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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張小姐來電詢問: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將近,於整理該年度支付醫藥單據中發現有牙醫診所開立之治療牙病收據,是否可於今(109)年申報時列舉扣除醫藥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醫療院、所者,可憑其出具與醫療行為有關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則非屬醫療性質,依規定不得列舉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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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29)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1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受扶養親屬,得依規定列報該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說明,未成年人父母因故均不能行使親權,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擔任時,為教養照護未成年人,應依民法規定設置監護人。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有關列報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資格,以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子女為限。倘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上開民法規定為監護人,鑑於監護制度係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由監護人替代受監護人之父母行使、負擔該受監護人之權利義務,基於課稅待遇一致性考量,爰放寬得由監護人列報受監護人之教育學費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又本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得適用,納稅義務人符合規定要件者,得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扣除。

高雄市政府表示,5月適逢綜所稅及房屋稅開徵,近期市稅處常接獲民眾反映,為何今年無法取消刷卡繳稅交易,或以非本人持有之信用卡繳納,仔細詢問原來是把綜所稅與房屋稅的繳稅規定搞混了。

為此,高市府特別整理所得稅及房屋稅信用卡繳稅差異,提供欲使用信用卡繳稅之民眾參考:

一、持卡人:綜所稅可持納稅人本人或配偶之信用卡繳納;房屋稅則限以納稅人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之信用卡繳納。

二、取消刷卡:綜所稅得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前取消授權;房屋稅一經繳納(授權)成功,便不得再取消或更正。

三、扣款日:綜所稅由於申報期限延長至6月底,刷卡後統一於7月9日請款;房屋稅則是在6月5日時請款。

高市府提醒,5月同時須繳納綜所稅及房屋稅,市民宜預為財務規劃,按期繳納以免遭加計滯納金;如有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如期繳納之情形,可提出延期或分期繳納申請。

詳細資訊請至市稅處網站防疫專區(https://reurl.cc/K6ZE1p)、高雄國稅局網站防疫專區(https://reurl.cc/d0nR5D)瀏覽,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詳盡解說。

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更完善周延的營業稅網路申報服務,財政部於109年4月28日起提供新版營業稅網路申報繳稅系統(BLR 10900.01版),新版程式重要修正功能如下:


 1.新增營業人購買發票匯入與匯出功能。
 2.審核與匯入介面操作選項記憶功能。
 3.申報書收執聯/繳納書列印功能,新增「另存PDF」檔案可選擇是否要設定密碼。
 4.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功能。

 

營業人於109年5月申報同年3-4月營業稅時,務必上網下載新版程式,新版程式(版本BLR 10900.01)已公布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提供下載,另安裝新版程式時不須移除原有程式,安裝時僅更新程式,並不影響已登錄的資料。

 

該局並進一步表示,營業人如有任何營業稅電子申報問題,請撥打電子申報繳稅免費客服專線0809-085-18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至6月30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請多加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09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亦可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營所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或營所稅電子結算機關團體建檔申報系統軟體上傳送交,不需再另行寄送紙本,減少外出便利又安全。

員林稽徵所提醒,108年度網路申報之會計師簽證案件,其簽證報告書最遲應於109年7月31日前送交營業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如未檢附或逾期提出者,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而無法享有盈虧互抵等各項優惠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對此次受疫情影響(例如營利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或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的納稅義務人提供協助,已於109年3月25日以台財稅字第10904537900號令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第3項有關金額級距之限制,各稅捐稽徵機關將從寬審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申請書表置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主題專區/行政專區/防疫期間免出門線上申辦專區/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項下,可自行下載運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依規定按月設算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不滿一個月者免予計算。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其廠房、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按月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1月1日出租廠房予乙公司,收取押金15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04%,設算每月押金利息為1,300元(=1,500,000元*1.04%/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1,238元及稅額62元(=1,300元/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108年1月按全年之利息15,600元,開立銷售額14,857元及稅額743元(=156,000元/1.05*5%)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倘有僅就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押金部分漏未依上開規定設算利息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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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屢有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賣家被檢舉未依法申請稅籍登記逃漏稅。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申辦稅籍登記有最新規定,依財政部1091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過去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衍生實務上計算之分歧,為兼顧稽徵效率及租稅公平,財政部發布前揭最新令釋,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果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一旦「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另外,財政部也考量網路銷售業者之交易特性,須透過結算才能確定銷售額,所以為給予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緩衝期間,亦釋明營業人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自109年5月1日受理申報,為提供更多元的報稅方式,今年賡續辦理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並自4月25日起陸續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或以郵簡通知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自行上網查詢及下載書表。民眾如果想知道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於4月25日至6月30日利用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櫃台查詢。

該所進一步說明,符合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書及相關書表後,務必詳細核對各項內容,如同意且接受試算結果,於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依下列方式辦理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手續:


一、繳稅案件:按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之「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繳納,繳稅方式包括現金、票據、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委託取款轉帳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等繳稅方式;倘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可持稽徵機關寄發附條碼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或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行動身分識別為通行碼至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至櫃檯繳納。亦可多利用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即完成申報。


二、退稅及不繳不退案件:確認方式包含網路線上登錄、書面確認、電話語音確認(限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帳戶辦理繳退稅成功之存款帳戶者)等方式,亦請民眾多使用帳戶直撥方式辦理退稅。


   

另稅額試算屬於小額退稅(30元以下)及不繳不退案件,方便您於申報時表達領取意願,可勾選「經國稅局核定退稅金額30元以下且不利用存款帳戶辦理退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同意不領取該筆退稅款」之欄位。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適用稅額試算退稅及不繳不退案件,可透過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掃描QR-Code行動條碼,或至財政部簡易回復確認網站登錄回復或循書面回復、電話語音確認才算完成申報喔!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 徐股長
聯絡電話:(08)7899871轉分機20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高樓大廈為住戶安全通常會設置保全或管理員,但有些提供保全服務之公司為幫助大樓管理委員會節省5%營業稅,主張係大樓管理委員會要求其「代辦發薪」予保全人員,而不開立統一發票,結果被國稅局查到保全服務公司與保全人員間係僱傭關係,保全服務公司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屬其銷售勞務之收入,依法課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該局以實例說明,甲公司以提供駐衛保全服務為業,其於102至105年間提供保全服務予乙管理委員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合計4,054,000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02,700元及處1倍罰鍰202,700元。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主張係乙管理委員會要求其代發管理委員會自聘保全之薪資,屬代收代付性質並非其收入,僅收取顧問費。該局查核結果,甲公司向乙管理委員會請款之請款單載明事由為「管理費用申請」,備註欄為「保全服務費」,並非「管理顧問費用」,亦無委請代發薪資明細。因甲公司未能提示所主張代收轉付之保全人員身分資料、薪資明細、支付情形、合約、帳簿及憑證等相關資料,另乙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亦坦承社區保全人員之聘僱自102年起委由甲公司辦理,是甲公司支付保全人員之薪資,顯非屬代收代付性質,案經復查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聘僱保全人員提供保全管理服務,其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後,再支付予保全人員之薪資,非屬代收代付性質,而是屬於營業收入之一部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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