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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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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藥局除銷售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不課徵營業稅外,如銷售其他藥品、保健食品或日常生活用品等貨物,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藥局銷售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之調劑費及藥品費,因屬主持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惟藥局如兼營其他藥品、保健食品或日常生活用品等貨物之銷售者,該銷售行為與一般營業人無異,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藥局原為專營藥品調劑業務,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免辦理稅籍登記。嗣後甲藥局為拓展業務,開始銷售成藥、保健食品、奶粉及紙尿褲等貨物,卻未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後,除對該藥局補徵所漏營業稅外,並就其違章情事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藥局如有銷售藥品調劑以外之貨物,而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即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辦,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及利息,以免因違反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按相關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短漏報已列報成本費用的營業收入67萬餘元,致漏報所得額67萬餘元,因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原經核定全年所得額虧損100餘萬元,加計該短漏所得額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該短漏所得額67萬餘元,依該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金額13萬餘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罰鍰5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就實際營業收入,於規定申報期限內依法誠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有關總統政見發表會柯文哲先生所提地方財政自主性偏低及財政收支劃分法逾20年未修等問題,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近年地方財政已有顯著改善

近年中央業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下稱統籌稅款)及一般性補助款等財源挹注地方財政,111年度合計新臺幣(下同)5,933億元,較105年度4,333億元,增加1,600億元;此外,整體地方政府長期債務比率亦由103年度高峰5.56%,至112年度11月底已下降至3.12%,地方財政狀況已有顯著改善。

二、財政收支劃分法將參酌各界意見,審慎規劃

財政部已依行政院指示,著手研議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事宜,初步擬訂提升財政自主、劃一直轄市及縣(市)分配基礎、調劑財政盈虛、保障既有財源、精進分配機制及地方財源不減等修法原則,並將擴大統籌稅款規模列為修法重點,已就統籌稅款分配公式洽徵地方政府意見,俟意見均回復後,將通盤考量中央及地方財政狀況,審慎規劃擬具方案,並適時邀集地方政府協商,尋求共識後,即循序辦理修法事宜。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以海外投資收益繳納外幣投資型保單保費,因繳納保費的資金來自海外營利所得,折算新臺幣(以下同)約3,500萬元,卻未依規申報基本所得額,被補徵所得基本稅額並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包含「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 「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及盈餘合計數」及「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另自112年1月1日起,個人或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者,該個人應將該CFC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海外所得合計,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申報戶111年度綜合所得淨額計500萬元,綜所稅應納稅額113萬6千元,一般所得稅額113萬6千元。A當年度海外所得500萬元(假設海外繳納稅額0元)及特定保險給付100萬、配偶同年度取得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150萬元、A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受扶親屬親屬之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50萬元,納稅義務人A該年度基本所得額計1,300萬元,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126萬元〔=(基本所得額1,300萬元-670萬元)×20%〕,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12萬4千元(126萬元-113萬6千元)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113年度調整為750萬元),應併同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與美商集團臺灣分公司預先訂價協議(APA),在雙方共同努力之下,已順利達成協議共識,該局樓局長於今(18)日上午與美商集團臺灣分公司代表在該局完成簽署。

中區國稅局說明,預先訂價協議為營利事業事先與轄屬國稅局,就其與關係企業間交易之訂價原則、計算方法、適用期間及假設條件等進行討論,於達成共識後簽署協議,以避免徵納雙方耗費過多時間在移轉訂價上的查核,並使營利事業在協議適用期間之稅負更具確定性及穩定性。

本次簽署預先訂價協議之美商集團是居世界領導地位之運輸設備零組件供應商,其臺灣分公司代表表示,集團由衷地感謝中區國稅局能秉持開放交流的態度及有效率地完成簽署,充分展現臺灣稅務環境的國際化。本次預先訂價協議協商過程中不僅讓國稅局深入瞭解該集團在臺灣的發展狀況,協議之簽署更促使該集團於租稅負擔穩定下,擴大在臺投資布局,建構良好的合作關係。

中區國稅局指出,跨國企業集團關係企業間之交易較為複雜且金額通常十分鉅大,稽徵機關事後審查,易與納稅義務人產生課稅爭議。該局建議跨國企業,除依據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每年提交報告及自行評估移轉訂價結果是否已按各參與人貢獻度調整利潤配置外,亦可藉由預先訂價協議之申請,有效降低跨國企業租稅風險,同時避免被重複課稅,提升其國際競爭力。

