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惟當此無償移轉之貨物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營業人如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於申報銷項稅額之同時,又可同額申報進項稅額,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寢具公司為促銷商品舉辦年終回饋,消費者購買雙人床包四件組即贈送枕頭套1組,甲公司贈送枕頭套給消費者時,因隨貨附贈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上開說明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甲公司將購買作為贈品使用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則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將贈品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邇來常有民眾或營業人對於政府委託代辦社會福利勞務、文化勞務及委託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代辦業務免徵營業稅的規定,其中委託人「政府」的範圍為何?常有不清楚的地方。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下稱組織基準法)第3條規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除保留原「機關」、「獨立機關」定義並刪除「附屬機關」外,另增訂「機構」定義,指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的組織;另同法第16條規定,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附屬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機構;機構組織,準用組織基準法規定。故組織基準法規定的「機構」,其權限及職掌原係所屬機關一部分,其本質可認屬機關延伸。例如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業務及依法執行相關福利事項,依「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所設老人之家,為其四級機構,依其權限及職掌屬機關的延伸。

為因應社經環境變遷需要及政府組織調整,財政部特於112年11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204651080號令核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有關政府委託代辦勞(業)務,所稱「政府」包括政府行政機關及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3款規定的機構,且政府委託代辦勞(業)務應以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者為限。

該局呼籲,接受政府委託代辦勞(業)務者,應注意得免徵營業稅的適用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對解散或已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員工之營利事業,在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作為當年的其他收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就其員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薪資支出等營業費用列支,嗣因營利事業於支付該等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支付退休金之員工,依規定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而領回之結餘款項,應轉列領回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指出,查核轄內A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於109年間向主管機關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新臺幣140萬餘元,惟A公司漏未申報該筆結餘款收入,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務必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領回之結餘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183819C8-813B-4013-B103-740A8FDEBE4C.jpg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收取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屬在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今年疫情趨緩後,許多學生開始規劃至國外留學或遊學,並透過留遊學代辦中心代辦相關申請手續。營業人於國內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經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後,國外學校會給付該營業人佣金。該項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屬境內銷售勞務,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零稅率之適用,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代A君辦理海外J校之留學服務,經A君自行向J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後,國外J校給付甲營業人新臺幣10,000元之佣金,甲營業人取得該佣金後,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從事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而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如有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153376.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111年8月30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生技醫藥公司申請適用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應於其營利事業股東以現金繳納股票價款當日起滿3年之次年1月底前,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如其營利事業股東以現金繳納股票價款當日起算至本(112)年連續持有滿3年者,應於明(113)年1月底前,檢具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該局指出,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規定,為鼓勵生技醫藥公司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生技醫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3年,且該生技醫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按原始認股或應募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前揭營利事業如為創業投資事業,其依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依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權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該生技醫藥公司記名股東第4年度起,按創業投資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該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生技醫藥公司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應檢具下列文件,並於期限內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創立或增資前、後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有多次增資,併同檢附投資計畫開始至本次增資之資本形成明細表。
二、生技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
三、議決該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四、營利事業股東繳納股票價款證明文件。
五、營利事業股東繼續持有股票達3年,可適用投資抵減之金額明細表,包括股東戶號、名稱、統一編號、認股股數、認股金額、繳款日期、股票編號或證券存摺、繼續持有達3年之股數、可抵減金額及可抵減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在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加速我國行動支付普及化,財政部107年1月12日訂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月銷售額逾新臺幣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仍按1%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租稅優惠,1年內不得再申請適用:
一、營業人自行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
三、經查營業人未分別或未全部委託接受金流服務之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四、營業人不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每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表示,適用本租稅優惠之營業人,國稅局仍會不定期派員查明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是符合作業規範相關規定,針對營業狀況或收款方式變更時,停止其租稅優惠。

該局呼籲,行動支付已成全球經濟發展趨勢,經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之營業人,請於結帳時主動提醒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並於結帳櫃檯明顯處置放行動支付收款標誌,以加速我國行動支付普及化。

如尚有其他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S__89792556.jpg

營利事業因被投資公司營運虧損,導致產生損失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在稅務處理上,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亦即被投資事業營運發生虧損,以致原出資額實際發生折減,才可列報投資損失;而計算投資損失時,必須特別注意以前年度已列報投資損失者,應於原出資額中先予扣除。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證明文件,但是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計算投資損失時,尚須注意該筆投資成本是否曾已列報損失,以免重複列報。該局舉例,甲公司於95年間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為3千5百萬元,乙公司於100年度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於辦理100年度結算申報依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60%列報投資損失2千1百萬元,嗣乙公司持續虧損,遂於109年辦理清算結束營業,甲公司取得乙公司清算分配款5百萬元,故甲公司於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列報之投資損失應為9百萬元(3,500萬元-2,100萬元-5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時,除需注意以實現者為限及應檢附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或合併、破產、清算之相關證明文件外,且要注意需扣除以前年度已申報之投資損失,以免損失重複列報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S__7913479.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繳納查定課徵營業稅,於繳納期限內,除可持現金及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亦可使用電子支付帳戶、自動櫃員機(ATM)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稅款,營業人還可利用公司行號在金融機構或郵局所開立之存款帳戶約定轉帳繳稅(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只要申請一次,往後皆可使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選擇以「存款帳戶約定轉帳」方式繳納查定課徵營業稅,只須將欲轉帳的存款帳戶資料填載於「委託轉帳代繳營業稅稅款約定書」或利用按季查定開徵之繳款書所附印的「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執聯,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以工商憑證、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申請委託轉帳代繳營業稅稅款」,國稅局收到後會主動在每季查定課徵營業稅開徵前,郵寄轉帳繳納通知,提醒納稅義務人約定的存款帳戶存足稅款,並且在當季稅款繳納日期最後一天,從約定存款帳戶即時扣款繳稅,安全又便利。

 

該局特別呼籲,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可多採用「存款帳戶約定轉帳」方式繳納營業稅,可達到即時扣款繳稅的便利性,以免因事繁忙逾期繳納。

S__7913478.jpg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補徵案件之繳納期間為1121116日至1130日。經統計該局所轄,本次核定補徵案件計1,355件,補稅金額為3.5億元,該局將陸續寄發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營利事業於收到後請儘速在繳納期限內繳納。

 

該局說明,本次核定補徵案件,係營利事業逾1031日仍未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額,稽徵機關按其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連同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期限內繳納。營利事業接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如有疑義,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非常多元,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應繳納稅額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來來(OK)及萊爾富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利用信用卡、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稅。多元繳稅管道的操作方式,於繳款書有詳載說明,請參考運用。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繳納截止日,逾期繳納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尚需繳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既費時又增加負擔;滯納金按應繳稅額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滯納利息則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且該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訂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目的,在避免因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造成繳納稅負偏低之情形,爰營利事業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除應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外,尚須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差額繳納所得稅,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以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立法意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為-900萬元(=全年所得700萬元-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1,600萬元),依所得稅法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為0元,基本稅額為78萬元〔=(課稅所得-900萬元+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1,600萬元 -扣除額50萬元)×基本稅率12%〕,惟甲公司於計算基本稅額後,又申報減除投資抵減稅額3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剔除列報之投資抵減稅額,並補徵稅款3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基本所得稅額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繳納之基本稅額,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第 21 頁,共 371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