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查核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以98年度虧損2千萬元,自103年度純益中扣除。經查該公司98年度原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56萬元,嗣後經查獲漏報所得880萬元,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176萬元,致短漏報稅額219萬元,且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達27%,核非屬短漏報情節輕微,其98年度核定課稅所得額虧損3,176萬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故103年度申報虧損扣除2千萬元,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申報盈虧互抵時,須檢視虧損年度是否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
高雄市苓雅區王先生問:公司之進項稅額憑證以及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二者漏報是否都會被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進項憑證漏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營業人之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故5年內經申請敘明理由後,即可提出扣抵,因短漏報進項憑證,僅減少扣抵銷項稅額,並未造成短漏報營業稅,故尚無處罰之規定。
該局指出:依據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查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進項稅額之減少,故應於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若漏報,即屬短繳先扣抵之稅額而後再補稅之漏稅效果,故應補稅處罰。
營業人如發生進貨退出、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的異常現象,一定要在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否則將被視為逃漏稅。近來便有多起業者,循往例延遲到下期補報,被國稅局查核出當月有漏報情況,被視為逃漏稅,需補稅並罰鍰。
許多公司行號在進貨後取消交易,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在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延遲到下期補報,然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營業稅額,應在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如未依規定在當期扣減,導致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必須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10倍罰鍰。許多業者已因延遲申報而遭到國稅局補稅處罰,已有廠商補稅加罰鍰金額逼近千萬元,廠商不可不慎。
相關法條參考資料
統一發票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證明單代之。
(二)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6年4至6月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將於106年8月開徵,營業人如取得該季營業稅得扣抵之進項憑證,請記得在106年7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並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且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會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但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如有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就不能適用上述扣減的規定。
該局特別呼籲,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務必要向供應商索取三聯式進項統一發票,並在每季規定期限內(1、4、7、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才能享有以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的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扣減查定營業稅額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之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本業及附屬業務之經營,係為獲取經營事業之收入。又獲取收入之經營活動,有其循環性,即自投入資金、購置資產或勞務、製成產品或備具服務能力,經由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再回收資金,故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應係直接或間接為獲取收入之經營活動有關者。
該局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3億元,經查係甲公司前任董事長挪用該公司資金,作為買賣股票或清償私人欠款之用,並非公司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而發生之費用或損失,該局乃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已告確定。法院判決意旨認為,本件損失肇因於甲公司前任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連續經由虛偽帳載等方式挪用資金,並非甲公司具有循環性之營業活動過程中所產生,自難認屬係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而發生費用或損失,自課稅收入中扣除。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必須審慎辨明列報之費用及損失是否與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徒增後續行政救濟成本。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106年7月31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受退稅人,該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從106年7月31日起至9月29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內,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第1批退稅案件係採用網路申報、稅額試算以網路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及5月10日前以二維條碼或人工(含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且符合退稅之案件;本批退稅全國總計約220萬件、退稅金額約335億元,屬南區國稅局退稅案件約30萬件、退稅金額約39億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一般退稅兩種,納稅義務人如採直撥退稅,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金額不滿5,000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退稅憑單上所載之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又為方便納稅義務人了解個人退稅案件處理進度,自106年7月31日起於該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sa.gov.tw)/政府資訊公開/業務系統/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專區,提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查詢服務。
該局最後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時未採直撥退稅者,該局於退稅前會寄發「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於接獲該同意書請詳實填寫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後,務必於同意書所定期限內,以遞送、傳真或以掛號郵寄至所轄分局、稽徵所,也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免用憑證方式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綜所稅\申請同意綜合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回覆退稅存款帳號辦理直撥退稅,不但可以免除憑單兌領的麻煩手續,更不必擔心因遷址而收不到、被冒領或遺失等困擾,既便捷又安全。如有疑問請撥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事後經國稅局查得短漏報所得,如該所得係依法應開立扣(免)繳憑單者(不包括執行業務所得),且納稅義務人有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而該資料未能提供上開短漏報之所得者,始可免予處罰。
該局日前發現有民眾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雖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漏報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經該局查獲短漏報獨資商號營利所得160餘萬元,而予補稅並處罰鍰。該民眾不服,主張其非故意,而提起復查。經該局以其所漏報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與減免處罰標準未符,遂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有所得即應申報,鼓勵民眾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或向國稅局查調所得均為政府便民措施,建議民眾可多加利用,惟此所得資料僅供參考,仍請確認核對以免發生短漏報情事,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按已依規定或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之不同,處以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全年所得為虧損3,500,000元,嗣遭人檢舉漏報其他收入,經國稅局調查後,認定其漏報其他收入300,000元,雖加計該筆漏報之收入,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並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有罰則。因該公司已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鍰,故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就該公司短漏所得額300,000元,按當年度所漏稅額51,000元(300,000元×17%),處以0.4倍罰鍰計20,400元。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主要目的在維護誠實自動申報制度,確保善良納稅風氣,所以只要短漏報所得,經加計該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者,均屬違反自動申報義務而構成違章,即應受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帳載會計事項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誠實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收入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而被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06年6月1日止,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結束後,如發現有漏報所得或申報錯誤情形時,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或更正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採網路申報,於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或填報錯誤時,應改以人工申報方式重新填寫正確的結算申報書,並在申報書空白處註明「網路補報(更正)案件」字樣及原網路上傳申報的檔案編號,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或更正申報,若計算結果有應補繳稅額者,應主動補繳稅款,檢附繳款書證明聯併同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應提出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或事前核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屆使用期限,因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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