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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112811日台財稅字第1120460309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因疫情影響,於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115日至112630)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廢止前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 ,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但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非在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即在11271日以後)者,不適用上述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上述情形之營利事業,應在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附申請書、經核准適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紓困等相關措施之核准公文、其他足資證明接受紓困措施之文件或營業收入驟減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逾期將無法受理。另為簡化申請作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已依財政部1097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1108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或111810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547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所稅暫繳者。()因疫情影響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因疫情影響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今(112)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適逢中秋節連假,順延至10月2日)止,若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一次繳清暫繳自繳稅款,可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在法定申報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每期1個月,最長3年,應納暫繳自繳稅款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提供擔保。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除可持人工填寫繳款書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若稅額3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外,也可以選擇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系統,使用晶片金融卡或以工商憑證登入使用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直接線上繳納或以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暫繳自繳稅款,欲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可在法定期間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申辦,或下載申請書自行填寫並檢附證明文件,以郵寄或臨櫃向稅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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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致1人以上中獎時,中獎人仍可領取中獎獎金,惟溢付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

 

       該分局說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發票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不可開立同年期別相同字軌號碼之發票。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中獎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分局舉例說明,轄內A商號新進店員因不諳收銀系統操作,於11286日重複開出2張同一字軌號碼之發票,並交給2位不同消費者,嗣店員發現時,消費者早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倘1127-8月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字軌號碼有中獎,2位中獎人皆可領取中獎獎金,重複兌獎之溢付獎金將由A商號賠付。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除應賠付溢付獎金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倘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但書規定,免予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本標準免予處罰。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盧建忠

聯絡電話:(049)222306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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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例如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上年度無應納稅額或應納稅額1/2少於新臺幣2,000元、本年度新開業……等)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外,應依同法第67條規定,於每年91日起至930日止(112年度申報截止日適逢中秋節連續假期,順延至102日)辦理營所稅暫繳;但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如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惟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11271日以後者,因已非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115日至112630)內,不適用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3種情形之一,為簡政便民,營利事業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營利事業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申請並經國稅局核准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所稅暫繳者。

二、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申請並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三、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申請並經國稅局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營利事業如未有向國稅局申請核准上述3種情形之租稅協助,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112630日以前者,仍可於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曆年制為11291日至102)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 條第3 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東勢稽徵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2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2日止(因9月30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
   

該所指出,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至112年6月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前揭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但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非在前開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即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不適用之: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簡政便民,倘營利事業於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財政部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發布相關令釋規定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利業所得稅暫繳者、或109年度至111年度因疫情影響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或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均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

 

營利事業對於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勢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邱小姐
聯絡電話:(04)25881178分機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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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11291日起至102日止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除了特殊會計年度及逾期申報案件外,均可採用網路申報。

 

   有關112年度營利事業之暫繳申報規定,簡要說明如下:

 

一、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111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2年度新開業者。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營利事業按其111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二、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下列申報方式(二擇一):

()一般申報:營利事業按111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惟營利事業採上開方式計算之暫繳稅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繳納暫繳稅款,免辦理暫繳申報。

()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2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試算其暫繳稅額。

 

   該所並提醒,營利事業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自行檢視是否符合免辦理暫繳要件,以減輕繳稅資金壓力,另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暫繳申報,須檢送相關附件者,可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未能及時採網路上傳附件或附件上傳不成功,應於1121011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周怡吟

聯絡電話:(042261282111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如於出貨前已先收取訂金,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其於發貨前已收取之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營業人於發貨前未向買受人收取貨款,則以發貨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5月間向乙家具行訂購含稅總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之床具1組,先支付訂金10,000元,雙方約定於112年6月底出貨並付清餘款。乙家具行於112年5月向甲君收取訂金10,000元時,應先就該訂金開立含稅總額為1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於112年6月底送貨時,再就餘款開立含稅總額為4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於出貨前已先向消費者收取訂金,未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民眾如有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王秋雲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0


撰稿人: 郭淑娟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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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記載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當期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果書寫錯誤,應向顧客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發票予買受人;但如因不知顧客身分或聯絡方式,致無法收回原發票時,如經檢附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同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前開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倘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經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餐廳因用餐時間結帳繁忙,將交易金額只有150元的餐費,誤開出150,000元的統一發票,事後發現時因沒有消費者聯繫資訊,致無法聯繫該名顧客收回該統一發票,恐遭受處罰。經洽詢該局補救方法,該局立即回復甲餐廳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該紙發票存根聯影本,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報備,即可於申報該期營業稅時,按實際交易金額報繳。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者,免予處罰;但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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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291日起至102日止(930日遇例假日順延),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815日起,提供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供營利事業下載。除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營利事業可於上開申報期間利用簡易電子認證或工商憑證IC卡網路上傳暫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如需檢附投資抵減證明、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應於上開申報期間屆滿前,將各項證明文件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後,製作成PDF文件檔,再透過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上傳;至以紙本方式繳交附件者,於1011(109日遇例假日順延)前,備齊相關文件資料,送交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需瞭解暫繳網路申報相關內容,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專區(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免繳納營所稅暫繳稅款)查閱,並籲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黃股長 06-223111810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將資金提供股東或任何他人使用,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要特別注意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初將自有資金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提供股東使用,未收取利息,截至111年底股東尚未還款,因資金係自有資金,非以其他借款支應,該公司應按111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計算利息收入47萬3千2百元(2千萬元×2.366%);同例中甲公司提供股東使用之資金如屬借入款項(利率年息4%),依前述規定,應就相當於貸出款項(2千萬)所支付的利息80萬元(2千萬元×4%)調減利息支出。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使用,如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注意依規定計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調整補稅。如有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歐審核員 06-2223111轉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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