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於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若有扶養5歲以下的子女,父母可列報每名子女12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除父母外,另有2種情況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該扣除額:
一、 父母均有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祖父母列報扶養5歲以下孫子女時,可申報減除孫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二、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其受扶養親屬,得列報該受監護之5歲以下受扶養親屬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前述原因除「死亡」、「監護登記」可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認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今(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適用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即將展開,財政部於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營所稅查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彙整修正重點,表列如下:
金額為新臺幣
條 次 |
修 正 重 點 |
第74 條 |
一、乘坐國際線飛機之交通費,應分別檢附下列憑證: |
第88條 |
自112年1月1日起,列支限額調整如下: |
第95條 |
營利事業承租乘人小客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16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第20號規定以使用權資產入帳,並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計提折舊時,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
第97條 |
購置土地、興建或購置房屋及固定資產,利息資本化處理: |
第111條之2 |
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應將各該期下列規定之所得額,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扣除: |
該局提醒,近年法規多有異動,如有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112年6月30日落日,營利事業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別忘了還有防疫照顧假、疫苗接種假及隔離治療假之租稅優惠措施可利用,營利事業得就適用期限屆滿前,符合一定條件之薪資支出部分,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疫情期間,基於防疫需要,營利事業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給付員工未確診COVID-19申請防疫照顧假期間(適用截止日112年6月30日)或疫苗接種假期間(適用截止日112年4月30日)之薪資及給付員工確診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之「隔離治療」請假期間(適用截止日112年6月30日),「超過」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之薪資部分金額,就該等薪資之200%,自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欲適用上揭租稅優惠,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請假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該局另補充說明,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網路申報系統已提供各項申報書表建檔功能,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本(113)年4月3日花蓮發生芮氏規模7.2級強震,該局將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觀光相關產業為花蓮地區重要經濟命脈,因4月3日強震造成花蓮縣部分房屋毀損、蘇花公路中斷,多處觀光景點封閉,嚴重影響店家營業情形,為減輕營業人的營業稅負擔,該局將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動調減其轄內花蓮地區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該局呼籲,除花蓮地區外,其它地區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若因此次花蓮強震而無法營業致影響查定銷售額者,亦可向國稅局申請扣除未營業日數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0403花蓮地區震災租稅協助專區」查詢相關資訊及線上申請減徵營業稅,或直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洽辦,如仍有營業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該局彙整結算申報新措施重點,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一、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規定,公司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依規定申請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設備投資抵減者,可分別按當年度支出金額25%及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投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113年2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以符合程序要件。
二、實施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起,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於當年度決算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且營利事業當年度直接持有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者,應填報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
三、增訂雇主給付員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標準或勞雇雙方約定金額者,得就該超過部分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
四、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6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五、修正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者,免視為員工之薪資。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開新修訂內容,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請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省時方便又安全。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即將於5月開始,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必須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因海外所得不屬於國稅局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民眾應據實辦理申報,並在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時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表示,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的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否則除要依規定補繳應納稅額外,還會被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110年度有國內營利及薪資所得合計80萬元,另有取自海外之營利所得510萬元、利息所得90萬元及財產交易所得210萬元,甲君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以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直接上傳申報,致漏報海外所得81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提醒,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利用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調的所得資料,僅供參考,如有查調以外的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民眾若有投資海外基金取得利息或營利所得,或是投資海外資產發生財產交易所得,不管有沒有收到金融機構寄發的通知單,基於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度,皆應主動確認及據實申報。如有漏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前,主動向國稅局更正並補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對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享有租稅優惠,既可減輕租稅負擔又可作公益,一舉雙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定義,公益出租人指的是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承租人,或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承租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又依同法第15條規定,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的房東,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的免稅優惠。
該局舉例,甲先生112年度出租名下1棟房屋給房客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收取20,000元,因無法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按財政部核定標準43%計算,甲先生應申報租賃所得為136,800元〔20,000元×12個月×(1-43%)〕。若甲先生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因租金收入有每屋每月15,000元的免稅額度,甲先生應申報租賃所得為34,200元〔(20,000元-15,000元)×12個月×(1-43%)〕。
該局提醒,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公益出租人的個人房東,因享有租稅優惠,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特別留意租賃所得的計算,以維護自身權益。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將於113年5月1日開始結算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符合一定條件且未獲保險理賠才能申報列舉扣除,請民眾報稅前多加檢視相關單據,以免列報的醫療費用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得予以扣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採列舉扣除申報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才能列報扣除,但所支出的醫藥及生育費用,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就不能再列報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為「預防及瞭解」身體狀況所進行之健康檢查、醫美相關支出等費用,與「必要醫療行為」無關、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開立的醫藥費收據,都不可列舉扣除。民眾可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健保特約醫事機構查詢」網頁,確認就醫診所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免列報之醫療費用事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除自行保留紙本醫藥費收據外,亦可於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多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為通行碼等方式查調扣除額資料,避免到各地區國稅局臨櫃辦理時人潮擁擠。如對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相關規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因應科技進步、產業轉型及製造流程改變,國稅局逐年檢討修正各製造業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並報請財政部核定。112年度修正太陽能產業、通訊器材業、脫水食品業、瀝青混凝及其製品業暨電子半導體生產設備製造業等5業別,相關耗用標準自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業別資料可至該局網站下載使用(https://www.ntbk.gov.tw,放置路徑:首頁>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辦服務及查詢>歷年各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製造業相關原物料耗用數量無法根據帳證紀錄核實認定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2項規定,其耗用之原物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除能提出正當理由,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外,應按該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前述業別之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留意本次修正內容。如有疑義,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我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112年5月31日增訂第27條之1,並已配合發布子辦法「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對於以現金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提供租稅優惠,前揭辦法施行期間自112年6月2日起至122年6月1日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經文化部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成為其投資人達2年者,得以其投資金額20%,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按投資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指出,前項投資人如為創業投資事業,其依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依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投資人第3年度起,按創業投資事業投資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該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揭投資抵減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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