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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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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規定者,免納所得稅。其中因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未達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下稱支出比)60%,已提報結餘款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其結餘款應於使用計畫期限內執行完竣,方能符合免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支出比計算公式為【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支出,不含以往年度結餘款用於本年度支出)+附屬作業組織的虧損+所得稅費用】除以【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不含以往年度結餘款)+創設目的以外的所得+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除支出比已達60%或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可符合免稅規定外,若支出比未達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者,倘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除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應納所得稅(得先扣除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虧損)外,其當年度結餘款仍可適用免稅標準。

該局進一步補充,前述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其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情形者,依上開條文第4項規定,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使用計畫的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10年度結算申報收入100萬元(捐贈收入70萬元及利息收入30萬元),用於與創設目的活動支出20萬元,當年度結餘款為80萬元,支出比20%(20萬元/100萬元),未達60%,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於111及112年度分別使用50萬元及30萬元,因112年度無法依計畫支出30萬元,甲基金會最遲應於113年3月31日前提出變更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惟變更後結餘款使用計畫,最後使用年度仍為114年度,不得展延。

該局叮嚀,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後年度使用者,請確實依使用計畫執行,並注意最後使用年限;若未於計畫及期限內使用,致未符合免稅規定,須就結餘款全額於發生年度計算補徵所得稅額。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為加強執行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措施,並提升海關關員對真仿品之辨識能力,財政部關務署於112年12月6日至高雄關舉辦「112年海關真仿品辨識講習」,以強化海關查緝人員專業知能。

高雄關表示,本次講習邀集多家國際知名企業及商標權代理人與會,包括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NIKE、CONVERSE)、論衡國際法律事務所(APPLE、BEATS)、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HDMI)、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PORSCHE)、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SONY)、創科實業有限公司(MILWAUKEE)、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LEGO)、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MCM)、BMW Group Asia(BMW)、寶拉培岡股份有限公司(PAULA'S CHOICE)、理律法律事務所及貞觀法律事務所等,由各品牌保護專家擔任講師,講授所屬品牌產品之真仿品辨識技巧,並透過互動式展場與海關關員進行交流,促進關員對真仿品之辨識能力,有效提升仿冒品查緝績效。

高雄關進一步提醒業者及民眾,報運進出口貨物應注意是否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消費者亦應拒絕購買仿冒品。海關將秉持仔細查察、依法執行的原則以打擊不法,落實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113年菸酒製造業及進口業許可年費繳款單已於本(112)年11月下旬寄發,請業者於本年底前依繳款單背面說明完成繳納,以免影響後續自身權益。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23條規定,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應按年繳納許可年費,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經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將廢止其設立許可,並依規費法規定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

業者對繳費單或繳費方式有疑問者,可逕電洽財政部國庫署承辦單位,電話02-23228000,分機7465〜7471。

 

基隆關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如購買已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再改裝為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是否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

基隆關說明,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條第5項規定,自104年2月6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所稱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指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14條附件第67、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車輛。因此,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該車輛除應符合前揭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規定外,其加裝輪椅升降設備應於新領牌照前完成,才符合貨物免徵條件。

基隆關提醒,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規定免徵貨物稅之要件為「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所以,購買一般車輛後,再行改裝為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並不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無法據以申請退還已納貨物稅。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進口地海關(基隆關業務一組02-24202951、五堵分關02-86486220、八里分關02-86305427、桃園分關03-35582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規定,如要申請重購自住房地的稅額扣抵或退還,必須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為限。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重購自住房地退還已繳納或扣抵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規定,係考量房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住房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住房地,避免因課稅降低其重購房地的能力,以保障自住需求;個人出售原已持有的自住房地,無論在出售前、後購買其他的新房地,均可就其應納或已納房地合一所得稅額度內,予以扣抵或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先後以新臺幣(下同)1,950萬元、1,300萬元,分別購入A房地及B房地,並於111年9月6日、112年2月9日辦妥所有權登記,嗣於112年4月2日與第三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1,680萬元出售B房地,並於同年月20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經該局核認甲君出售B房地時,仍持有原先111年9月6日取得的A房地(舊房地),屬「買新賣新」的房地交易型態,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須出售舊房地(A房地)的稅捐減免要件,否准其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核定應納稅額157.5萬元【(1,680萬-1,300萬-30萬)*45%=157.5萬】。

該局以甲君案例補充說明,如甲君先行出售A房地再重購B房地,且2處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間隔在2年內、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A房地及B房地都有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者,甲君得於重購B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退還原出售A房地繳納的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自住房地,如重購的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調查案(下稱版材反傾銷稅案),財政部及經濟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並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為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財政部公告自112年12月7日起對上述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4個月;另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期間至113年1月16日屆滿,翌日起停止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說明,版材反傾銷稅案傾銷初步調查結果,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112年11月6日第48次會議審議決議,初步認定中國大陸涉案廠商均有傾銷事實,相關廠商臨時課徵稅率如下:

