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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以網路或媒體提示完整會計帳簿電子檔案,符合一定條件者,未來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不列入選案查帳。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通知提示帳簿憑證查核,倘如期以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當年度除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提示會計傳票憑證供查核。

 

二、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且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

 

三、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將由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路徑: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程式」,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經軟體審核無誤後,即可直接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快速又簡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運動風氣興盛,國內體育選手在奧運等國際賽事中屢創佳績,選手的表現獲得國人與國際間的肯定,企業界紛紛表示贊助傑出運動員或運動團隊的意願,為鼓勵營利事業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營利事業就符合規定之上開捐贈支出,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對符合同辦法規定之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所為培養支援或捐贈,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以下列費用為限: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科學支援費、運動防護費、訓練器材裝備費、參賽報名費、移地訓練費、選手零用金及參賽旅運費等費用。


二、應於各該捐贈支出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培養支援運動員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應檢附的文件,向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


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由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捐助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除可提升企業形象及知名度,亦可作為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惟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並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王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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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有以當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數,得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規定,所得稅法第66條之92項第1款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

 

依前揭規定,公司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以往年度之虧損,僅限本公司帳載之累積虧損,如公司當年度有合併情事,合併存續公司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不得減除消滅公司以前年度帳載之累積虧損數。

 

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26,443千元,經查發現係甲公司1091130日發行新股併購之合併乙消滅公司以前年度帳載虧損之金額,且甲公司截至上年度決算日止(107年底)並無帳列之累積虧損數,核與前揭法令規定不符,即該合併消滅乙公司以前年度帳載虧損數26,443千元不得自合併存續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經該局予以調減及補徵未分配盈餘稅。

 

營利事業列報以當年度盈餘彌補以前年度帳載虧損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

 

 

疫情期間消費者無法出國旅遊,促使離島觀光旅遊蓬勃發展,消費者在離島地區消費,常以為離島免徵營業稅就不用索取統一發票,其實這個觀念是錯誤的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及離島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但仍須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離島地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僅限於在當地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他人或在當地提供勞務並使用,始免徵營業稅,如貨物或勞務務未在離島地區交付或提供,營業人仍應報繳營業稅,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呼籲,消費者於離島地區購買免稅商品或勞務,雖然免徵營業稅,還是別忘了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即日起進行年度扣繳檢查,請扣繳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減輕處罰。

該所列舉營業人常發生的扣繳疏失,提供予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        
一、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二、尾牙等抽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三、負責人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
四、捐贈善款僅取具廟宇或教會之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扣(免)繳憑單。
五、聘請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六、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
七、股東會議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則視同給付,漏未申報股利憑單。
八、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或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九、107年起外資股東獲配股利之扣繳率調高為21%,誤按20%辦理扣繳。
十、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按6%及18%扣繳率扣繳稅款
   (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其餘按18%扣繳)。
十一、機關、團體提供勞務係屬其他所得,誤以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十二、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其他所得,漏未辦理申報。
十三、填報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繳款書,常漏填給付日期7碼(繳款及憑單申報期限以給付日期為準)。
十四、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惟未如期向公庫繳納(給付居住者於次月10日前繳納,給付非居住者於10日內繳納)。
十五、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各項所得,由外幣帳戶匯款所得人,未按給付當日匯率而誤以帳上平均匯率計算給付總額,致發生短扣或溢扣稅款情形。
十六、扣繳義務人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例如線上廣告等)給付價款,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稅及申報憑單。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蕭心怡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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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借用他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之土地所獲取款項,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應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其他所得申報繳稅。

