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民眾詢問妯娌間財產之買賣為何須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因為妯娌間為二親等親屬,所以財產買賣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上述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依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舉例說明,甲、乙為兄弟,甲的配偶A及乙的配偶B,A、B為妯娌關係,即屬「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之二親等姻親,所以妯娌間財產買賣仍應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辦理贈與稅申報,如經國稅局查明並認定為買賣者,則不需繳納贈與稅,國稅局會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呼籲,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可多使用跨局(區)臨櫃申辦服務外,亦可利用贈與稅網路申報系統完成申報作業,省時又方便,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98041
我國小規模營業人8月10日前須繳納4~6月營業稅,但4月可優先享受減稅優惠、最高減免四成。財政部指出,今年4月我國小商家與小吃攤持續受疫情影響,因此各區國稅局依照產業別、分別減除營業稅10%~40%;而5、6月疫情趨緩、未做減稅。
為了反映台灣各地區營業人營業狀況,財政部經蒐集資料分析,發現一般小規模營業人1月業績大概都是減少一成左右,但是2、3月平均減少三成,而4月也普遍有減少一成現象。官員指出,財政部按照這個分析資料做主動減稅政策,五區國稅局都會啟動、等於全台適用,我國48.2萬家小規模營業人皆受惠。
官員表示,4月以娛樂業、旅宿業、理髮業、一般餐飲業等四大業別受挫最重,因此國稅局額外針對四大產業小規模營業人特別減免營業稅,以娛樂業而言,4月營業稅可以減收三成,旅宿業則是減收四成,而理髮業與一般餐飲業皆減收兩成,至於其他產業則全面減免一成。
官員強調,雖然5、6月疫情趨緩,但若各產業的小規模營業人5、6月生意仍較往年大幅下滑,同樣可向國稅局申請,稅局將派員查核、重新計算營業額,調整課稅基準,形同變相減稅。
根據財政部定義,我國小規模營業人為每月營業額低於20萬元的小商家與小吃店,採查定課徵營業稅優惠稅率1%,小吃店如果未符合連鎖或加盟業、具備電子取餐系統、網路銷售、電子收銀機且國稅局未認定具有開發票能力等五大情況,即使其營業額超出20萬元,國稅局也會視為小規模營業人、給予優惠稅率。
官員指出,查定課徵方式為國稅局認定單一營業額並課稅,因此今年以來的小規模營業人減免營業稅政策,皆為營業額打折計稅,有效保障小商家權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每推出新建案時,常會利用廣告,增加曝光率,以提高銷售成績,但如果是與地主合建分售的話,該建案的廣告費應按房屋與土地的售價比例分攤後,方得列報為公司廣告費。
該局說明,建設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房屋及土地,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歸屬地主銷售土地部分的相關費用,包括廣告費等等,是不能從公司銷售房屋收入中減除,因建設公司為促銷目的所支付的廣告費,其廣告效益已及於土地,自應依售價分攤於房地,再分別計算損益 ,方才合理,如有代地主負擔之廣告費,是不得列報為公司廣告費。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核甲建設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廣告費500萬元,因甲公司係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銷售建案,並約定房地售價比例為4:6,是其雖主張已與地主約定銷售合建房地之廣告費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國稅局乃按房屋與土地的售價比例,將屬於地主出售土地應負擔之廣告費300萬元[500萬元×6/(4+6)=300萬元〕,予以剔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外籍人士於同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次年5月31日(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因受疫情影響延至109年6月30日)前向居留地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
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華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度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並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周秉葦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3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9年4月至6月小規模營業人核定之營業稅稅額繳款書將於7月下旬寄出,繳納期間自109年8月1日至8月10日,請營業人留意,並如期繳納。
該局說明:每3個月(按季)查定課徵之營業稅繳納方式,除以現金、約定委託轉帳繳稅外,尚可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存款帳戶轉帳及信用卡繳稅,稅額2萬元以下者,也可至24小時服務的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並免負擔手續費;選擇以活期存款帳戶轉帳或信用卡繳納者,可透過行動裝置APP,掃描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即可自動連結至繳稅服務網站繳稅,請營業人善加利用上述各項繳款方式如期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便利商店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存款帳戶轉帳及信用卡繳納稅款,服務時間截至繳納屆滿日後2日之24時前,籲請小規模營業人如期繳納。倘逾繳納期限繳納者,將被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於109年6月30日前完成採用網際網路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並繳納稅款者,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09年7月31日前〔今年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提示截止日展延至7月31日〕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該局說明,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案件,倘未能如期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亦無法享有較高之交際費列報限額。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如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附件上傳時請仔細審視上傳檔案內容是否與附件類別相符及有無漏頁缺頁情形。
例如甲公司申報案件卻誤上傳乙公司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或是上傳檔名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實際內容卻為其他類別附件等內容不符之情形,如有前述上傳檔案內容不符或缺漏,均屬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未完成上傳之情形,該會計師簽證案件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該局呼籲,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依限送交,以免影響營利事業權益。
