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勞務係在我國境內提供及使用,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取得之收入應按稅率5%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課徵營業稅,尚無零稅率之適用。
該局說明,按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銷售之勞務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換言之,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認定,係兼採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原則。次按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適用零稅率,即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而勞務「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外,方得適用零稅率。依前揭規定,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在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專利權及商標權雖註冊登記於國外,但既由國內營業人在我國境內提供,且由我國境內另一營業人取得,其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尚無外銷勞務及收取外匯情事,其銷售該勞務取得之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營利事業員工因業務需要出差自境外返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須住宿防疫旅館進行隔離,相關隔離期間係屬出差行程之一部分,隔離所發生之膳宿雜費若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認屬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列報國內差旅費。
舉例說明,甲公司基於商務往來需求,指派員工至海外出差,返國後配合防疫規定住宿國內防疫旅館進行隔離,隔離期間支出膳雜費8,400元、住宿費98,000元,共106,400元。該員工於隔離期間雖無安排任何業務行程,然因隔離期間屬於出差行程範圍,所發生之費用可認屬與營業有關,由甲公司全數負擔之相關隔離費用106,400元可列報為國內差旅費。
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出差返國隔離之費用,宿費應取得旅宿業開立之發票收據;膳雜費未超過日支金額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超過日支金額標準者需另提供外來憑證,據以認列費用,以維自身權益。
為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維護租稅公平,將不定期派員至轄內所屬營業人處所實地稽查統一發票開立情形,並以下列營業人為優先稽查對象:
一、 經常被檢舉未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二、 已有漏開統一發票紀錄之營業人。
三、 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之營業人。
四、 長期累積巨額留抵稅額或異常之營業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籲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避免因疏忽而受罰。
外國公司已解散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其在臺分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內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表示,依公司法第379條之規定,外國公司已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認許,另同法第380條亦規定,廢止或撤銷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至於清算人,則是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公司法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因此,外國公司已解散者,經主管機關撤銷其認許後,其在臺分公司必須依法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內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國稅局說明,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清算完結後,無須分配盈餘,依規定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之分公司,係總公司之分支機構,其在我國境內之盈餘應屬總公司盈餘之一部分,除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就其在我國境內之盈餘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無盈餘分配問題,所以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於清算完結後,無須分配盈餘。
該局提醒外國公司如有解散事宜,其在臺分公司應注意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審核員 06-2298020
為鼓勵企業以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產業經濟動能,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上開實質投資範圍以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為限,是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向他人承租房屋而增建租賃改良物,雖租賃改良物為建物之一部分,但因該建物非由其興建或購置,故租賃改良物之資本支出無法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軟硬體設備實質投資支出2,600萬元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經該局查核其中1,500萬元為百貨公司櫃位或向他人承租店面門市之裝潢工程支出,因該櫃位或門市裝潢工程為租賃改良物,故核定調減1,500萬元及補徵稅額75萬元(1,500萬元×5%)。
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請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因其配偶日前死亡,王小姐本身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申報配偶遺產稅時可否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父母或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人,如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可以檢附手冊影本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若無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則需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符合條件並開具診斷證明書,即可檢附證明書影本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局指出,因王小姐領的是中度身心障礙手冊,不符合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即不能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但是其可申報配偶扣除額493萬元喔!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有多項扣除額,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父母為例,除有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外,若父母為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可再扣除618萬元。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00
撰稿人: 游晴雯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13
因疫情嚴峻及網路購物的便利性,使網路交易日益活絡,該局提醒在網路上經常銷售商品或勞務的賣家,因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範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已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按每月查定銷售額乘以稅率1%,按季核定發單課徵營業稅;如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者,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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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甲君透過網路平台銷售各式生活用品及食品等,經該局查得自109年2月份起每月銷售額均高達100餘萬元,已符合使用統一發票之標準,惟甲君一直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該局乃就查得資料核定甲君當年度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1,500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額75萬餘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其後甲君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申請使用雲端發票。
民眾運用網路平台經常銷售商品或勞務,應自行檢視,如已達應辦稅籍登記標準,請即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及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及「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二要件,即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至員工入住宿舍使用水電及瓦斯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因該等費用係依入住員工使用情形產生多寡差異,具有個別報償性,且與營業人本業或附屬業務無直接關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向乙公司承租房屋免費供居住外縣市或外籍員工使用,其約定宿舍之水電、瓦斯費由甲公司負擔,倘甲公司未限制宿舍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係為統一集中管理員工所需,則甲公司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所支付予乙公司10,000元之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甲公司所支付宿舍之水電費及瓦斯費,則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其所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發現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某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其於年初時捐贈100萬元予某慈善機關,並取得該機關開立之捐款收據,是否應於次年1月開立免扣繳憑單予該慈善機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捐贈予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時,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將受領機關團體名稱、住址、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將免扣繳憑單填發予機關團體。
該局亦提醒營利事業,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處該事業之負責人1,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所給付之金額,處該事業之負責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3千元。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00
撰稿人:黃修怡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36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已成年子女之免稅額時,尚不得以該子女失業、無收入或正在補習準備考試,作為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理由。
依財政部109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欲列報扶養已成年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舉例說明,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已成年子女A君(77年次)及B君(79年次)免稅額,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否准認列。甲君不服,主張A君及B君申報年度因失業無收入即等於無謀生能力,應准予列報,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A君及B君均無取具醫院證明為身心障礙、患有重大疾病或身心失能等由,致無能力維持生活或從事工作之情事,且甲君亦未提示A君及B君符合前揭無謀生能力之相關證明文件,尚難僅以渠等無收入,據為認定無謀生能力,復查爰予駁回。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應注意是否有合乎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以免事後遭補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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