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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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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洽詢,其剛取得藥師執照,想自行開業成立藥局,是否要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現行法令規定,藥師如僅經營一般民眾持醫師開立之處方箋至藥局拿藥,藥局依處方箋調劑藥品,並向健保局領取調劑費及藥品費收入,係屬其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與營業稅無涉,免辦理稅籍登記;如想要兼營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之藥品或商品(如:保健食品、奶粉等),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藥師兼營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與一般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並無不同,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

 A公司會計李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對與之簽訂合約的醫療院所支付員工體檢費用,要如何開立扣繳憑單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負擔在職員工之定期健康檢查費用及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員工的特殊健康檢查,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其支付體檢費用給特約的醫療機構,可分為下列3種情形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1、給付一般醫院、醫事檢驗所、診所,其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執行業務者,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給付年度次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

 

2、給付予財(社)團法人醫院之醫檢費用,可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於給付年度次年1月底前,須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 。

 

3、給付予公立醫院,免予扣缴稅款亦免填報扣(免)繳憑單。

 

國稅局提醒,企業付給醫療院所的員工體檢費用,依支付對象不同,扣繳所得類別也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依約收取之違約金,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說明,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當事人為確保順利履行契約內容,常於契約載明一方未依約履約時應給付違約金,該違約金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核屬其他所得,依約收取者應據實檢附相關收入及費用單據憑證,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於108年間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乙君因資金周轉困難,於簽約後反悔不買,甲君依約向乙君請求支付100萬元違約金遭拒,經甲君向法院提起訴訟,乙君始依法院判決於109年間支付違約金100萬元,而甲君為取得該筆違約金,支付訴訟費等相關必要費用計1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君應於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據列報其他所得90萬元(違約金收入100萬元-訴訟費等相關必要費用10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取之違約金,核屬其他所得性質,請納稅義務人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漏報該項所得,除補稅外,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除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之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也納入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惟兩者認定之交易日期不相同,出售房屋土地之交易日期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出售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日期為訂定買賣契約日。

 

該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預售屋,等到興建完成移轉所有權登記後出售,在計算出售房地合一稅時,成屋之持有期間不得併計預售屋之持有期間。該分局舉例說明,張小姐107年10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購買合約,於109年5月1日交屋,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張小姐111年2月1日出售該房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109年5月1日至111年2月1日),適用稅率45%。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購買預售屋,等到交屋後再出售者,要特別注意不可將預售屋及成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避免適用稅率錯誤,造成補稅情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考量執行業務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如因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費用增加,將使費用占收入之比重增加,特別提供減稅優惠,適度調增110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採收入減除相關費用核實計算損益,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依帳證及相關規定核實申報;如未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其110年度各項收入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及適用條件如下:

 

一、醫事人員之執行業務者:無須個別舉證其受疫情影響情形,亦無適用條件限制。

 

(一)適用對象:藥師、中醫師、西醫師、醫療機構醫師報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者、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牙體技術師(生)及語言治療師、助產人員。

 

(二)藥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中之藥事服務費收入、非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及其餘適用對象各項收入適用之費用率得按原規定費用率之117.5%計算(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第2位),例如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至0.94元;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由78%提高至92%。

 

(三)藥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費用率由94%提高至97%。

 

二、其他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

 

(一)符合110年度收入總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1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費用率得按原規定費用率之112.5%計算(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第2位)。

 

(二)執業期間不滿1年者,按實際執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度收入總額計算。

 

該局呼籲,業者不論係採設帳核實計算損益或以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計算所得,請特別注意應將所得金額併入負責人及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110年12月7日修正發布之「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至取得大量統一發票數量、小額統一發票金額及中獎發票張數之認定基準,不予公開。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有少數有心人士,刻意以不合常規方式,分散消費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領取中獎獎金,與統一發票給獎目的不合,為防杜是類取巧行為,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及維護社會公益,財政部增訂上開規定,以杜絕取巧。上開應追回中獎獎金之要件,除「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外,尚應符合1.無正當理由。2.取得大量統一發票。3.統一發票金額微小。4.當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等客觀要件;又為避免有心人士刻意規避,妨害實施目的之達成,有關量化基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予對外公開。

 

該局呼籲,消費時請索取統一發票,但切勿以不正當方法套取、冒領或以不合常規方式交易或付款,以領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倘經查明屬實者,將依規定追回獎金,如屬於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並將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最遲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疫情時代網路交易興盛,賣家不需要實體店面即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未達上開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如果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張小姐從今(111)年2月1日起於網路銷售平臺販售母嬰用品,2月間銷售額6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可以先不用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3月間銷售額為14萬元,已達到營業稅起徵點,即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特別補充,考量網路銷售平臺有定期結算賣家銷售額的特性,如規定個人賣家於達起徵點時應立即辦理稅籍登記,恐過於嚴苛,財政部乃規定,前述張小姐的例子,只要在達到起徵點次月月底(111年4月30日)前自行向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或於該日前經國稅局查獲通知補辦稅籍登記並依限補辦者,國稅局會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倘逾該日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者,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者外,將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賣家,月銷售額超過營業稅起徵點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制度)係為簡化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作業及方便中小企業報稅之便民服務措施,對於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者,得申報適用擴大書審制度,惟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財政部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該局說明,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時有發現營利事業利用上開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常見型態如下:

 

一、利用成立多家營利事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查核。

 

二、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三、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開立不實發票予其他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四、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未據實辦理扣繳,短漏報其他關聯性稅源,例如:僅列報最低工資、短漏報租金支出或執行業務費用等。

 

五、匿報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制度。

 

該局特別提醒,如經發現營利事業透過跨區設立關係企業及利用擴大書審制度分散收入,藉以規避稽查,或其他取得或開立不實發票等逃漏稅行為,國稅局均將主動或通報所轄稽徵機關加強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  ,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營業人為促銷產品隨貨附送之贈品,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為簡化作業,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以下簡稱75年12月29日函),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促銷橄欖油,隨貨贈送醬油1瓶(市價100元),原應視為銷售,開立以甲公司為買受人(銷售額95元、銷項稅額5元)三聯式統一發票。但上開隨貨贈送之醬油,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該紙統一發票於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時 ,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進銷互抵後,實際負擔稅額為0元,依75年12月29日函規定,該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購進之贈品如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以網路或媒體提示完整會計帳簿電子檔案,符合一定條件者,未來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不列入選案查帳。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通知提示帳簿憑證查核,倘如期以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當年度除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提示會計傳票憑證供查核。

 

二、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且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

 

三、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將由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路徑: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程式」,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經軟體審核無誤後,即可直接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快速又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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