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投資公司當選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自被投資公司取得之董監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與投資公司自國內被投資公司獲配之國內股利依所得稅法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不相同。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查得甲公司當年度有取得乙公司董監酬勞1,200餘萬元,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惟甲公司誤將該董監酬勞認屬為國內股利,於申報時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未計入所得額課稅,致漏報課稅所得額1,200餘萬元,經該局調增課稅所得額1,200餘萬元,並按所得稅法有關漏報所得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取得董監酬勞與獲配股利收入之課稅規定有別,若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董監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於105年1月1日上路,房地合一稅2.0亦於1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必須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倘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嗣後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3月10日出售移轉105年間取得之房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應課徵房地合一稅,並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同年4月9日前)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甲君一時疏忽,未依限申報,惟已於同年4月20日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嗣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亦無短漏報稅額,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房地合一稅不論交易有所得或損失,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疏忽逾了期限,仍應儘速辦理補申報,倘有應納稅額亦應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即可免予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倘有經營跨國貿易,縱其交易模式係於接到境外客戶訂單後,直接請境外第三方供應商將貨物運交境外客戶,貨物出貨端與收貨端均不在境內,營利事業仍應就該境外營業收入及所得額,合併境內營業收入及所得額,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漏報該相關境外所得,將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經人檢舉於108年度短漏報境外營業收入,經該局查核結果,A公司係接受境外客戶下單購買電腦設備用之連接線,其向大陸地區供應商訂購後,請該供應商直接運至境外客戶,惟A公司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申報該筆境外營業收入2,200萬餘元,嗣後其以書面承認因疏忽而漏未申報該筆收入,又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資料供核,該局乃核認A公司短漏報營業收入2,200萬餘元,並就系爭漏報收入按電子器材、電子設備批發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7%,核算漏報所得額370萬餘元,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63萬餘元外,並裁處罰鍰44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經營跨國貿易,雖然貨物之起運地及銷貨地點均在境外,但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仍應列報境外營業收入及所得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民眾於今(111)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一家5口,家庭成員除甲君及配偶外,尚扶養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子女2名,還有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6萬元(19.2萬元x5人),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82.5萬元〔全戶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x5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是以,該申報戶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3.5萬元(96萬元-82.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者今(111)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基本生活費19.2萬元不予課稅。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收入認列時點,據以歸屬正確年度的銷貨收入。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二、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外銷貨物於110年12月28日報關出口貨物金額100萬元,該批貨物於111年1月10日才運送至國外客戶並收取貨款,在稅務會計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按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銷貨收入,故該筆收入應申報為110年度銷貨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須留意外銷貨物之銷貨收入認列時點,按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歸屬會計年度,正確列報營業收入,避免發生短漏報所得而受罰情事。

王小姐詢問王爸爸遺產中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道路土地可否實物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遺產中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道路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因該等土地不屬於遺產稅的課徵標的物,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之規定,不能實物抵繳遺產稅

黃先生想要捐贈現金給財團法人,詢問辦理贈與有何注意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贈與人捐贈財團法人財產倘屬免辦理產權登記(例如現金等)者,捐贈人可逕交付受贈單位,惟受贈單位倘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行政院頒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應補徵贈與人贈與稅款,未申報者應裁處罰鍰。該分局提醒捐贈人,當年度加計該捐贈財團法人金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者(111年度為244萬元),應先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經審查並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予該財團法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其中新增條文第26條之1,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限所得稅)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或其他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認定符合分期繳納地方稅之事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納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為協助有繳納稅捐意願之納稅義務人,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發生不可恢復之損害,經修法增訂納稅義務人因上述3種事由得申請分期繳納稅捐,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長以36期為限,並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若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並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時序逐漸入冬,天氣轉為濕冷,民眾購買暖氣機或除濕機的需求也大增,適逢行政院推出「振興五倍券」(下稱五倍券),有民眾致電詢問,如用五倍券買該等電器是否能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五倍券的效力等同現金,A小姐於110年11月6日用全家4人的五倍券20,000元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的新冷暖氣機,只要在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提出申請,同樣可享有每臺電器最高退還減徵2,000元貨物稅的優惠,A小姐取得統一發票記載之交易日期為110年11月6日,其應於111年5月6日前申請退還該電器減徵之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已新增「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申請方式,免用憑證及讀卡機,使用電腦或手機就能輕鬆申請退稅,只要登錄買受人、帳戶、發票(或收據)及電器產品等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含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帳號及戶名)及相關附件影像檔,即可完成線上申辦程序,省時又便利,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以五倍券購買節能電器須符合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才符合退稅要件,並於雲端發票、紙本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逾期不得申請,請民眾留意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虛設行號犯案層出不窮,其犯罪手法推陳出新,除有單純虛開不實統一發票販售圖利,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者外,並有集團式相互循環對開不實統一發票,製造業績假象虛增營業額,美化財務報表,以拉抬股價,或向銀行融資貸款,詐欺取財等目的者,已超越租稅犯罪範疇,但本質上皆係利用開立與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詐欺手段,從事刑法上不法犯罪行為,一旦稅捐稽徵機關於蒐集取得不法事證後,皆將其移送司法機關究辦刑責。
該局去年接獲檢調單位偵辦案件通報協助查核,甲公司經營人力仲介服務業務,其負責人乙君知悉營造業勞動市場缺工嚴重,為大量引進或承接外籍移工,牟取龐大移工仲介及剝削利益,借用他人名義虛設20餘家空殼公司行號,並委請記帳士協助辦理設立、變更登記及稅務申報等事宜,於無實際進銷貨交易事實之情形下,相互循環對開統一發票製造營業假象,並利用本國籍人頭勞工虛偽辦理該等空殼公司行號勞工保險後,再以交叉、反覆加(退)保之手法,用不實資料向勞政主管機關虛報空殼公司行號之本國籍勞工投保人數,據以申請更多外籍移工配額,以製造業名義引進或承接外籍移工後,再派遣到急需勞工人力之營造業工地,從事與引進名義不符,且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另一方面則向營造業雇主收取高於行情費用作為買工費,卻僅給予移工最低基本工資,且尚需從基本工資內扣除仲介服務費、勞健保費與稅金等費用,獲取剝削勞力及工資差額之利益,該集團成員除經地檢署以偽造文書、違反就業服務法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起訴外,因該等空殼公司行號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該局予以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另查獲甲公司派遣外勞人力從事營造工作之收入,漏開統一發票且漏報銷售額及給付移工薪資所得未依法辦理扣繳申報等情事,均依規定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至記帳士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亦依記帳士法規定移付懲戒。
該局鄭重呼籲,民眾切勿因貪圖一時利益而以身觸法,不可利用虛設公司行號從事不法行為,以免觸犯詐欺、偽造文書、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幫助逃漏稅捐等罪而受刑事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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