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關表示,經審核符合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3條,及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作業規定第2點所列條件之業者,得於本年2月底前檢具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報關業者分類,以利受託辦理進、出口報關業務時,降低抽驗比率。本次核定降低之抽驗比率適用期間自本年4月1日起至明(114)年3月31日止。
該關進一步表示,經評定為第一類報關業者,得降低抽驗比率26%至50%;第二類報關業者則為25%以內。此外,取得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EO)之報關業者得降低51%至75%,且毋須逐年向海關申請辦理降低貨物抽驗比率。
臺北關提醒,「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申請書」可自臺北關網站(https://taipei.customs.gov.tw)/便民服務/書表下載/報關業設置管理/14.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申請書下載,或撥打業務服務電話:03-3834265分機368,將由專人提供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確切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8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3年2月10日止,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全體繼承人已找好買家,急於脫售遺產中之A土地(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再以出售土地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經繼承人提供定期存單300萬元作為納稅擔保,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土地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如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不能於期限內繳納,可於繳納期限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以免逾期未繳納稅款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於113年1月19日當日直撥轉入受退稅人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或寄出退稅憑單,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批次包含逾期申報的退稅案件,或原來已經申報繳納,經核定後有溢繳稅額,不論金額大小,國稅局將於農曆春節前主動把溢繳的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在113年3月20日兌領期限前,持向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提兌。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多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除退稅款於退稅當日立即撥入外,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污損或過期須申請補發或展延,還可節省前往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
該局溫馨提醒,國稅局不會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於ATM進行退稅程序的相關操作,請民眾留心詐騙電話。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公司年終舉辦歲末尾牙活動,以購入原供銷售之商品且將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轉供員工摸彩使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原供銷售之商品酬勞員工或饋贈,倘該商品購入時,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入帳,其所支付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因為該商品的用途已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使用而無償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前述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該商品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使用,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無償移轉該商品時,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買進原供銷售商品-電暖器10臺,進貨成本新臺幣(下同)10,000元,進項稅額500元,進貨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年終尾牙時甲公司決定將該10臺電暖器作為摸彩贈品酬勞員工,則應按時價開立以自己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購買5組餐具6,000元作為贈送客戶禮品,因購入時已決定作交際之用途,所支付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餽贈此禮品時,免視為銷售及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酬勞員工或交際餽贈客戶商品時,應特別注意該商品於購入時,如有將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於無償移轉時,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自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實質投資金額,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80萬元及20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112年度以該等年度盈餘斥資500萬元(即109年度150萬元、110年度180萬元及111年度17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2台,於112年7月15日支付訂金100萬元,同年10月25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00萬元,甲公司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將實質投資金額自109、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因機器設備實際交貨日係於109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日後,而111年度未分配盈餘尚未屆申報期,甲公司應自該機器設備交貨日起1年內(即112年10月25日至113年10月24日)填具109及110年度更正後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購買機器設備之支出分別以150萬元及180萬元列為計算109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填寫各該年度「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另於113年5月辦理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將170萬元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以減除後之金額計算111年度應加徵稅額。簡要列表說明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應注意以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項目,並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且實際支出金額應扣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達100萬元以上,始符合申請減除要件。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近日有民眾話詢問:在市場內承租攤位販售古早味甜品,因不熟法令,未辦稅籍登記,如今收到國稅局限期補辦通知,請問會被處罰嗎?小本經營,每日營業額不到新臺幣(下同) 1,000元會繳到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同法第45條規定,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一般飲食業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8萬元者,才須繳納營業稅;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則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就民眾所問事項加以說明,甲君在市場販售甜點,未依法辦妥稅籍登記即開始營業,若甲君在接到國稅局通知限期補辦稅籍登記的催辦函後,在期限內至國稅局補辦登記程序,即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另國稅局依甲君營業時間、甜點價位、攤位面積等要件查定銷售額,經核算每月銷售額未達一般飲食業起徵點8萬元,免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攤商雖屬小本經營,每日營業額縱使不高,仍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請營業人在開始營業前記得先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近日出售甲公司未經簽證發行的股票,是否要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而該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有下列二種情形:一、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印製股票,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實體股票者;二、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發行股份不印製股票,而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發行無實體股票者。
張先生出售甲公司的股票,可先確認該股票是否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如果未經依法簽證(實體股票),也未採登錄發行(無實體股票),就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張先生出售甲公司股票係為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範圍,應以交易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以上說明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諮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表示,為持續優化便利民眾申報遺產稅,自明(113)年1月1日起,擴大單一窗口查復金融遺產服務(下稱查詢服務)之查詢範圍及對象,並精進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下稱試算服務)及跨局臨櫃申報服務。
財政部說明,為簡政便民,該部與金管會、銀行公會等9大受理查詢機構及所屬會員機構483家合作,自110年9月1日起提供存款、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基金及保險等金融遺產資料查復服務,並跨域整合不動產、汽車及金融遺產等資料,自111年1月1日起提供試算服務,對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下且遺產種類單純之案件提供試算通知書,民眾確認試算內容無誤並回復,即完成遺產稅申報,頗受民眾好評。