相關廠商名稱

臨時課徵稅率

樂凱華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柯達(中國)圖文影像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蘇州華光寶利印刷版材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中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

北京科印近代印刷技術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

12.86%

易客發(無錫)影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11.46%

安徽強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2.13%

浙江康爾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2.13%

富士膠片印版(中國)有限公司

12.13%

江蘇樂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12.13%

重慶華豐迪傑特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12.13%

河南匯達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13%

成都新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2.13%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76.89%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40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有損害我國產業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除以傾銷及產業損害等因素為主要之認定基礎,並得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決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同時表示,我國自96年3月16日起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為期5年,歷經101年12月13日及108年1月17日公告分別繼續課徵5年,課徵期間持續至113年1月16日;財政部112年6月6日公告,國內同類貨物產業代表認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者,得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前開期限內,財政部未接獲任何就該案提出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之申請,爰課徵期限屆滿即停止課徵。

版材反傾銷稅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公告、傾銷及產業損害初步認定報告,請至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官網(https://www.trade.gov.tw/經貿往來/我國採行之貿易救濟措施/案件調查/調查中案件)查閱,如有疑問請電洽關務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31。

 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鞋靴產品反傾銷稅課徵期限屆滿不繼續課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從事業外投資,於年度中收到被投資公司分配的股利收入(含國內及國外),需於年度結束彙總列入申報營業稅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等到年度結束再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應列入年度最後一期申報之股利收入來源,除投資國內公司所配發外,投資國外公司分配之股利亦應列入,股利形式則包括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但不包括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資本公積所配發之股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計算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之方法有2種,經綜整優缺點如下:
一、比例扣抵法:按當期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來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此法的優點計算簡單,免稅銷售額較大採此法就會侵蝕到應稅銷售額原可扣抵的進項稅額;對於免稅收入較少或帳載不完備之企業可選擇此種方法較有利。
二、直接扣抵法:營業人之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採直接扣抵法〔以全部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免稅銷售額相對應之進項稅額-應免稅銷售額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依比例扣抵法計算)〕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對於帳載完備且免稅收入較大的企業可選擇此種方法較有利,毋需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即可適用,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110年取得股利收入1億1,259萬餘元,因以前年度均無股利收入,於111年1月10日申報110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未依規定將股利收入列入營業稅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及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嗣該局查獲請該公司依前揭2種方式計算不得扣抵調整當期應納稅額,比例扣抵法為55萬餘元,直接扣抵法為16萬餘元,建議該公司選擇採直接扣抵法;除補徵營業稅額16萬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112年間取得的股利收入,依前揭規定,應於申報112年度11-12月期營業稅時,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應將全年取得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財政部說明,為簡化營業人報繳手續,營業人於年度中所取得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時,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前開股利收入含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者,惟不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按兼營計算辦法,得採用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經採用此扣抵法後3年內不得變更)計算調整稅額,其得自行選擇有利之扣抵方法,舉例說明兩方法計算方式如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因兼營投資業務取得股利收入全年計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無其他免稅銷售額,應稅銷售淨額計9,000萬元,其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為10%[1,000萬元÷(1,000萬元+9,000萬元)];屬專供應稅(含零稅率)營業用之得扣抵進項稅額450萬元,屬專供應稅及免稅營業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50萬元。倘採比例扣抵法,其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為50萬元[(450萬元+50萬元)×10%];倘採直接扣抵法,其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則為5萬元(50萬元×10%)。

財政部表示,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該部於112年3月21日分行「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輔導營業人申報股利收入作業程序」,主動輔導尚未完成年度股利收入申報及調整,或申報案件尚未核課確定欲申請變更扣抵法之營業人,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或申請變更扣抵方法,該部特別提醒收到輔導函之營業人,應於期限內儘速辦理,以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已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以下簡稱審核要點),適度放寬「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適用條件,符合修正後條件且尚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機構,該局將加強輔導申請成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以利納稅義務人取具醫療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鼓勵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機構提出申請,依修正後審核要點規定,內容重點如下:
(一)縮短核實認定年度
提出申請年度之前三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一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
(二)放寬短漏報收入認定標準
該三年度均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之比率超過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之情形。

該局補充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部分納稅義務人因醫療需要,至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機構就診,因該等醫療機構未加入全民健保,且非屬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致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取具該等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不適用醫藥費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呼籲,為維護病患(即納稅義務人)權益,請符合前揭修正後審查要點條件且尚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機構,配合該局輔導,申請成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或主動與該局聯絡窗口【電話:(03)339-6789轉1410游股長】聯繫辦理。如納稅義務人及私立醫療機構對相關法令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該局專人服務電話(03)339-6789轉1410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透過網路銷售遊戲幣、遊戲點數卡、虛擬寶物等虛擬遊戲商品),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請儘速向營業地址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將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此外,該局提醒,網路賣家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同時須登記「網路名稱及網域位址」,如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或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申請會員者,需同時提供申請之「會員帳號」,並請網路賣家營業人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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