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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107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實際出售年度,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為提升外銷競爭優勢並縮短供貨時程,會先將貨物輸出至國外倉庫存放,以即時因應國外訂單之交貨需要。貨物出口時雖尚未售出,仍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嗣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當年度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之金額自營業收入調減,並就當年度國外發貨倉庫實際已銷售之貨物按實際銷售價格調增營業收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經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購置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相關之支出總金額,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可按規定比率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其中同一課稅年度之認定,自111年度起,以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為準,倘有已交貨或服務已提供完成但尚未付款之情形,需先填具聲明書填寫預計於後續年度支出之金額,嗣後再補正付款證明文件予稅捐稽徵機關審查核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列「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支出金額計3,000萬元(於111年交貨並已支付2,000萬元,尾款1,000萬元預計於112年支付),並擇定抵減率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申報可抵減稅額為90萬元(申報實際支出金額3,000萬元×3%)。該局查核時請甲公司提示尾款1,000萬元之付款證明文件,惟甲公司表示因該機器設備有品質不良之情形,發生進貨折讓400萬元,實際僅支付尾款600萬元,經該局核定可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金額為2,600萬元,可抵減稅額為78萬元(核定實際支出金額2,600萬元×3%)。…
在經濟全球化及國際化趨勢下,國內跨國企業為集團營運綜效,會派員駐外服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基於企業個體慣例,營利事業應向關係企業收取相對合理的服務報酬,以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是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人員相關人事費用,包括員工薪資、保險費、伙食費及差旅費等,應符合真實、必要及合理性,除須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事實外,應進一步證明員工從事工作須與公司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始可核實認列相關人事費用。…
近期房地產交易市場變化快速,不少營利事業想趁此時機進行不動產去化交易,藉以降低房地產價格波動所帶來的獲利風險。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動產交易所牽涉到的日期包括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金收付日及發票開立日等不同日期,而上開日期有可能不在同一年度內發生,因此,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依正確房地交易所得歸屬年度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因此,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歸屬年度,原則上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年度為準,尚不以收款日或發票開立日為所得歸屬年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實際營業項目,依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選填正確行業代號,以免因申報錯誤產生異常,而被列為選查對象。  …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營業虧損,如經查得有短漏所得額情事,加計短漏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所以營利事業務必誠實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部分營利事業誤以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虧損,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仍是虧損,就不會被處罰。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有無辦理結算申報處2倍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並於今(113)年5月完成首次所得稅結算申報,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均適用CFC制度,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CFC之財務報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前開文據,申請延期提示文據者,應特別留意下列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外基金作為投資,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相關投資收益及處分利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以基金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之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國外基金係指基金在我國以外的地區註冊,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此外,舉凡國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贖回基金再申購新基金)或合併消滅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同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結算申報為決定全年度所得額之主要依據,營利事業如申報不實,將嚴重影響國家稅收,為督促營利事業誠實申報,只要短漏報所得,雖然加計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亦屬違反誠實申報義務,應依前揭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申報各項費用或損失須檢附合法憑證,並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才能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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