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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為獨立之法人組織,其資金若與經營者、股東或任何他人之資金相互流用,可能涉及資金貸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108及109年度均為2.616%),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如果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指出,實務上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公司代股東或他人墊付款項,帳列「暫付款」,該等代他人墊付款項之行為,雖非直接將資金借給股東或他人使用,仍屬資金貸與性質,如雙方約定未收取利息或收取之利息偏低,且公司本身並無借入款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計算利息收入課稅;若公司本身有借入款項,則應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就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予以調減利息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1月1日代股東墊付款項500萬元,迄至年底該股東仍未償還且甲公司未向該股東收取利息:(1)若甲公司帳上並無借入款項,其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調增利息收入130,800元【5,000,000元x2.616%=130,800元】。(2)若甲公司帳上另有600萬元之銀行借款,且該筆借款之借款利率為2%,則應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就相當於貸出款項500萬元支付之利息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00,000元【5,000,000元x2%=10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之情形,應依所得稅法或查核準則等相關規定,自行設算調增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核定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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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納稅者與受扶養親屬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應課稅(108年度為每人新臺幣17.5萬元),是每一申報戶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納稅者申報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包括免稅額乘以前述人數與標準與列舉擇一適用之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合計金額,其差額得再自納稅者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與實際生活所需基本費用相符,納保法第4條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財政部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1年(107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291,514元之60%訂定,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7.5萬元不用課稅。

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度可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8年度每人扣除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或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亦同)。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 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6)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營業稅法規定,按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及按查定計算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二者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模式不同。


       該分局說明,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規定取得合法之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若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敍明理由,惟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使用貨物或勞務,取得合法且載有營業稅額憑證者,可按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惟應於每季結束次月(即1月、4月、7月及10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且於申報時應載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並以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為限,如該進項稅額之10%超過該期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但若有依規定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或未依前述規定期限申報,或申報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或當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就不能適用上述扣減查定稅額的規定,請小規模營業人務必留意,以免權益受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常因無相關收入憑證,而漏未入帳,致產生有短漏報收入情形,遭補稅及裁罰。尤以汽車貨運業(如車禍保險理賠、車輛汰舊換新補助款及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最為常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開立發票列報收入外,少部分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的收入,營利事業應於收到收入後主動入帳;由於所得給付單位依給付年度填報扣(免)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國稅局歸戶後,所得稅申報期間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提供營利事業查詢年度所得資料。該分局建議,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運用[工商憑證]或[XCA組織及團體憑證]上網查調所得資料,以核對後申報避免漏報。

該分局補充說明,配合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展延至6月30日,所得資料查詢作業期間亦調整自 109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利用上述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所得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不服,可循行政救濟途徑申請復查,要求重新審酌,惟必須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申請。

 

該分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補徵稅額15萬元,繳納期間自109年2月16日至109年2月25日止,甲公司如不服,至遲應於109年3月26日前向核發稅單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始符合程序。甲公司如於109年3月27日才提出,將因程序不合被駁回,且繳納已逾期之稅款時,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該分局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大維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07

端午節將近,營業人犒賞員工,除有向外採購禮品外,也有用自家商品來做為禮品,二者在營業稅上的處理有無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係屬不得扣抵之進項,營業人如購入禮品作為酬勞員工之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此外,營業人如果以產製或購買之貨品作為禮品犒賞員工,因該貨品原非屬酬勞員工用途,並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以貨品轉作酬勞員工之用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犒賞員工禮品,除了要注意購買禮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外,也要留意用自家商品犒賞員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確保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始得列報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另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應將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依商業會計法等編製財務報告之稅後淨利為200萬元,10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列累積盈餘50萬元,該金額包含87至98年度累積盈餘180萬元及99至105年度累積虧損130萬元。甲公司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將99至105年度累積虧損130萬元,列報為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自106年度稅後淨利200萬元項下減除,因甲公司截至106年12月31日止累積盈餘為50萬元,並無待彌補之虧損,不得自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13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除應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將虧損撥補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外,並應依規定計算以往年度虧損金額,以正確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藥局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除屬提供藥品調劑、供應專業性勞務部分外,其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收入,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消費者向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購買藥品,如果該藥品是一般成藥、保健食品或其他貨物等,該藥局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且報繳營業稅。惟民眾持由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開立的處方箋,前往購藥者,依規定係屬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毋須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辦退稅時,請多加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方便又快速。

該局說明,直撥退稅申辦方式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申請退還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可透過每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網路、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退稅時,或符合稅額試算服務採線上登錄、書面確認或電話語音確認退稅時,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或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上年度結算申報辦理繳(退)稅轉帳成功的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

二、申請退還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除可透過每年5月份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採網路或人工申報退稅時,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欄位,平時可填寫「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人工申請書表,也可以免用憑證(營業稅)或使用工商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稅務線上申辦」申請,利用本事業(或機關團體)之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而且只需填寫一次,不必逐年申請。


三、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買受人除可填寫「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額申請(或撤回申請)書」人工申請書表,也可以自然人憑證、使用「健保卡+密碼」、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點選「消費者線上申請」,利用買受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以本事業(或機關團體)之存款帳戶辦理。


        該局呼籲,為了儘速領到退稅款,請納稅義務人多加選擇直撥退稅,可節省持退稅支票(憑單)往返金融機構等待票據交換的時間,也不必擔心退稅支票(憑單)若遺失或過期,尚須辦理掛失止付或展期等手續,享省時、安全又便利的多重好處。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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