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沒有依照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被國稅局查到有應課稅之所得且有應納稅額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處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但若還沒被檢舉或國稅局還沒有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且提出補報者,只要就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為提升國內經濟動能,考量企業經營效益及轉型升級之需求,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曆年制為例,107年度盈餘實際支出期間為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以該盈餘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今(109)年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開始適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實際支出金額為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前開辦法並明定申請程序、實質投資之範圍、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等。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07年度未分配盈餘500萬元,甲公司於109年3月以該盈餘於實質投資購置生產用機械設備300萬元,即可於109年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減除,就未分配盈餘20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提醒,在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始以107年度盈餘完成實質投資,該項投資支出可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列為減除項目,退還溢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消費者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手機應用程式(各外送平臺APP)向餐飲業者訂餐,再由配送員至餐廳取餐並外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外送平臺業者及合作餐飲業者開立憑證的方式,將因外送平臺業者為境內營業人或境外電商而有不同。
該局說明,餐飲業者若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送平臺業者(即境外電商,如UberEats)銷售,係按「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開立憑證及報繳營業稅,外送平臺業者應依向消費者所收取價款全額開立雲端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淨額價款,開立發票或收據給外送平臺業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餐飲業者若透過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外送平臺業者(如Foodpanda)銷售,係按外送平臺業者與餐飲業者合作模式(視個別合約),依下列2種方式開立銷售憑證;其中餐費部分,餐飲業者若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得掣發普通收據,否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方式1:
外送平臺業者依所收取價款全額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餐費部分,開立發票或收據給外送平臺業者,即消費者如支付款項100元可取得外送平臺業者所開立的100元發票。
方式2:
外送平臺業者依所收取配送費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餐費部分開立發票或收據,由配送員代為交付給消費者,即消費者如支付款項100元可取得平臺業者所開立的配送費10元發票及餐飲業者開立的餐費90元發票或收據。
該局就目前各外送平臺與餐飲業者合作模式及開立統一發票的方式列表說明,消費者如透過外送平臺訂購餐飲,請留意業者是否有確實開立及交付憑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所得稅結算申報,民眾如發現被虛報薪資時,該如何處理?請民眾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若係因扣繳單位重複申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誤繕等錯誤原因所致,請該扣繳單位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確認有被虛報薪資情事,可檢附該扣(免)繳憑單、任職其他公司在職證明、領取薪資資料、健保投保資料,或在學、服役、服刑、出國等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若經國稅局調查屬實,被虛報之薪資所得將可註銷。
該所指出,為避免被虛報薪資所得,民眾切勿隨意將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印章等交付他人;領取薪資時,應詳細核對清單上的金額與實際領取金額是否相符,並保留領款憑證作為核對的依據,以維自身的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譚明秀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退職所得時,應依扣繳單位所開立之扣繳憑單或查詢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所載給付總額申報,勿再重複減除按服務年資計算免計入所得額之金額,以免造成短報退職所得而被處罰鍰情事。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並以領取總額減除按定額及退職服務年資計算之金額(一次領取),或減除一定金額(分期領取)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以108年度為例,一次領取退職所得額之計算方式為: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6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扣繳單位依據上述規定核算員工之退職所得,係以該員工所領取退職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部分,據以填報為扣繳憑單之所得總額,故納稅義務人應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列報退職所得,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證券公司任職服務20年,並於108年度退休,經證券公司核算甲君一次領取退職金1,600萬元,按甲君服務年資20年計算之定額免稅額為542萬元〔18萬元×20年+(36萬2千萬元×20年-18萬元×20年)/2〕,是該證券公司就甲君應稅之退職所得開具給付總額1,058萬元(退職金1,600萬元-定額免稅額542萬元)之扣繳憑單,甲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按照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1,058萬元列報退職所得,不得再自行計算及減除定額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所得稅時,應按扣繳憑單或查詢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所載之給付總額列報退職所得,如有疑義,應向扣繳單位查明,以避免短報退職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近日接獲營業人電話詢問,其所經營商號主要銷售日常生活五金用品,為服務鄰近消費者及拓展業務,想增加販售當地生產之蔬菜水果,惟該部分銷售量不大,為避免開立錯誤應、免稅項目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簡化結帳作業流程,應如何申請放棄免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放棄免稅規定,係因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下一手銷售時按全額課稅,其產品價格將產生變化,為使營業人作有利選擇,爰明定得經財政部核准放棄免稅;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以杜取巧。是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如生鮮蔬菜、水果),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惟為作有利選擇或簡化結帳作業,得依前述規定申請放棄適用免稅,並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所以店家可以申請放棄適用免稅後,於銷售免稅生鮮蔬果時,改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者,可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相關書表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00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多元行銷或促銷活動,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客戶國內外旅遊、餐飲、禮品饋贈等支出,應依其費用性質分別按所得稅法第37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或第103條規定列報交際費、廣告費或其他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交際費之性質,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並應依進貨貨價、銷貨貨價、運輸貨物運價、供給勞務或信用交易收益額、外銷結匯收入計算得列報之限度;所謂「業務上」,指與業務有關者,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週邊獲利環境,以建立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
另廣告費則著重於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以激發消費者對產品及勞務之購買慾望,達到促銷目的,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兩者支付對象、性質均有所差異。又營利事業與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屬類似獎勵性質之促銷費用,雖然也是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卻非屬交際費範疇,應列報為其他費用,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客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交際費1,000萬元,已達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另列報廣告費3,300萬元及其他費用之會議費850萬元,經查核廣告費及會議費支出憑證,其中部分支出係無條件招待客戶國外旅遊團費及國內旅遊住宿費、餐飲及餽贈禮物,因該費用係為與客戶建立良好關係,進而達成增加產品銷售之目的,屬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而非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且其非屬與客戶約定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所招待之旅遊,而屬交際費範疇,依費用性質應將廣告費及其他費用中屬交際費性質者共2,900萬元予以轉正,惟因交際費已達限額,乃將轉正之費用剔除,除補徵稅款外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按費用性質歸屬正確項目,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上開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自行調整,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雖取得外匯收入,但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其銷售勞務之收入非屬零稅率適用範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適用零稅率,且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惟如營業人提供之勞務使用地係在我國境內,非屬外銷勞務,縱使取得國外匯入之報酬,並不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乙公司向外國A公司進口原料,雖取得A公司支付之外匯佣金收入,惟因該勞務之使用地係在國內,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故甲公司取得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該銷售之勞務有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倘有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補繳營業稅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出差,可檢具運輸事業開立之收據或票根影本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高鐵)票、客運票、船票及飛機票等,應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憑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收據或票根定價內含營業稅,營業人可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營業稅額=票價金額÷(1+5%)×5%,尾數不滿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例如員工從高雄搭乘高鐵至臺北出差(票價1,490元),營業人在申報當期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時,可於「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中加計71元進項稅額﹝70.95元=1,490元÷(1+5%)×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人民經國內公司派駐或自行應聘至大陸地區任職,即使大陸地區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已在大陸地區繳納所得稅,仍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倘經查獲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取得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納稅憑證,得自當年度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7年度派駐至大陸地區工作,其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50萬元,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經核定補稅6萬元並處罰鍰。甲君主張以自然人憑證所查得之各類所得資料,並未包括該筆薪資所得,且以為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捐,不必再申報。惟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各類所得資料範圍,並未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利用電子報稅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自行依法辦理申報。嗣甲君依上開規定補提示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捐證明,經減除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2萬5千餘元後,重行計算補徵稅額及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稅款,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 黃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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