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期間消費者無法出國旅遊,促使離島觀光旅遊蓬勃發展,消費者在離島地區消費,常以為離島免徵營業稅就不用索取統一發票,其實這個觀念是錯誤的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及離島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但仍須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離島地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僅限於在當地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他人或在當地提供勞務並使用,始免徵營業稅,如貨物或勞務務未在離島地區交付或提供,營業人仍應報繳營業稅,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呼籲,消費者於離島地區購買免稅商品或勞務,雖然免徵營業稅,還是別忘了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該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為限。
為協助烏克蘭難民,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成立賑濟烏克蘭專戶,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贈,依前開規定,個人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營利事業得於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至烏克蘭居住之個人或機關團體取自上開賑災基金會之捐款,得依本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令及同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22140號令規定,免課徵我國所得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前薩爾瓦多大地震及日本311地震,民眾對其在臺使領館或在臺交流協會之捐贈,考量該使領館或在臺交流協會屬機關團體性質,爰該部認屬符合前開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營利事業得於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惟烏克蘭在臺未設有代表機構,呼籲民眾及企業透過前開賑災基金會捐贈專戶捐贈,以利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且享有之租稅優惠待遇與對前開在臺使領館或交流協會捐贈相同。又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我國政府始得享有100%之捐贈扣除額或費用,該部將洽外交部研議由外交部開設烏克蘭捐贈專戶之可行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財政稅收如期實現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0條滯納金加徵方式,將原「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並自111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接獲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應納稅款為6,000元,繳納期限為111年1月20日,因忙碌忘了繳納,直到111年2月8日才發現稅單已逾繳納期限,陳先生逾期19天繳納稅款,其應加徵的滯納金依修正後的規定計算,應加徵6%滯納金360元(6,000元×6%=360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接獲核定稅額繳款書時,請先檢視核定內容,如對核定內容有疑義,可先向核定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如無疑義,請如期繳納,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甚至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如有計算滯納金、滯納利息需求,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稅務試算>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60w),即可線上計算出正確滯納金、滯納利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股東生前借錢給公司,截至死亡日仍未受償,這筆借款的性質係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屬該股東的財產,應列入其遺產申報。
該局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發現甲君生前是A公司股東,A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項下列有巨額股東往來,經請公司提示股東往來明細資料,查得截至甲君死亡日尚有借款2,000萬元與A公司未獲清償,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筆債權,因尚未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的申報期限,該局基於愛心辦稅,主動輔導繼承人於申報期限內完成補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應注意將被繼承人投資公司的股權或股份列報遺產外,如遺有對公司的債權亦應併入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3項及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釋規定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說明,財政部上開規定係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包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不含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以簡化報繳手續,營業人俟年度結束,應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舉例,轄內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A公司於109年間取得股利收入18,960,000元,未依規定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及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繳納,經該局查獲核算其逃漏營業稅額829,400元,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A公司嗣後雖已自行補申報109年11至12月免稅銷售額18,960,000元並繳納稅額,惟係於國稅局進行調查之後,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情形,仍應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110年間取得股利收入者,即應彙總列入110年11至12月期之免稅銷售額之股利、計算調整應納稅額及申報繳納營業稅,如有漏未申報股利收入之情形,請儘速自動向國稅局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有關「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認定計算,依據財政部111年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1號令,以該個人依下列各款計算之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合計數認定之:
一、個人直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依其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二、個人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且其持有
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或對其關係企業之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者,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未超過50%者,按其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三、個人透過符合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應比照前2款規定計算方式,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四、依前3款規定計算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如有重複計算情形,以較高者計入。
前所稱關係人,包括關係企業及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關係企業,指個人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相互間有關係者;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指與個人有關係之國內外個人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個人直接持有營利事業25%股權,又個人持有關係企業55%股權,關係企業直接持有營利事業26%股權,故個人間接持有營利事業26%股權,合計個人持有營利事業51%股權,故個人出售其持有營利事業股權,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辦理;另舉例說明,個人直接持有營利事業25%股權,又個人持有關係企業25%股權,關係企業直接持有營利事業26%股權,故個人間接持有營利事業6.5%(25%x26%)股權,合計個人持有營利事業31.5%股權,故個人出售其持有營利事業股權無需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辦理。
該分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股份或出資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應課徵所得稅者,於111年3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臺南市周先生來電詢問,無法至國稅局臨櫃申請無違章欠稅證明等稅務文件,有無其他申請方式?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無法臨櫃申請「國稅無違章欠稅證明」稅務文件,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稅別分類—稅務行政∕申請核發無違章欠稅證明(國稅)(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8w),利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工商憑證」(公司行號)及「TW Fido」(行動自然人憑證)等驗證身分後即可申請,該網站受理申請並完成產製電子稅務文件後,將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稅務文件及簽章檔。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子稅務文件係依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與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紙本具有同等效力,有需求的民眾可多加利用線上申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稅查核作業將於本(111)年4月1日起執行,該分局於查核作業前辦理輔導及宣導事宜,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帳簿憑證,若有短漏報營業稅情事,請於輔導期間內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將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為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該分局將針對營業人(包含經營網路購物業者)有下列異常情形選案查核:
(1)取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2)將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申報免稅比率偏高,或應稅銷售額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3)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
(4)開立二聯式(含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未據實申報銷售額
(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6)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者。
該分局籲請營業人儘速檢視帳證,如有上述違章漏稅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者,得依規定免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111)年3月3日因興達電廠開關場事故,導致南部地區電力供需失衡,自同年月日上午9時7分起造成停電。考量營業人因受上開停電影響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之情形,該局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鑑於高雄地區停電情形嚴重,影響商家生意甚鉅,為減輕受上開停電影響之查定課徵營業人營業稅負擔,爰主動調減是類營業人本(111)年3月3日1天之查定銷售額(即當日查定銷售額核減為0)及營業稅額;如有其他特殊情形營業人亦可自行提出申請,該局將派員瞭解營業人之營業狀況,並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核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顧客選擇刷信用卡或支付現金,均應誠實開立發票,勿以為現金交易不會留下紀錄,只單就信用卡交易開立發票。此種依消費者付款方式,選擇性開立發票的做法,一旦經查獲,除補稅外,還會吃上罰單,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查核甲餐廳的營業收入,比對其信用卡交易資料,雖未發現該部分交易有漏開發票情事,但顧客至餐廳消費結帳,除刷信用卡享受先消費後付款的便利性外,通常會有一定比例的消費者選擇或習慣採用現金支付,而甲餐廳的信用卡請款金額與所申報營業額極為貼近,現金結帳變成「異類」,有違常理。
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餐廳負責人A君的個人帳戶有大量現金流入,大部分款項轉帳至配偶B君的支票存款帳戶,用以開票付款給生鮮蔬果、肉品等食材供應業者,該部分進料並未入帳,進而查獲甲餐廳107年至108年間漏開發票並漏報銷售額3,300餘萬元,逃漏營業稅165餘萬元,除補稅外,並應按所漏稅額加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由於營業人「預判」國稅局會利用信用卡交易資料比對發票開立情形,其對於消費者刷卡付款者,多半會「開好開滿」;但如屬收取現金,因較不易留下痕跡,除非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否則常心存僥倖,消極不開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納稅是國民應盡義務,近年來稽徵機關持續精進各種查核技術,除運用各類課稅資料交查比對外,必要時將深入查核銀行資金往來紀錄,讓逃漏稅者無所遁形。因此,無論消費者結帳是採刷卡、付現或近年來逐漸被廣泛使用的行動支付,均應誠實開立發票,才能遠離罰單,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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