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甲公司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分配99年度盈餘時,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新臺幣(下同)1,235餘萬元,100年度因限制原因消滅,卻未於100年度(迴轉年度)列入未分配盈餘申報,致短報100年度未分配盈餘,而遭補稅123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裁罰49萬餘元。


        該局呼籲,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結算申報剛結束,請營利事業再自行審視,是否已將以前年度依其他法律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於104年度限制原因消滅而納入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免因漏報未分配盈餘而受罰,以保障自身權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承攬工程契約書依規定,應由書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貼足印花稅票,且經銷花後才可交付使用。承攬工程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就合約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計貼印花稅票。
  

        該處舉例,承攬工程合約總金額為1,050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稅,則扣除營業稅50萬元後,按承攬金額1,00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若未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者,應按總金額1,05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該處也特別提醒立約人,於合約交付使用前,先行檢查合約內容是否含稅,以免發生短溢繳之情形。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當年度得以呆帳損失列帳。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380餘萬元,並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發給之乙公司98年度債權憑證為憑,因非屬102年度始確定之呆帳損失,否准認列。甲公司申請復查,另主張該公司102年度營業收入中有部分係來自丙公司,應收帳款因丙公司無預警倒閉,當年度已無法收回,提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發給之丙公司債權憑證要求准予列報損失,惟查該債權憑證核發日期為103年度,亦非屬102年度確定之呆帳損失,仍予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嗣未提起行政訴訟而告確定。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一旦發生呆帳損失,要把握時效,保障債權,一旦無法求償,應取具適當之證明文件,並於實際發生呆帳年度列報損失,以維自身權益。

本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機關或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同法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本局進一步表示,所稱財產總額係指財(社)團法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所載之財產總額;所稱當年度收入總額係指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合計數。


      
本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的財產總額或其當年度收入總額已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雖其他要件均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如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則仍不得適用免稅之規定。

本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5年3月27日台財稅第851900292號函釋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  徵、免所得稅,其承辦該業務之各項支出,得依政府委辦契約之約定核實認定。


     
本局說明,依前揭函釋規定機關團體之成本、費用等支出,若同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可由機關團體依其實際支出性質,採前後年度一致處理且不重複列報原則,自行劃分並申報為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成本、費用,再由稽徵機關依其申報情形核實認定。惟若經稽徵機關查核其成本、費用支出因超越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之列支標準,未准列支時,如該部分支出確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且有支付事實及取具合法憑證,可於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60%支出比例時,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本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核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在辦理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時,曾發現民眾將已銷花的印花稅票,揭下重貼於其他憑證上使用,該局呼籲民眾如溢貼印花稅票時,可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稅,切勿揭下重用,如經查獲,除補徵所漏印花稅額外,將依情節重大,照所揭下重用的印花稅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陳雅婷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7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被檢舉或經調查發現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時,除依法補徵稅額外,須就補徵所漏稅額處1倍以下罰鍰。所以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已自行發現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情事,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不過該分局亦特別說明,按稅法規定,就該補繳稅款,須自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可以利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註冊的健保卡,經由報稅軟體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上傳申報的所得總額,如與提供查詢的原始所得總金額不一致,該網路申報收執聯有載明相關提醒文字,請納稅義務人再次確認申報內容;個人短漏報國稅局已依規定提供查詢之所得,雖以憑證透過報稅軟體完成申報,仍應補稅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自然人憑證透過網路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完成申報,嗣後經發現漏報薪資所得90餘萬元,因該筆所得屬國稅局已提供查詢的資料,A君雖經由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惟未依查得該筆薪資所得資料確實填報,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如發現有所得漏未申報,在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請民眾勿心存僥倖,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得不償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兩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新制自104年實施後,營利事業可分配與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已修正為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但營利事業在分配股利時,仍要按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稅法規定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

該所說明,於查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部分公司在104年分配屬103年度盈餘給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時,其可扣抵稅額仍依舊制計算全額帶出,並未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半數計算,經查獲未按實填報股利憑單,至有超額分配之實,遭國稅局處罰。

該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自104年1月1日起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計算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可扣抵稅額時,須以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乘以50%,而營利事業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金額,則應依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減除而非半數,以免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造成下次分配與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有超額分配情事。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10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另印花稅法第24條規定,違反第10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指出,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應依法註銷,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如未依規定註銷,一經查獲,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應依規定銷花,以免受罰。如需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該局或其民雄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繳款書證明聯經收款蓋章後,即可代替印花稅票使用。另外亦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網路申報,經核准取得使用密碼後,即可自行網路申報,更省時又便利。 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第 317 頁,共 374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