舉證折舊項目要檢送的文件分為下面3種情況來說明:
1.買入契約有分別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要檢附買入契約影本。
2.買入契約沒有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要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和買入契約、買賣發票或收據影本,成本要按照:
買入價格×房屋評定價格÷(房屋評定價格+土地公告現值)
計算的所得數值認定。
3.若無法提示上面的文件,請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成本就按照課稅現值認定。
以上所要提出的文件中,需要註明房屋構造種類(如有電梯的鋼骨混凝土造或無電梯的加強磚造),並加蓋印章,以方便認定。
至於折舊費用核認的條件是按照房屋耐用年限計算。例如有電梯的鋼骨混凝土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現值的1/51;如果是無電梯的加強磚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現值的1/36。但是如果納稅義務人能舉證實際折舊額的話,可以核實認列。土地部分則不可以提列折舊。如果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的話,房屋的折舊要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提供服務而取得銷售獎勵金,係屬銷售勞務性質,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如係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計算而取得之進貨獎勵金,則應按進貨折讓處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又依財政部賦稅署75年6月7日台稅二發第7558085號書函規定,經銷商因提供服務而取得之「銷售獎勵金」,屬銷售勞務性質,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故營業人取得之獎勵金,究應開立統一發票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視該獎勵金之性質是否為提供勞務之代價而定。
該局舉例,國內電器產品供應商甲公司與經銷商乙公司訂立經銷契約,並約定按一定期間(如按月、季、年)之進貨累積金額計算,給予乙公司獎勵金,甲公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乙公司則應依規定申報進貨折讓。另甲公司為提高產品銷售量,與量販店丙公司簽訂合作契約,由丙公司將甲公司產品置於貨架明顯處並協助消費者安裝,並約定按其銷售金額之一定比率支付銷售獎勵金及安裝助成費,因丙公司所取得之報酬係提供貨架陳列服務及協助安裝之對價,屬銷售勞務性質,與進貨折讓有別,丙公司取得銷售獎勵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與供應商訂定之契約,確認獎勵金性質,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造成雙方申報錯誤而遭受違章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商業交易型態多元,常有營業人委託其他營業人代銷貨物,但對於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應如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人仍是「霧煞煞」,不知如何是好。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或受託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
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則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代銷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代銷之營業人。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於年度終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未經代銷之貨物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受託代銷之營業人,除受託代銷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應列報外,受託代銷之銷售額則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A商品1,000個,雙方簽訂委託銷售合約,每個A商品售價105元(含稅),按月結算並按每代銷一個支付10元佣金。
(一)甲公司送貨至乙公司時,應開立並交付總價105,000元(105元×1,000個)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
(二)乙公司銷售A商品10個予消費者丙君時,則應開立總價1,050元(105元×10個)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予丙君。當月結算時,假設乙公司總計代銷A商品800個,乙公司應開立佣金收入8,000元(10元×800個)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甲公司。
(三)又假設乙公司至年度終了並未再銷售A商品,乙公司除應列報代銷佣金收入8,000元外,受託代銷之銷售額80,000元(105元×800個÷1.05)則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
(四)甲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則應將未經乙公司代銷之貨物銷售額20,000元(105元×200個÷1.05),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
該局呼籲,營業人從事委託代銷或受託代銷業務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覈實調節營業收入,依規定列報委(受)託代銷之佣金支出(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職業訓練機構辨理收費訓練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營業稅法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又財政部於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48041號函規定,公司所屬訓練中心辦理各項農、工職業訓練,並接受國內農政機關及經濟部所屬其他機構人民團體之委訓所提供之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職業訓練機構辦理收費訓練,尚無營業稅法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所屬訓練中心辦理「電腦基礎實務操作訓練班」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學費50,000元(每人5,000元*10人),因甲公司並非營業稅法所稱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核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提醒,職業訓練機構辨理訓練課程銷售勞務,若非符合營業稅法免稅規定者,請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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