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或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

二、個人網紅為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規定之非我國境內居住者,網紅收入如已由境內平臺或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辦理扣繳,即已完納稅捐(就源扣繳),惟如其有自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取得網紅收入者,應自行依規定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72條第2項及第73條第1項規定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考量作業規範實施初期,平臺及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因此以1156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如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扣(免)繳憑單或網紅有未依規定申報網紅收入,只要在該期限以前自動補繳及補申報,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對相關法令規定仍有疑義,歡迎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專區」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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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健全運動產業發展,鼓勵營利事業透過運動部(原為教育部)設置之專戶捐贈予經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及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規定,得就該捐贈金額之17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且可適用至1201223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如有透過前揭專戶之捐贈,得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一、 屬經運動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75%(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724日以前者,為150%)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100%減除。

二、 屬經運動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運動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175%(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724日以前者,為150%)減除,不受前項1,000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有適用前揭加成減除實施辦法之情形,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申報書第A10-2頁、第A32頁等)填報並檢附捐贈收據等資料,以免影響租稅優惠權益,另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加成減除,並請留意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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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551日起至61日止,申報首日51日為國定假日(勞動節),國稅局不提供臨櫃(含收件)服務,納稅義務人可使用網路(含手機)報稅;可退稅民眾想要及早領取退稅款,申報期間皆可採網路(含手機)報稅,並點選「直撥退稅」,完成申報後,在第1批退稅當日,退稅款即自動撥入指定帳戶,省時、安全又便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無論個人綜合所得稅或公司行號營利事業所得稅,在申報期間可運用多元網路申報系統或紙本申報書填載應退稅款及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即可採用直撥退稅。公司行號平時亦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申請(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所稅/免用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e指就能完成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一經申請,往後年度均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方式分3批次退稅,退稅時程如下表:

退稅時間

申報方式

115731

(1)

1.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

2.稅額試算:

1)線上登錄

2)電話語音(0800-000-321)確認

3115511日以前紙本回復至戶籍地國稅局

1151030

(2)

1.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

2.稅額試算:

1115511日以前紙本回復至非戶籍地國稅局

2115512日至61日以前紙本回復至各地區國稅局

116120

(3)

1.逾期申報

2.申報繳稅及不繳不退,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案件

該局特別提醒,隨著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季節到來,近年詐騙手法推陳出新,國稅局不會透過簡訊或通訊軟體要求民眾點擊連結進行繳(退)稅,請務必提高警覺。如有報稅相關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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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賣方營業人不論採紙本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只要買受人為「營業人」(含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因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開立及記載而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若使用電子發票,則應開立「B2B電子發票」,並於統一發票上確實記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

如未依規定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等資訊,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其第2次以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該局舉例,近期發現經營食材批發業之甲公司,銷售貨物予非屬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時,誤認為買受人屬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作為交易憑證,甲公司雖已依規定申報銷售額,並無逃漏稅意圖,惟因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等應行記載事項事實明確,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於開立發票前,務必先確認買受人是否屬營業人(含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記載相關資訊。如發現統一發票開立錯誤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更正並報備實際交易資料,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者,得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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