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所屬員工使用自有車輛從事與業務相關工作,如雙方書面約定車輛加油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該項費用支付的進項稅額可由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78年9月11日台財稅第780273399號函及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2028號函釋規定,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的進項憑證(進項憑證屬三聯式統一發票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得免記載買受人地址),其進項稅額非屬同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員工以自有車輛為公司從事與營業相關的運送工作,支付車輛維修費用及加油費用計新臺幣(下同)21,000元(費用金額20,000元及進項稅額1,000元),勞資雙方書面約定該費用由公司負擔,且該進項三聯式統一發票已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1,000元等應記載事項,該進項稅額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如有將非因業務所需支付員工車輛的維修費用及加油費用取得的進項憑證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如因「登錄錯誤」導致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免予處罰,但要特別注意,持其他營業人開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不適用免罰規定。
該局指出,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於上網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至以其他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營業人所開立進項憑證、作廢發票或其他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已構成「虛報進項稅額」違章行為,則不包含在內。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所屬分支機構採分別報繳,甲公司之會計人員同時處理總、分支機構營業稅網路申報事宜,誤將載明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充作甲公司臺中營業所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甲公司與所屬分支機構為不同之營業稅納稅主體,對甲公司臺中營業所而言,甲公司為其他營業人,所以無法主張「登錄錯誤」適用免罰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於申報時應以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注意登錄資料之正確性,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屬於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為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說明,日前查獲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戶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23萬元,其中121萬元屬受扶養親屬乙君醫療費,該局查得乙君該年度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就醫,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計117萬元,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不得扣除,因此甲君111年度僅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6萬元(全戶醫藥及生育費123萬元-保險給付117萬元),並重新計算稅額後予以補徵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選擇適用列舉扣除方式,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並確認是否以該醫療費用申領保險給付,如受有保險給付,應減除受領保險給付金額,僅就未獲給付之醫藥費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以免遭剔除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該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建置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專區」及「國稅小幫手」智慧客服,提供民眾24小時稅務諮詢服務及常見QA等資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能快速閱覽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資料,財政部今(113)年於手機及網路(線上版)報稅系統中,新增「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下稱估算表)功能,提供民眾上網即時下載個人報稅資料,並估算好應繳(退)稅額,民眾於檢視內容無誤後,即可執行「申報資料上傳」,快速完成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估算表係透過手機報稅或網路申報(線上版)系統,提供即時查詢納稅義務人家戶成員的免稅額、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且會自動擇高採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不含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並以最有利的稅額計算方式,即時估算民眾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繳納(退)稅額,該估算表結合了「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及「稅額試算」功能,往年習慣採用人工(二維)報稅或今年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條件或想體驗快速報稅的民眾,請善加利用手機或網路下載估算表方式,完成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核對估算表內容無誤,請務必執行「申報資料上傳」,才算完成申報;如有需要編修所得或扣除額資料者(如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亦可自申報系統修改申報資料,再依系統指引的申報步驟操作,完成申報上傳。此外,民眾如已使用手機或網路申報系統,及下載估算表並完成上傳申報,之後再次進入申報系統時,系統僅會提供前次已上傳的申報資料,不再提供下載估算表。
該局呼籲,請民眾可多加利用智慧型手機報稅,無須安裝APP,搜尋關鍵字「報稅」,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進入手機報稅系統頁面,選擇「我要報稅」,按照手機螢幕顯示,選擇「行動電話認證」或「戶號+查詢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其中任一項驗證身分後,依照系統畫面指示步驟,就可快速又便利完成報稅。如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於上班時間向所屬國稅局詢問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將於今(113)年6月12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今年6月11日前,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所填報扣款之帳戶並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若因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字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填寫錯誤或誤用已結清帳戶)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今年5月31日)存款不足,造成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今年6月1日)起,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王小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應自行繳納之稅額8,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今年5月31日的餘額僅有6,000元,且王小姐在6月11日前未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部分之金額2,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王小姐限期繳納,並自今年6月1日起依同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6%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今年6月15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 )經由【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查詢,或至其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瞭解扣款情形。如有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營業人來電詢問,該公司因對核定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服,提起復查,嗣經復查決定後仍維持原處分,乃續提訴願,惟近期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傳繳通知,對於公司仍處於行政救濟中的未確定案件,為何會被移送執行?又如何補救才能免於被執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對於依法提出訴願的案件,則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時,才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此外,參照財政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及94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8190號函釋意旨,納稅義務人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而依法提起訴願的案件,於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要求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捐者,國稅局會受理並撤回執行,但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的情形在內。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照相關規定來繳納稅捐,若有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26條之1規定不能於法定期間繳清稅款者,得於各該條規定,申請延分期或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以避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人如有繳納稅款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財政部提供7種繳稅方式供納稅義務人選擇使用,近期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申報有應繳稅款如選擇以委託取款轉帳繳稅方式繳納,會在甚麼時候提兌?
