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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商品報廢損失700萬元,主張該筆商品係因過期無法銷售而報廢,惟A公司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該局以不符合首揭規定為由,予以剔除,核定補稅14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損失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不符稅法規定,所列費用或損失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另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2年5月31日結束,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或原申報採標準扣除額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者,請注意申請期限並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變更。因此,若欲變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納稅義務人,應於112年11月30日以前,出具原選定及變更後納稅義務人具名簽章之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綜合所得稅申報如原採標準扣除額或已依稅額試算通知書辦理結算申報者,嗣後如發現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應檢附相關收據或證明文件,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更正申報,否則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將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欲變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主體或改採列舉扣除額者,請務必於前揭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該申請期限遭稽徵機關否准,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陳妍岺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70


撰稿人:洪健文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87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提醒,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論是購買時取得,或是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視為銷售貨物自行開立時所取得,其進項稅額均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張修榕
聯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3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保稅貨物銷售與其他營業人,雖該貨物仍放置於保稅倉庫,未向海關申報進口至課稅區或其他保稅區,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開立統一發票。除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者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供外銷者,適用零稅率外,應按所銷售應(免)稅貨物,開立應稅或免稅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近來發現某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以進口報關單申報保稅貨物進儲非自用保稅倉庫之物流中心後,將保稅貨物所有權移轉與國內其他營業人,未向海關申報出倉。因買賣雙方均非屬保稅區營業人,故該交易無法適用零稅率,經查獲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卻未開立致短漏報銷售額,除經補徵營業稅額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將存倉之保稅貨物銷售與境內營業人,倘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未依規定營業稅率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建議有是類交易營業人再行檢視,並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明志
電話:(04)23051111轉7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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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分局進一步解釋,公司列報佣金支出除應檢附佣金合約及付款證明外,仍應提示足資證明有居間事實往來之證明,如有違反上述規定將被剔除補稅。

 

如有相關問題,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洪翠絃

聯絡電話:(049)22230671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最遲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自112年1月1日起,為健全稅籍及強化稅籍管理效能,營業人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登記事項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其銷售網頁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09年1月至4月間常於FACEBOOK直播,並架設自有網站,以個人名義於網路銷售服飾品,由第三方支付機構代收款項,因甲君於當年1月銷售貨物超過8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甲君遲於當年5月始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事後經該局查獲前揭未辦理稅籍登記期間,銷售商品金額達5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25萬餘元外,並裁處罰鍰。另因應稅籍登記新制自112年1月1日實施,該局於112年1月間輔導甲君變更稅籍登記事項增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請甲君於銷售網頁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特別留意每月銷售額,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申請稅籍登記,惟如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應立即向營業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另外該局已於112年5月發函通知尚未辦理變更稅籍登記之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倘各該營業人於接獲該局第1次通知即依限辦理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逾期仍未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提醒營業人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銷售稅組 吳怡慧
電話:(04)23051111轉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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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期於今(112)年531日前辧理申報及繳稅,並於今年6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於今年6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若未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即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應以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該局說明,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得適用相關稅法規定之優惠,例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得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所得額中減除等。營利事業如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致當年度結算申報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者,將影響公司權益甚鉅。

 

該局另提醒,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記得檢視「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列示之上傳狀態,務必確認上傳成功,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顏沛榆

電話:04-23051111716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5、6月為公司股東會旺季,公司為了感謝股東的支持,往往會準備紀念品贈送股東,由於該紀念品取得之進項憑證與業務無關,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謂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故公司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核屬公司對股東的饋贈,購買該紀念品所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商品轉供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因為購買產品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轉供股東紀念品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商品的時價開立買受人為自己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的進項憑證,依上開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經營家庭日用品買賣,向B公司購買1萬個多功能扣式手提餐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並取得B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5萬元,但因為送給股東的行為非屬銷售,因此A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的5萬元進貨營業稅額無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誤申報扣抵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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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強化國內各產業資安防護能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11111日起至1131231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可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之投資抵減。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111218日修正公布,同年74日經濟部會銜財政部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除延長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期間至1131231日外,並新增自11111日起至1131231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亦可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安裝於個人電腦之防毒軟體或防火牆,並不適用。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限於投資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抵減稅額」可採該項支出金額之5%於當年度抵減,或該項支出金額之3%3年內抵減,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併同適用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該投資抵減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務請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之期間內,至經濟部線上申辦系統登錄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成功完成線上申辦,且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申報書附冊第A3A10-1A14頁)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所在地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未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完成經濟部線上申辦系統登錄及上傳成功,或未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填報者,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其死亡當年度之所得,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均應將該死亡配偶(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納入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亦得按全額計算扣除。

該局近期查核發現,甲君於110年8月4日死亡,其配偶乙君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君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乙君以自然人憑證所查詢之所得資料,未包含其配偶甲君之所得,致漏未將甲君該年度所得1,100萬餘元納入申報,經查獲,依規定除補徵稅額148萬餘元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倘無法以其個人憑證查得其死亡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可持其本人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據以辦理結算申報。若是查詢受扶養死亡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則需由繼承人持身分證正本、死亡親屬之除戶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與死亡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謝雅茹
電話:(04)23051111轉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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