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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有法定事由得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夫妻所得均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於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倘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居,若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範之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可分開各自辦理結算申報:

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

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3、依據家庭暴力防制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4、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分居夫妻如未不符合上述情形者,仍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勾選「分居」字樣,避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報稅新法寶,今年綜所稅申報,新增「手機報稅」及「行動電話認證」,免安裝軟體,免插卡,在家即可輕鬆完成報稅。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合所得稅課 楊慧怡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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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經營的公司於去年(109年)3月底辦理 暫停營業1年,今年(110年)5月是否仍應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11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於每年規定期間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並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亦應依前述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故林小姐的公司雖於去年辦理暫停營業,仍應於今年5月辦理去(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仍應辦理結算申報,往往因已無營業,容易疏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規定,而未於次年度辦理,如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屬逾期申報者,將依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經稽徵機關以滯報通知書通知限期補報,仍未依限辦理者,則依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度可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8年度每人扣除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或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亦同)。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 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政府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污的政策目標,近年來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所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稅額,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該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於109年7月9日發布令釋明定,依上開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個人買受人無所得課稅問題,而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又該貨物如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依貨物稅條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時,應注意將退稅額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以正確計算當年度所得。

 

如有任何國稅相關疑問,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游宜靜 電話:04-8871204轉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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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擴大納稅服務,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109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前述可查詢所得資料之電子憑證為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如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年度結束日(1091231)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之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以健保卡查詢者,其健保卡應先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如109年度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無法以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資料:

 

(1)歇業、註銷、廢止

 

(2)經主管機關撤銷商業登記

 

(3)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

 

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本年度查詢所得資料之期間:

 

一、自行查詢:自110428日起至531日止。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自11041日起至531日止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自110428日起至531日止查詢。

 

利用線上查詢所得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例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家電、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及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所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依規定核實記載並依法辦理申報,以免疏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漏稅額,處以2倍(已申報案件)或3倍(未申報案件)以下之罰鍰,如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適用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說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認定甲公司虛報營業費用700萬元,經剔除該筆費用後,雖核定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仍為虧損並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700萬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140萬元(700萬元×20%)處以2倍以下罰鍰,但依前揭規定罰鍰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故裁處罰鍰金額為90,000元。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主要目的在維護誠實自動申報制度,確保善良納稅風氣,故針對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經加計查獲之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法仍會遭受處罰,提醒營利事業特別留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來自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惟如有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取得其轉投資之日本公司所給付之股利收入200萬元,且已於日本繳納稅額40.84萬元,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算,申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下稱境外來源可扣抵稅額)40萬元,惟我國與日本已簽訂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簡稱臺日租稅協定),並自106課稅年度起適用,依據臺日租稅協定第10條第2款但書規定,股利之受益所有人如為他方領域之居住者,其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10%(即上限稅率為10%),故因日本僅得課徵20萬元稅額,甲公司僅可列報20萬元之境外來源可扣抵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溢繳之境外稅額20.84萬元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稅額部分,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居住者證明,並檢具日本稅務機關規定之申請文件,依租稅協定向日本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我國已簽署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有33個國家,營利事業如有取得境外來源所得,應留意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之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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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其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者,其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09年度擴大書審實施要點)之純益率標準,得免事前申請,即可按該純益率標準80%計算;惟營利事業帳載結算純益率,如果已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者,還是要依帳載結算純益率申報納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1,500萬元,按109年度擴大書審實施要點,其經營行業別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為6%,因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1,500萬元較108年度核定營業收入淨額2,500萬元,減少達40%〔(2,500萬元-1,500萬元)/2,500萬元〕,符合109年度擴大書審實施要點所訂受疫情影響的適用條件,因此,甲公司在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免事前申請即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但如果甲公司109年度帳載結算純益率5.5%已經高於4.8%,甲公司還是應該依帳載結算純益率5.5%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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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經依法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33條之1規定,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因參與拍賣並繳足拍定價金後取得某地號土地。再查後發現該土地原所有人於96年間陸續積欠甲公司貨款遲不支付,甲公司經完成相關催收法律程序仍未受償後,於100 年間提列呆帳損失並沖銷應收帳款。

 

102年甲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查扣該土地後,嗣於107年間甲公司一方面參與拍賣支付拍定價金後取得該土地,另一方面以債權人身分參與分配,並以獲配之金額抵償對方所欠債務。因甲公司未於分配年度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非營業收入,未符合上揭稅法規定,遭補稅送罰。

 

營利事業若有收回以前年度提列呆帳損失時,須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依一般查核程序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攜帶居留證及護照領取。納稅義務人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時,其可填寫授權書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授權書上納稅義務人之簽名應與其護照上所載相同,並應檢附外僑之居留證影本及護照之簽名頁影本以核對納稅義務人之簽名。

 

該局進一步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退稅時,也可提供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銀行或郵政機構開立之臺幣帳號,退稅款項將直接轉帳撥入所提供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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