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且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之乘人小汽車。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進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如有出售,依財政部80年1月7日台財稅第790459873號函釋規定,除符合營業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依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外,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於107年2月購進之9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金額計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所支付之進項稅額15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於109年10月間將原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以200萬元出售,甲公司應就其出售價金全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凡領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109年度如在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且至年底尚未離境者,應於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若於110年4月30日前離境且當年度不再入境者,應於離境前一周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外僑居住者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按規定可減除其本人、配偶、受其扶養之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或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的規定同居一家,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其他親屬或家屬等免稅額,每人88,000元。
外僑居住者可以利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
年關將屆營利事業如以產製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請留意列報費用之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者,仍應按其產製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12月將其自製供銷售之10臺電視機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每臺電視機之售價30,000元,產製之實際成本26,000元,甲公司應依售價(即時價)300,000元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於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減除,但轉列交際費金額應為產製之實際成本260,000元。
營利事業如有以產製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之情形,請留意應按其產製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如誤以售價轉列費用,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稽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轄區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說明,有限合夥係以營利為目的,並具有法人格之商業組織,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亦須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同法第66條之9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之課稅。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各期虧損,自本期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其立法意旨係避免以年度為期限計算營利事業之所得常使變動性大之所得負荷過重。基於租稅平等原則及課稅一致性,財政部108年5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535120號令釋,有限合夥符合首揭要件者,亦可比照公司組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虧損扣除規定。
該局呼籲,財政部已明確核釋符合要件之有限合夥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請有限合夥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行政院勞動部於109年9月7日發布自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的金額基準亦隨之調整。
該所說明,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除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的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30,000元部分,扣取5%外,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
該所指出,自110年1月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即36,0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1.5倍者(即超過36,000元),按給付總額扣取18%。例如甲公司110年2月6日分別給付非居住者A君薪資所得30,000元、B君薪資所得40,000元,則給付A君薪資所得應扣繳稅款1,800元(30,000元*6%),給付B君薪資所得應扣繳稅款7,200元(40,000元*18%)。
該所呼籲,扣繳義務人110年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應依前揭規定扣繳稅款,並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事宜,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IMX系統)軟體,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轉投資大陸地區之公司,於列報第三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報繳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
營利事業獲配前開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於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扣抵所得稅時,應注意以下事項:(一)按權責發生年度認列投資收益,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備妥相關納稅憑證及證明文件。(二)其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臺灣甲公司經由其投資之開曼群島A公司100%轉投資大陸B公司,假設B公司之盈餘1,000萬元於108年間全部分派予A公司時,已在大陸地區繳納10%股利所得稅100萬元,若A公司同年再將該獲配之投資收益全額分派予甲公司,則甲公司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列報取得第三地區A公司之投資收益1,000萬元,但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B公司股利所得部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100萬元,未超過因加計獲配A公司股利所得1,000萬元而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200萬元,故甲公司得依相關規定備妥文件列報扣抵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為100萬元。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請依前揭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有些納稅人會有迷思,以為將房屋無償借予親朋好友使用,無須申報租賃所得。然而,依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是執行業務使用,且確實未收取租金者,就無須申報租賃收入。
該所舉例,若王先生將房屋無償借給媽媽獨資開設花店,在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王先生不須申報租賃收入。但若王先生是無償將房屋借與其姊姊開設事務所,因姊姊非屬直系親屬,雖然王先生實際未收到任何租金,仍應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 楊采真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2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營業人詢問,因銷售商品訂價多在10元至39元間且交易繁多,為節省開立紙本電子發票,能否於每日結束營業,將當日總營業額彙開1張發票?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但因電子發票與收銀機統一發票同具開立便利性,營業人就每筆交易開立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統一發票尚無窒礙,所以開立電子發票及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適用按日彙開規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考量紙本電子發票使用成本,採於結帳時主動告知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可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項中獎機會,並達環保節能減碳及節省成本目的。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轄內各服務單位均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民眾遇到國稅法令適用疑義、稅捐爭議、申訴陳情或行政救濟諮詢情形,可以申請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在瞭解訴求後,會公允的以納稅者立場協助解決,達到徵納雙贏目標。
該局說明,申請納保官協助之納稅者以個人居多,主要係個人對於稅務法令較不熟稔,所以更需要納保官之專業協助。該局舉例說明,曾有社會新鮮人甲君未注意到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在收到國稅局核定所得稅補稅1萬5千多元及罰鍰4千9百元之稅單後,透過網路知悉納保服務,即在該局網頁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申請納保官協助。該局納保官受理後,聆聽甲君訴求,研析甲君所得結構及核定情形,了解甲君目前就讀研究所,為家中獨子,半工半讀分攤家計,但未申報兼職之報酬應屬無心之過,且納保官發現其退休父親僅有少許利息,如將父親列為受扶養親屬,稅負將減輕,因此建議甲君申請增列父親為扶養親屬,甲君隨即申請增列父親為受扶養親屬,經重行核定應補稅額為12,000元,已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4款規定免予處罰,原裁處罰予以註銷。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保服務,除親臨、線上申請外亦提供視訊納保服務,如位處偏鄉或不便前來之納稅者,亦可多利用該局提供之納稅者視訊服務。該局之視訊納保服務,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地政事務所、區公所及鄉鎮公所等網路連線共有75個機關合作,相當方便,需要納保服務之民眾只要在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即可就近透過視訊與納保官進行面談、溝通或說明,毋須在住居所及國稅局間往返奔波,相當便利,亦廣受納稅者好評。
該局最後補充說明,該局納保專區之位置為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專區內建置許多納保服務資訊,包括所轄單位納保官的姓名、聯絡方式、視訊作業及納保法相關規定等等,有需要之民眾請多利用,亦可聯絡本局所轄納保官。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田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06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合計達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惟於規定期間如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情事,仍應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規定,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該減除之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為5,000萬元,在108年1月以該盈餘購買營業用樓層面積相同之3樓層建築物合計3,000萬元,並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為減除項目,就未分配盈餘2,000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嗣後甲公司於110年12月將該建築物2個樓層出租他人使用,甲公司應就該出租建築物之投資金額2,000萬元部分補繳5%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加計利息。
為落實促進投資之獎勵目的,請營利事業多留意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減除項目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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