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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業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該進口貨物因故復運出口且不再進口,並經海關退還退運出口貨物繳納之營業稅者,應於取得退稅當期(月)營業稅申報書之進項稅額,扣減海關退還之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瑕疵、交易取消等因素,將進口貨物退運出口後不再復運進口,並向海關申報出口報單類別為「G3外貨復出口」及統計方式為「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因此類情形屬進貨退出,若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所繳納營業稅,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發生進口貨物退運出口,經向海關申請並取得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形同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以海關核退稅款當期(月)為報繳營業稅之期(月)別,區分「進項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營業稅申報書進項「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申報書第40414243欄)。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12月間進口一批貨物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繳納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額15萬元,並於申報11311-12月期營業稅時,申報該筆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後因其中部分貨物有瑕疵缺損,甲公司將部分貨物計80萬元退運出口至國外供應商且不再復運進口,並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於1142月收到海關核退營業稅4萬元,則甲公司應於申報1141-2月期營業稅時,填報於申報書第4080萬元、第414萬元列為該期進項稅額之減項。甲公司如漏未申報上開退稅額4萬元,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虛報進項稅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漏未申報海關已核退之營業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之稅款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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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7年度起,雖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營利事業的盈餘仍屬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自行依規定併入其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自行列報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商號獨資資本主,該商號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50萬餘元,經該局依申報數核定,惟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列報營利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稅30萬餘元並處罰鍰6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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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新臺幣升值,在匯率劇烈波動下,營業事業因收付外幣或外幣交易所產生之匯兌損益,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認列金額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始能計入當年度損益,若僅因年終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屬未實現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故營利事業向國外銷貨或進貨,雙方約定以外幣收付價金,於進、出口貨物時,按當日匯率換算新臺幣入帳,未來收付外幣時,因結匯日的匯率可能已變動,此時因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之差額,即屬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該金額可列入當年度損益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4210日報關出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10萬美元,當日美元匯率為32.5元,銷貨產生應收帳款,入帳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萬元,嗣後甲公司於11452日收到5萬美元應收帳款,按當日結匯匯率30元計算,產生兌換虧損12.5萬元【即5萬美元×(32.5-30元)】,因該兌換虧損已實際發生,甲公司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為損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銷貨款,甲公司於財務會計上,雖須按年底(1141231日)美元即期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但因該匯率評價調整所產生之兌換損益僅係帳面差額,尚未實現,屬「未實現損益」,甲公司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時,應以已實現者才能計入當年度損益,且應備妥匯兌損益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因誤列或資料不全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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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自今(114)年11日起調高,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之起徵點由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調高至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之起徵點由每月銷售額4萬元調高至5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調整後起徵點之營業人,將不會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並同時列出容易誤解二件事,提醒營業人注意。

 

第一,誤以為從事網路銷售應申請稅籍登記時點,一律按調高後起徵點判斷:

依財政部1091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從事網路銷售應申請稅籍登記時間點,應按行為時營業稅起徵點標準判斷。

第二,誤以為經營實體店面只要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就可以不用辦理稅籍登記: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經營實體店面營業人,不論當月銷售額是否達營業稅起徵點,都應該在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林先生自11310月起於網路銷售文具商品,11310月至1142月每月銷售額分別為6萬元、7萬元、9萬元、8萬元及9萬元,依行為時113年度「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銷售貨物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8萬元,11312月銷售額9萬元已達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林先生誤以為11411日起營業稅起徵點已調高,其每月銷售額均未達調高後起徵點可以不用辦理稅籍登記,如經查獲,將遭受處罰。又如果林先生同時經營實體店面,就必須在實體店面對外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與營業稅起徵點無關。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而尚未申辦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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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下稱居住者)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外籍人士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13年度的所得應於11451日起至630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外籍人士如居住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如居住地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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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將於今(114)710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今年79日前,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所填報扣款之帳戶並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

