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強化服務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措施之適用對象,該所特別規劃設置『稅額試算』服務專區,請多加利用。
該所說明,針對105年度申報內容單純案件或106年度首次申報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國稅局會主動協助計算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或應退稅額,並於107年4月25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表單,或以郵簡通知自行使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健保卡及註冊密碼」上網下載。納稅義務人收到或下載試算通知書後,請仔細核對通知書內容是否正確,如同意以稅額試算內容作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只要在申報期限內繳稅或回復確認,就完成報稅了。
該所進一步說明,專區服務主要在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稅額試算確認作業(含網路)、相關書表之補列印、是否為適用對象之查詢及其他疑難問題之諮詢等,不但讓您的問題迎刃而解,更可順利又快速完成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離婚夫妻如欲申報扶養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子女,雙方應先進行協議,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致發生重複申報之情形,則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列報。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與其前妻乙君(雙方於103年間經判決離婚)分別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乙二人均列報未成年子女丙君之免稅額85,000元,發生重複列報免稅額情事,經國稅局審酌乙君除取得對丙君之監護權外,並與丙君同住且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之照顧,具實際扶養之事實,乃否准甲君列報免稅額85,000元。甲君不服,主張其已依法院判決支付扶養費,應由其列報扶養丙君之免稅額,案經復查駁回,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在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離婚夫妻雙方應如何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依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規定,得協議由一方申報,子女有2個以上者,可分由雙方各申報1人,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而所謂扶養,須對受扶養者扶持養護,盡其照顧之能事,非僅止於單純給予生活費用,即謂其已盡扶養之義務,故雙方未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為協議,係以受扶養子女究由其父或母同居一家,及實際照顧該子女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
該所特別提醒,離婚夫妻雙方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應先自行協議。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實際扶養之事實。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為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財政部配合立法院於105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 ,並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
納保法共計23條條文,主要內容有五點:(一)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二)落實稅捐正當法律程序。 (三)公平合理課稅。 (四)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五)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納保法作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特別法,於該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保官,提供納稅者下列協助: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關於上開規定等相關資訊,民眾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相關資訊,該專區提供相關法規、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姓名、聯絡方式及工作成果、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書表下載、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及其他應公開資訊等服務功能,透過跨機關資訊整合,提供民眾一站式服務,提升政府整體施政服務效能。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如房屋、土地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嗣後該房地因強制執行經法院拍賣者,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以免遭補稅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於104年9月5日受贈取得之 房地因強制執行經法院拍賣,拍定人於106年2月2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惟王君未依限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經本局查獲核定王君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房屋、土地交易日的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惟經法院拍賣之房屋、土地,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其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應於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申報,縱使無所得或虧損,亦應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死亡尊親屬免稅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該所以系爭受扶養親屬於102年已死亡,甲君104年度結算申報虛報其免稅額127,500元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28,000元,有死亡登記申請書查詢清單及結算申報書可稽,違章事證明確,縱非故意,惟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難謂無過失,申請人未盡誠實申報義務,致有漏稅額,自應處罰,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列報所得年度已離婚或尚未登記結婚之配偶為扶養親屬,致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亦會被處以罰鍰,因此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勿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不服,可循行政救濟途徑申請復查,要求重新審酌,惟必須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申請。
該分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分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補徵稅額20萬元,繳納期間自107年5月6日至107年5月15日止,甲公司如不服,則應於107年6月14日前向核發稅單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始符合程序。甲公司如於107年6月15日才提出,將因程序不合被駁回,且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該分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8,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32,000元;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全年綜合所得淨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1)淨額540,000元以下,課徵5%,累進差額0元。
(2)淨額540,001至1,210,000元,課徵12%,累進差額37,800元。(3)淨額1,210,001元至2,420,000元,課徵20%,累進差額 134,600 元。
(4)淨額2,420,001元至4,530,000元,課徵30%,累進差額 376,600 元。
(5)淨額4,530,001元至10,310,000元,課徵40%,累進差額 829,600元。
(6)淨額10,310,000元以上,課徵45%,累進差額1,345,100元。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106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業經財政部於107年1月31日發布,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之其他所得者,如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得依上開成本及費用標準申報10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本局說明,為合理反映人事費用及維護租稅公平,對於未依法設帳而採財政部所訂費用標準申報之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106年度因應勞動基準法新制實施,於周休二日上班致增加人事費用,如已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以及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者,可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106年度執行業務者、其他所得者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及受影響之薪資費用相關資料並切結屬實,供稽徵機關查核者,其適用之費用率為規定之費用率加1%(不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部分)。
本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程式」已配合部頒標準增修「106年以前設立並因105年修改勞基法增加人事費用」項目,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申報程式,如欲另行申請「106年度執行業務者、其他所得者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者,可至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https:// www.etax.nat.gov.tw)索取,請於簽章後將聲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其他綜合所得稅附件一併送交稽徵機關。若有軟體程式及系統設定問題,歡迎撥打(03)3396789分機1115胡先生;法令相關問題,請撥打(03)3396789分機1436邱小姐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今(107)年5月1日開始。符合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自4月25日起會陸續收到國稅局以掛號寄發之稅額試算通知書,或是通知納稅義務人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 )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的郵簡。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紙本或是自行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後,請務必詳細核對各項內容,如同意且接受試算結果,只要在5月31日前依通知書所載之方式繳稅或確認回復,即可輕鬆完成申報;如果不同意試算的結果,必須要調整申報內容,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申報方式請多加利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健保卡及密碼」或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之查詢碼搭配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106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於5月31日前,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網路結算申報,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賦予人民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的權利,民眾於今(107)年5月份辦理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每人16.6萬元的基本生活費不用課稅的新制。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果基本生活費總額(16.6萬元乘以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人數),高於該申報戶免稅額、一般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就可將兩者的差額由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