個人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土地所有權,形成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因其已經不是該土地所有權人,僅取得對登記名義人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性質為債權請求權;如嗣後登記名義人出售土地,借名人所獲取之售地利益,是實現債權處分之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兄與乙弟在89年間各出資160萬元共同購買A農地,並約定借名登記於乙弟名下,嗣於104年間雙方同意出售A農地,並依二人協議,甲兄獲取售地款300萬元,惟甲兄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核定增列甲君104年度其他所得140萬元(300萬元-160萬元),並據以發單補徵綜合所得稅40多萬元及裁處罰鍰20多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獲配售地款係行使返還土地請求權而取回原屬自己的財物,未獲有額外利益,並無所得發生。

 

經該局復查審理後,認為甲君取得該筆借名登記土地之售地利益,係屬於債權處分利益,應計入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原核定並無違誤,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所規定個人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免稅,僅限於土地登記簿上之土地所有權人。因此,個人購買土地,卻以他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嗣土地出售,因借名人所獲分配款非屬免稅所得,應記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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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給付合於規定醫療院所之醫藥及生育費,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以未受有保險給付者為限。

 

有醫藥及生育費支出,且受有保險給付,因該項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如再准予列舉扣除,顯屬重複,有違課稅公平原則。又民眾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投保商品不論是須檢附醫療單據的實支實付型,或按住院日數、依投保內容的定額型(日額型),均以彌補被保險人因疾病住院及醫療所支付的費用為目的,因此,受有保險給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不能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舉例,陳君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64萬元,但經國稅局查得陳君領有保險給付130萬元(實支實付型34萬元及定額型96萬元),陳君主張應僅減除實支實付型的34萬元保險給付,餘30萬元仍可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惟因陳君的支出均已受彌補,該局乃否准其認列。

 

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除須確認屬醫療性質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醫療院所外,如已受領保險給付,則不能再申報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收取利息所得,除了一般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存款之利息須申報所得外,私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亦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於受領利息年度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間將其自有資金借予乙君等人,並於該年收取利息520萬元,惟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私人借貸之利息所得併同申報,經該局查獲,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歸課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86萬元外,因甲君已補繳稅款,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0.4倍之罰鍰34萬4千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以上說明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司如未訂定員工認股權證辦法或員工不具認購資格,則員工(包含子公司之員工)須透過市場,按市價購買,始得持有公司股票,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員工在執行日行使員工認股權,即可按較當日市價為低之認購價格取得相同的股票,則其差額部分為員工提供勞務之補償性報酬或公司給予員工福利,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又當員工行使認股權時,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或其代理機構將股票或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交付之日,員工即可自由處分該股票或憑證,以該時點為「執行權利日」。
       

該局舉例說明,林君任職於A公司,依A公司所定之員工認股權辦法,以每股50元之認股價格,於109年12月21日取得A公司股票10,000股(當日收盤價為每股235元),旋於110年1月13日出售系爭股票。A公司以執行權利日(即109年12月21日)該股票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計算林君員工認股權所得1,850,000元﹝(235元-50元)×10,000股﹞,並掣發林君109年度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林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該項所得,經國稅局補稅647,502元並按0.2倍裁處罰鍰129,500元。林君不服,主張其110年度才出售系爭股票,109年度没有所得,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林君於109年12月21日行使其員工認股權認購取得A公司股票,是應以執行權利日之年度(109年)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
       

該局提醒,公司於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其轄內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民眾如有該項所得,可於綜所稅申報期間透過網路或臨櫃查調,主動誠實申報,以免遭補稅裁罰。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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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財政部得本於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予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外交部對前開機構、人員會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供其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提示予商家,營業人應給予零稅率之優惠待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該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於開立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或人員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免稅證證號,由該機構指派負責採購免稅業務官員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營業人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應將上述銷售額填入「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欄項下,並檢附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外國機構官員證、免徵營業稅證明卡及相關憑證影本等證明文件,據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一般買受人時,如商品定價1,050元(內含50元營業稅),則應開立總金額1,050元之應稅統一發票;如銷售與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則應開立總金額1,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

 

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取得適用零稅率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規定,是以,外交人員於購物時如取得零稅率之統一發票,該發票號碼如有中獎,不得兌領中獎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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