該局說明,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今年630日,是申報以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繳納應納稅額者,亦延後至710日開始扣款,納稅義務人除注意須預留足額存款外,並應檢視所填報扣款帳戶等資料之正確性,若因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字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填寫錯誤等)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今年630)存款不足,造成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今年71)起,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李先生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綜合所得稅,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今年630日的餘額僅有2,000元,且李先生在79日前未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部分之金額3,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李先生限期繳納,並自今年71日起依同年1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除可至其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瞭解扣款情形外,亦可於今年715日起至1154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 )經由【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查詢。如有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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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長至114630日止,該局依據以往查核經驗,常見兄弟姊妹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重複扶養父、母親,致不符合列報扶養規定遭補稅的情形,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報減除本人、配偶及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113年度的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97,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的免稅額為145,500元。其中,納稅義務人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可認定為無謀生能力:
一、113年度所得額未超過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1萬元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有2名以上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為使該類案件各地區國稅局有一致性認定原則,財政部於11442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5680號令訂定「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認定順序如下:() 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 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 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無法依前三款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的人列報。至於第四款所指「實際扶養事實」,則參考申報扶養者所提出下列事實證明綜合判斷,如實際同居天數、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實際負擔醫藥費、長照費用、住宿費用、探視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天數或其他扶養事實等事證。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同時申報母親丙君為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因該局否准甲君認列丙君的免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惟經丙君出具切結書,並表示112年度確實與乙君同居一家,且受其扶養,該局遂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不論父母是由子女共同扶養或輪流扶養,最佳的列報方式,是由兄弟姊妹間協議列報。此外,民眾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於報稅後發現申報錯誤,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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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關稅對我國經濟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至1146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避免因疏忽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該局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類型整理說明如下:
一、結清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收入:營利事業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時,所領回之結清賸餘款應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
二、行使歸入權收入: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財務會計帳列資本公積,惟稅務申報時應於行使歸入權年度列報其他收入。
三、海外所得: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該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取之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基金獲配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配息)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出售境外基金),應就其海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由於此類所得非屬法定應辦理扣繳之範圍,營利事業須留意金融機構提供之各類海外所得明細資料。
四、政府補助款收入: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除特別規定免納所得稅外,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
五、保險賠償收入:營利事業因竊盜、車禍支付相關醫療費、災害損失等,除認列相關損失及費用外,其自保險公司取得之保險理賠金額亦應列報收入。
六、退稅款: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冲回,如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留意相關收入申報情形,如經檢視發現有短漏報收入,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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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稱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該條同項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其中第1款規定須加計之「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倘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因此,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取有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依法課徵基本稅額。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個人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常有民眾誤以為向國稅局查調所得既無海外所得資料,即無須申報,致未依法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而遭補稅處罰,請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務必檢視海外所得資料項目。

該局舉例,甲君112年投資海外信託基金,獲利1,500萬元,但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查得核定甲君漏報基本稅額約100餘萬元,甲君主張向國稅局查調的所得清單並無上述所得,不應處罰,惟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之申報係採自行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仍有據實申報義務,甲君漏未申報,仍應按漏稅額依法處罰。

該局呼籲,適逢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醒納稅義務人當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以上,應辦理基本所得額及稅額之申報,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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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使用網路線上版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注意僅產出稅額估算表並不代表完成申報,須確認完成資料上傳才完成申報程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採網路申報應依報稅系統畫面指示步驟操作報稅流程至「申報資料上傳」,系統回傳「上傳申報成功」訊息才算完成申報。往年時有發生民眾未完成申報而誤以為已申報情況,民眾如欲檢視申報資料是否上傳成功,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首頁/國人綜合所得稅/綜所稅結算申報/申報及繳稅查詢,輸入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編號、民國出生年及驗證碼,即可查得申報檔案編號、申報方式及申報上傳時間。

該局呼籲,民眾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留意系統畫面提醒的相關訊息,並確認申報資料是否成功上傳,以免因未完成申報綜合所得稅而受罰。如仍有疑義,請於上班期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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