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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梅雨季節豪雨來襲,對部分地區造成嚴重災情,個人及營利事業如有遭受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經核定之實際損失,得於辦理該年度個人綜合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災害損失相關申請書表可向國稅局索取,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下載使用,或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
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相關稅捐減免規定或申報方式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近來受西南氣流及滯留鋒面影響,豪雨強襲造成部分地區嚴重淹水,提醒納稅義務人可依法申請稅捐減免。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應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並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列舉扣除額者列為災害損失,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該分局籲請受災納稅義務人清查損失情形,於規定期限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或報請派員勘查,把握時限申請稅捐減免。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補習班業者除應依限填報國稅局所寄發每半年1次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外,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填報經營補習班之所得。
業者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該補習班係依法設帳並記載,則無論有無所得或虧損,均應依帳載或自行調整後之所得額申報,並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等資料送國稅局查核;如未依法設帳或已依法設帳而未依規定記載,則應依財政部頒定標準核算所得額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致被補稅及處罰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總統於今(14)日公布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所得稅法」第112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貨物稅條例」第31條、「菸酒稅法」第18條、第23條及「規費法」第20條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刪除上開稅法及規費法有關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
二、刪除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有關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
三、增訂上開稅法有關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上開刪除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意旨;刪除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係考量滯報金及怠報金具行為罰性質,不宜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本次修法將有助落實公平合理課稅,維護人民權益及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另該部已配合完成相關繳款書格式核定及資訊系統修正作業,俾無縫接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甲公司為大陸子公司提供銀行借款背書保證金額4億餘元,該公司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卻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認列手續費收入,該局遂依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參考金融機構承作保證業務手續費率調增手續費收入3百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與關係企業間之交易,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其中資金之使用交易類型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 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而所稱「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以背書方式保證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責任,即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參考金融機構承作保證業務手續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本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不併計年度綜合所得總額。

本局說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除誤以為應併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外,尚包括申報期限計算錯誤、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或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的成本或費用等情況,請民眾多加注意。

本局提醒,個人出售新制範圍之房屋土地,已逾申報期限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辦理申報。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甲公司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分配99年度盈餘時,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新臺幣(下同)1,235餘萬元,100年度因限制原因消滅,卻未於100年度(迴轉年度)列入未分配盈餘申報,致短報100年度未分配盈餘,而遭補稅123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裁罰49萬餘元。


  該局呼籲,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結算申報剛結束,請營利事業再自行審視,是否已將以前年度依其他法律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於104年度限制原因消滅而納入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免因漏報未分配盈餘而受罰,以保障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個人不動產有非供自住使用之情形者,應將租賃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該所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房屋出租取得租金,可採以下較有利方式擇一計算並申報:
(一)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財政部頒訂必要費用率43%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逐項舉證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中可舉證損耗及費用的項目包括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及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之保險費等。

二、房屋出租所收的押金,應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三、將房屋無償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應依據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房屋無償借供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作住家使用,經查明確係無償且沒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於申報時檢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及法院公證,證明確係無償提供使用,可免設算租賃收入。除此之外,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該所再次提醒,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係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不論租賃期間所屬年度為何,均應於租金收取年度核實申報課稅。該所特別呼籲有房屋出租之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租賃收入,致逃漏所得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明瞭之處,可以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如係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如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如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該局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申報高額借款利息支出,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全年平均應收關係人款項高達6億元,且收取之利息收入低於所支付之利息,顯與前揭規定不符,故依該公司平均借款利率核算,調減利息支出約841萬餘元,補徵稅額142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如有上述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申報,以免遭調整補稅,另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第11點載明:「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計算利息收入者,105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為2.826%。」營利事業可查閱運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於106年6月1日結束後,民眾仍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網路申報紀錄。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使用網路申報的納稅義務人,申報當時未列印收執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結束後才發現收執聯電子檔未匯出保存,致無法確認網路申報結果。因此,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tax.nat.gov.tw) ,點選「綜所稅結算申報」→「網路申報查詢」→「1.105年度申報結果查詢」功能進行查詢,確認是否已完成網路申報,惟查詢結果並不包含詳細之申報內容,請民眾特別注意。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林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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