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或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仍需依規定計算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3項規定,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歷次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除此以外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皆須按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抵繳上限:〔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15日往生,其遺產稅經申報核定遺產總額為9,000萬元(包含4,5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A土地,且未遺有存款及現金),應納遺產稅額為270萬元,繳納期限至112年7月25日,繼承人為乙、丙、丁等3名子女,乙取得丙及丁的同意,於繳納期限前申請以甲君70年買賣登記取得的A土地抵繳遺產稅,該土地於52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甲君是在該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才取得,因此依照上開公式,其得申請抵繳稅款的上限金額為135萬元【計算式:遺產稅額270萬元X(A土地4,500萬元÷遺產總額9,0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縱使被繼承人以繼承原因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但若其前次取得是在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得抵繳遺產稅款之金額仍須依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

海關賡續加強查緝走私鰻苗出口,維護鰻魚產業永續經營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因目前鰻苗仍無法大量人工繁殖,為確保野生鰻苗養護,農業部漁業署協請經濟部自96年起公告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為管制鰻線、鰻苗及幼鰻出口期間。

關務署說明,海關與漁業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專案合作,於鰻苗出口管制期間強化查緝,並提供24小時聯繫窗口交流情資,運用風險控管攔截不肖商民於通商口岸走私鰻苗出境。該署臺北關及高雄關於111年11月緝獲空運走私出口鰻苗共13萬4,203尾,均交由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畜養並轉供公共利益目的使用。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為防堵鰻線、鰻苗及幼鰻管制出口期間走私情事,海關賡續就高風險出口管道強化查核,一旦查獲是類不法行為,將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沒入並科處罰鍰,有助穩定市場價格,維護鰻魚產業永續經營。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雙11」電商促銷季熱潮再現,因多數跨境網購貨物以快遞方式進口,近期快遞報單數明顯增加,各快遞專區第一線關員機動配合尖峰時期加班辦理通關,除確保民眾貨物通關順暢,亦持續加強查緝,防杜違法走私,守護邊境安全。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本(112)年11月進口快遞貨物報單量共565萬份,較去年同月508萬份增加11%,為讓民眾能夠儘早收到跨境網購貨物,各關積極加派人力加班處理,各海空運快遞專區通關均順暢;另在快遞貨物通關量高峰期,海關持續將重大影響我國治安及經濟之毒品及豬肉製品列為重點查核項目,本年10月至11月於快遞專區查獲毒品81案計322公斤、豬肉製品12案計23公斤,關員克盡職守,有效把關,守護國人健康及畜牧產業。

關務署提醒,民眾跨境網購消費時,切勿購買肉類製品等應施檢疫物,且應確實瞭解跨境網購貨物進口申報規定。倘收到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應立即送交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或其轄區分署銷毀,齊心協力打擊非法豬肉製品走私,共同守護臺灣。

 

基隆關表示,為維持船舶於基隆港碼頭卸櫃作業秩序,運輸業應派員檢視卸下貨櫃之封條狀態,如有未固封及封條號碼與艙單所載不符,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將貨櫃暫置碼頭船邊。如發現自備封條經變造,應立即通知海關。

基隆關說明,依據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海運運輸業及承攬業者使用自備封條加封於海運貨櫃時,如於國外加封進口、轉口海運貨櫃,應於進口艙單載明其封條號碼,加封由海關核准序號之封條亦同。如有損壞或未固封、封條號碼與進口艙單所載不符、實到海運貨櫃號碼及封條號碼與原申報內容不符等情形,應向海關申請以自備封條或海關封條監視加封。如於國內加封進口、轉口海運貨櫃者,應自行將封條與進口、轉口海運貨櫃配對,並製作(已加封)貨櫃清單,卸船時應派專人立即辦理加封作業。

基隆關補充,進口空貨櫃或其他無法固封之海運貨櫃如需暫留碼頭船邊者,運輸業應先以書面或傳真向駐段海關辦公室報備,基隆港西岸電話號碼(02)2423-2377、傳真號碼(02)2429-2830;基隆港東岸電話號碼(02)2422-2568、傳真號碼(02)2420-2247,以維護貨物安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徵鉅額稅捐若繳納有困難,可在繳納期間內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最長3年。

該局說明,「鉅額稅捐」是指每次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如果有繳納困難,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就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但國稅局得要求提供相當擔保,擔保品的範圍、計值及其他相關事項,依「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規定辦理。分期繳納的各期利息計算方式是自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的翌日起至繳納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至於分期期數視應納稅款而定,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分2至24期、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該局查獲應補徵111年營業稅240萬元,繳納期間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止,甲公司繳納有困難,不能一次繳清,在繳納期間內向該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並提供易於變價及保管的等值擔保品;經審核後,核准自112年11月起至114年10月止,每月為1期,分24期繳納,每期繳納本稅10萬元及自112年10月21日起至繳納日止按日加計的利息。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的分期稅款,若有任一期未如期繳納,國稅局將就未繳清的餘額發單通知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將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分期繳納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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