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營利事業所得稅 (98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所得稅申報期維持法定申報期間1個月,自本(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以網際網路申報所得稅是報稅方式的首選,不僅方便、快速又能節能減碳,省時又省力,但在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後仍應依規定期限送交附件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產業創新或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當年度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上述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無論選擇何抵減方式,申報抵減稅額均以當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本(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協助營利事業依法正確申報納稅,避免因錯誤申報致遭補稅處罰,該局整理營利事業常見之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時加以留意: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今(112)年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穩且處於低點,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維持法定申報期間1個月,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  …
隨著經濟全球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頗為常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境外所得額在計算可扣抵稅額時,要注意下列三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2年6月30日,為鼓勵營利事業等法人雇主積極參與防疫,並提高其給付申請防疫隔離假或照顧假等之員工薪資誘因之宗旨,營利事業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可適用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有關受僱員工經國內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者,就給付員工請假期間薪資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規定。…
國內企業於進、出口買賣貨物時,如有新臺幣與外幣間的兌換損失或盈益,應注意損益認列時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進、出口買賣貨物,且雙方約定交易金額以外幣支付,於進、出口貨物時,以當日匯率換算新臺幣,作為進貨或銷貨的入帳金額,嗣後營利事業實際收付帳款時,再以結匯日匯率計算,原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的規定,列為當年度的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如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因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2目及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2)年5月開始,營利事業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不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範圍內,列報捐贈費用。…
第 8 頁,共 99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