為進一步提升服務品質,財政部持續優化便民服務內容,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下列3項精進措施:
一、擴大查詢服務之查詢範圍及查詢對象
新增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會員機構為受理查詢機構,將期貨客戶保證金專戶之存款、期貨商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開戶及部位餘額等資料納入查詢範圍;並將查詢對象由被繼承人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擴及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
二、提高試算服務之遺產總額上限金額及新增遺產種類
適用試算服務案件之遺產總額上限金額提高為3,500萬元,並就遺產種類新增已終止上市(櫃)買賣之有價證券,且公司登記已註銷、廢止(撤銷)或破產,其資產淨值為零或負值者。
三、提高跨局臨櫃申報服務之案件金額
為利民眾就近洽任ㄧ國稅局臨櫃辦理遺產稅申報,不受被繼承人戶籍地限制,將國稅局受理民眾跨局臨櫃申辦遺產稅案件之遺產總額上限金額,由3,000萬元提高為3,500萬元。
截至112年11月底,已提供民眾金融遺產資料達439餘萬筆,受理試算服務申請案件達18.1萬件,符合條件者達11.8萬件,占65%。實施前述3項精進措施後,預期99%以上的遺產稅案件可適用查詢服務,而符合試算服務條件者可逐步提升至7成,方便納稅義務人更快速、正確完成遺產稅申報及辦理後續繼承過戶事宜,提升便民服務效能,體貼民眾需求。如需詳細資訊,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向國稅局洽詢。
113年1月1日起,財政部實施11項利民便民措施,減輕民眾負擔,並提供更便利稅務服務,打造友善賦稅環境。
一、關鍵原物料降稅措施延長至113年3月底,包含免徵進口黃豆、小麥及玉米營業稅;調降汽油、柴油及卜特蘭一型水泥貨物稅;調降牛肉、奶粉、奶油及小麥等22項關稅稅率,減輕業者營運負擔,緩和民生物資上漲壓力。
二、調高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員工伙食費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門檻及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於113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一)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由新臺幣(下同)19.6萬元調高至20.2萬元,預估受益戶數約235萬戶。
(二)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伙食費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由每人每月2,400元調增為3,000元。
(三)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門檻及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由50萬元調整為60萬元。
三、調高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113年以後發生繼承案件適用:
(一)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調高至100萬元(增加11萬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調高至56萬元(增加6萬元)。
(二)各項扣除額:配偶扣除額調高至553萬元(增加60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調高至56萬元(增加6萬元);父母扣除額調高至138萬元(增加15萬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調高至693萬元(增加75萬元);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調高至56萬元(增加6萬元);喪葬費扣除額調高至138萬元(增加15萬元)。
四、調高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並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於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一)免稅額:調高至9.7萬元(增加5,000元);滿70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調高至14.55萬元(增加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單身者調高至13.1萬元(增加7,000元),有配偶者調高至26.2萬元(增加1.4萬元)。
(三)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調高至21.8萬元(增加1.1萬元)。
(四)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亦分別按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
(五)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門檻及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調高為750萬元(增加80萬元);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調高為3,740萬元(增加410萬元)。
(六)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提高至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加成50%,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
(七)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項目,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18萬元。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
五、在便民措施部分,持續精進所得稅申報服務及提供納稅義務人更多元便利線上繳稅管道:
(一)精進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附件上傳服務:每戶附件上傳總容量由10MB提高至15MB,並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新增入口點,開放時間比照紙本附件遞送期限至申報屆滿後10日(遇假日順延),於113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就能適用。
(二)擴大營利事業以信用卡繳納稅款適用範圍:113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得使用信用卡繳納營利事業相關自繳類稅款、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款。
(三)開放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線上繳稅:113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之稅款,得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納。
財政部表示,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設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及106年公布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以下合稱CFC稅法)規範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並於106年訂定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合稱CFC辦法),嗣經行政院核定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為使CFC制度運作順利,該部參酌外界意見於112年12月21日及22日修正前開CFC辦法,完備我國CFC制度相關執行細節,並考量臺商對外投資型態,放寬部分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計算範圍(詳附件1)
CFC辦法依CFC稅法授權訂定2項豁免規定,豁免1:具實質營運活動及豁免2: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營利事業或個人(以下稱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任一豁免規定之CFC均可免依CFC稅法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惟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每家CFC當年度盈餘均控制在700萬元以下,另針對豁免2訂定防止濫用規定,納稅義務人(個人包含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含因間接持股比率達股權控制要件50%或符合豁免1規定者)當年度盈餘合計數逾700萬元者,應就各該CFC當年度盈餘為正數者計算所得。本次修正,考量CFC符合豁免1具實質營運活動者,當年度原即不適用CFC制度,而不符合豁免規定者,納稅義務人僅以CFC當年度盈餘按其「直接」持有股權比率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爰將豁免2中判定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逾700萬元之計算範圍,限縮於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二、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詳附件2)
修正前CFC辦法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按權益法認列之盈餘,可列減項,而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則列加項(或減項)。考量CFC 112年度獲配投資收益多屬CFC制度施行前之累積損益,又部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111年度之盈餘受當地法令限制,須俟112年度始得決議分配,爰提供CFC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之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免列加項措施,並給予額外3個月決議分配盈餘期間,即該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納稅義務人如能依限提示證明前開分配事實之文件,得免列CFC當年度盈餘之加項。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詳附件3)
考量FVPL所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數短期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爰修正放寬納稅義務人得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FVPL評價損益,俟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財政部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上開新修正之規定,依限辦理申報及檢附相關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欲瞭解完整規定,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法律與法規命令\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綜合所得稅相關法規\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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