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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均停止課徵所得稅,惟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仍應將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制定目的,係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爰就享有停徵或免徵所得稅等各項租稅減免致繳納相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者,課以最基本之稅負。營利事業如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國際金融(含證券、保險)業務分行免稅所得、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投資公司,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計算課稅所得為0元,惟甲公司108年度因出售乙公司股票產生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313萬元,甲公司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填報營業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將該筆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呼籲,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時,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或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免稅所得,應依規定列報並計算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因應高齡化社會的長照需求,及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108年7月24日公布所得稅法修正案,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12萬元,於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列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無論是否聘僱外勞、入住長照機構或由家人自行照顧,都可以扣除。另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本項特別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包括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者,均不適用長照特別扣除的規定。若有疑義,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綜所稅股林冬彩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20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提供服務而取得銷售獎勵金,係屬銷售勞務性質,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如係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計算而取得之進貨獎勵金,則應按進貨折讓處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又依財政部賦稅署75年6月7日台稅二發第7558085號書函規定,經銷商因提供服務而取得之「銷售獎勵金」,屬銷售勞務性質,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故營業人取得之獎勵金,究應開立統一發票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視該獎勵金之性質是否為提供勞務之代價而定。

 

該局舉例,國內電器產品供應商甲公司與經銷商乙公司訂立經銷契約,並約定按一定期間(如按月、季、年)之進貨累積金額計算,給予乙公司獎勵金,甲公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乙公司則應依規定申報進貨折讓。

 

另甲公司為提高產品銷售量,與量販店丙公司簽訂合作契約,由丙公司將甲公司產品置於貨架明顯處並協助消費者安裝,並約定按其銷售金額之一定比率支付銷售獎勵金及安裝助成費,因丙公司所取得之報酬係提供貨架陳列服務及協助安裝之對價,屬銷售勞務性質,與進貨折讓有別,丙公司取得銷售獎勵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與供應商訂定之契約,確認獎勵金性質,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造成雙方申報錯誤而遭受違章處罰。

 

高雄市苓雅區張小姐來電詢問,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之列報扣除,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醫藥及生育費支出25萬元,其中18萬元醫藥費受有B壽險公司保險給付40萬元,則18萬元醫藥費不得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其他未受保險給付部分可列報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7萬元。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3

 

撰稿人:盧錦緡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票、客運票、高鐵票、船舶票、飛機票等,應憑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因員工出差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按票根上之定價,自行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營業稅額=票價金額÷(1+5﹪)×5﹪,尾數不滿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項目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該所提醒,營業人取得車票票根作為進項憑證,應確屬員工因業務出差性質始得申報扣抵;如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各款情事者,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因一時不察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者,於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如在108年間有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其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於辦理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有關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另考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時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所以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再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05年10月2日買入房地,嗣於108年6月30日出售該房地(當日房地帳面價值970萬元),相關費用20萬元(不含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10萬元,由於該房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其應計入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不同的出售房地總額,分別計算如下:

【情況一:出售房地收入總額2,500萬元】

(一)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收入2,500萬元-成本970萬元-費用20萬元=1,510萬元

(二)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房地交易所得額1,51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1,460萬元

【情況二:出售房地收入總額1,010萬元】

(一)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收入1,010萬元-成本970萬元-費用20萬元=20萬元

(二)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房地交易所得額2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30萬元(餘額為負,以0元計)

【情況三:出售房地收入總額980萬元】

(一)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收入980萬元-成本970萬元-費用20萬元=-10萬元(餘額為負,不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二)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10萬元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地交易日及取得日的認定,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營利事業如有出售房地,應注意將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交易所得,依規定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進行合併,存續公司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原持有該存續公司的股份並轉列為庫藏股,其註銷該庫藏股票所產生的損失,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規定,沖抵同種類庫藏股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公積,不足數再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的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的保留盈餘,其屬沖抵庫藏股交易的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依財政部108年8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006760號令釋,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乙公司的母公司,為簡化股權結構,甲公司與乙公司於108年度進行合併,合併後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甲公司因合併取得乙公司原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甲公司」轉為庫藏股並於同年度註銷,產生庫藏股票交易損失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應依序先沖抵「資本公積-同種類庫藏股交易」300萬元,再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500萬元,因為87年度至106年度保留盈餘為0元,不足餘額1,000萬元續以107年度及108年度稅後盈餘各沖抵600萬元及400萬元,得分別列為計算107年度及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洽詢,小規模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統一發票,可不可以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申報當期各月份符合前述規定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如該進項稅額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108年7月至9月查定課徵應納營業稅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其依限於108年10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同期間取得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所載營業稅額計40,000元,則可扣減之進項稅額為40,000×10%=4,000元,其當期應納營業稅額3,000元扣減前揭進項稅額後應納稅額為0元,尚餘進項稅額1,000元,可於108年10月至12月查定營業稅額中繼續扣減。

 

該局特別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每期應納之營業稅,雖由稽徵機關按季寄發繳款書通知繳納,惟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請注意取得合於規定之進項憑證並依限申報,其進項稅額即可自應納稅額扣減,以減輕稅負,請小規模營業人注意自己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原出價取得之房屋產生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即非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屋交易所得),可依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核實計算;如屬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應轉列房屋成本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述房屋交易所得7百餘萬元,甲君列報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中包含房屋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計2百餘萬元,因屬房屋使用期間所支付之費用,不得列為取得或出售房屋之成本或費用減除,經該局核定甲君財產交易所得9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原出價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上開規定正確列報相關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另外,前3年度如有依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列之財產交易損失,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在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牛素玲 
電話:(04)23051111轉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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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零。

 

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將該營業收入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兌換損益,卻未列報外銷收入,經查核發現該等兌換損益係甲公司提供服務予外國公司收取外匯收入,因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損益。

 

依合約書內容所載,該服務確係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經核對甲公司兌換損益明細分類帳及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等,查得甲公司取得外匯收入,未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致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漏報營業收入,遭補稅及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提供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依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然仍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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