該局說明,民眾若採委託取款轉帳繳稅方式繳納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者,請自113年5月31日起將足額應繳稅款保留於申報時填報扣款的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國稅局預計於113年6月12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提兌結果如屬資料填寫錯誤或存款不足額者,不再進行第2次扣款,由國稅局另行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自申報截止之次日起,依113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13年6月15日至114年4月30日,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https://www.ntbna.gov.tw)【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項下,依序輸入身分證字號(共10碼)、委託取款帳號(末5碼)等相關資料後,即可查詢提兌狀況;亦可於6月中、下旬至指定扣款之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查詢扣款狀況。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電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國稅局常接獲營業人詢問以分期付款方式銷貨,統一發票已於收取第1期價金時1次全額開立,後因買受人未依約付款而取回貨物再出售,原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以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嗣買受人未依約按期付款,營業人依法取回所有權尚未移轉買受人之標的物再出售,除應就再出賣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若原分期付款買賣收取第1期價金時已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而未能收回之價金因已報繳營業稅,得由營業人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扣減銷項稅額;若原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按期開立統一發票者,未能收回之價金則免再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2月1日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機器設備給乙公司,含稅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5萬元,雙方約定分10期付款,全部價金完成支付後始由乙方取得設備所有權,甲公司於當日收取第1期價金時即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報繳營業稅,乙公司支付4期價金後,自第5期起因資金困難違約未付,甲公司依約取回該設備並再以含稅總金額42萬元出售丙公司。基此,甲公司除應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40萬元,稅額2萬元)給丙公司外,原甲公司與乙公司分期付款買賣部分,因甲公司於收取第1期價金已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未能收回之價金63萬元已報繳營業稅3萬元,甲公司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扣減銷項稅額;若甲公司依約按期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則未收回價金63萬元免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財政部提供7種繳稅方式供納稅義務人選擇使用,近期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申報有應繳稅款如選擇以委託取款轉帳繳稅方式繳納,會在甚麼時候提兌?
該局說明,民眾若採委託取款轉帳繳稅方式繳納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者,請自113年5月31日起將足額應繳稅款保留於申報時填報扣款的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國稅局預計於113年6月12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提兌結果如屬資料填寫錯誤或存款不足額者,不再進行第2次扣款,由國稅局另行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自申報截止之次日起,依113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13年6月15日至114年4月30日,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https://www.ntbna.gov.tw)【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項下,依序輸入身分證字號(共10碼)、委託取款帳號(末5碼)等相關資料後,即可查詢提兌狀況;亦可於6月中、下旬至指定扣款之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查詢扣款狀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如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若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甲公司原申報109年度未分配盈餘500萬元,並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5萬元,甲公司為增加產能,以109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投資購置設備400萬元,於112年10月1日完成付款及交貨,甲公司最遲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即113年9月30日前填具更正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減除該筆實質投資金額400萬元,並檢附購置設備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付款及交貨驗收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為100萬元及退還稅款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完成未分配盈餘申報後,申請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須留意申請期限,以免因不符規定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5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