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但逾繳納期限30天仍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擔保,稽徵機關還是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區分署強制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應納稅捐之復查決定不服,雖依規定提起訴願,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行政救濟中之欠稅案件如已被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只要向稽徵機關申請繳納半數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還是可以請稽徵機關撤回強制執行,籲請納稅義務人在行使行政救濟權利的同時,亦留意移送執行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曾先生來電詢問,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試算應自行繳納稅額為0元,故未辦理結算申報,最近接到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通知其補繳該年度稅款,可否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者,即不得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經試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該局特別提醒,如有上述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在未經稽徵機關進行核定前,請儘速補申報及補繳稅款,即可適用列舉扣除額,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在全球化經營模式下,愈來愈多國內企業聘請外籍研發或高階管理人員來台為企業進行研究計畫或提供管理服務;為吸引外籍專業人員來台服務,部分企業會以代繳外籍員工應納的我國所得稅作為誘因,該代繳的外籍員工所得稅可否列報為企業的費用,應視聘僱契約內容而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代繳稅捐可以薪資費用列支;如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非屬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除了不得列為企業的費用或損失外,其代繳稅捐屬公司對外籍員工的贈與,應列為外籍員工之其他所得課徵該員工所得稅。
該局提醒企業注意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所得稅,如屬員工勞務報酬之一部分,應保存好相關證明文據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以免查核時因與規定不符,除遭調整補稅外,亦可能因違反扣繳規定而遭處罰,影響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的服務,民眾除可申請本人與配偶資料分開提供外,亦可申請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僅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欲申請者請於今(107)年3月15日前提出申請,逾期將無法受理。該局特別提醒,申請成功後申請人自己也無法查詢自己申請不提供的資料。
該局說明,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滿20歲子女或被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均可申請,申請方式如下:
一、透過網際網路申請: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密碼」、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以上統稱憑證)或以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6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戶號」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
二、郵寄、傳真、親至稽徵機關或寄發電子郵件方式申請:申請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填寫後,將申請書寄至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民眾逐年申請的不便,已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僅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以後年度國稅局會主動沿用申請事項,如欲撤銷申請,也請在每年3月15日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撤銷原申請;原使用憑證透過網際網路申請者也可以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撤銷申請。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醫療院所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立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交付民眾,並列報執行業務收入,以利醫療院所負責人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執行業務所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查核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民眾張君檢附甲診所醫療費用收據500,000元,惟甲診所並未申報該筆執行業務收入,案經查獲,甲診所負責人漏報該筆執行業務所得,遭補稅並處罰。
該分局呼籲,民眾至醫療院所就診時,醫療院所應主動開立醫療收據,並保存收入憑證,列報執行業務收入,以免短漏報收入而使負責人綜合所得稅遭補稅及處罰。又納稅義務人就診時,如有繳納自費項目,應向醫療院所索取醫療收據,作爲列舉扣除醫藥費之證明。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新婚夫妻於年底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指定結婚登記日為隔年的1月1日,於申報前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不可列報未具結婚效力之配偶,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受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12月31日結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106年1月1日為為結婚登記日,則婚姻關係亦自106年度生效,緃使僅差1日,105年度仍不得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否則將被剔除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除補徵稅額外,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當年度甫結婚配偶之免稅額,應以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日期為認定標準,故申報時請詳實核對,避免列報錯誤,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扣繳單位採用網際網路申報扣繳憑單資料 ,應詳實核對申報書內容與建檔資料是否一致再行傳輸,以確保資料正確,倘未依規定辦理網路申報上傳資料,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給付薪資所得合計30,000,000元,已扣繳稅款120,000元,惟未依限於106年1月31日(逢春節假日 ,順延至2月6日)前申報扣繳憑單,遲至106年3月2日始自動補報,嗣經本局處罰。甲公司負責人不服,主張已依規定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於106年1月23日採網際網路申報上傳薪資所得資料,惟因嗣後上傳租賃所得扣繳資料時,未留意而覆蓋前次已申報之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請免予處罰云云,申請復查 。案經本局以扣繳單位第1次上傳成功時,網頁已顯示提醒警語,惟第2次上傳申報時,未詳予檢視及核對,致前次申報資料遭後申報資料覆蓋,造成漏報系爭扣繳憑單,核有過失,自應論罰為由,全案業經復查駁回確定。
本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採網際網路申報扣繳憑單資料時,應依序執行申報資料檔及資料審核處理等步驟,經審核無誤後再行傳輸,倘曾經上傳成功,於第2次上傳申報時應注意申報資料之完整性,避免因後申報資料覆蓋前次申報資料,致短報或漏報所得而遭受處罰。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顧之各項支出,於列報醫藥及生育列舉扣除額時,僅其中具有醫療性質所支付之費用始得認定(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特約醫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
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費用始得列舉扣除,故長期照護所支付之其他各項費用,如病房膳食費、看護費、照護費等,因非屬醫療性所支出之費用,依規定是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該分局再次呼籲,所得稅法規定「醫藥費」係指醫療行為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因此支付護理之家之生活照顧費用,依法不得列報扣除。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寒、暑假期間,莘莘學子經常會爭取打工機會,打工同學應注意,切勿將身分證件或印章等重要資料交付他人,領取工資時要詳細核對印領清冊金額與實際核發金額是否相符,亦不可在空白薪資表上簽名蓋章,避免被不肖公司行號虛報薪資,成為逃漏稅工具。
該分局說明,每年寒、暑假係學生最重要的打工期,許多學生在未有警覺及防備之下,將身分證明文件或印章提供他人使用,次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或收到稽徵機關綜合所得稅核定補稅通知時,才發現被虛報薪資。倘民眾發現薪資所得被虛報,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在他單位工作證明、在學、服役或出國等證明文件)向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檢舉。
該分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勿為節省稅捐而虛報薪資,倘經查獲違章情事,除補徵稅額外,將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斗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申請適用106年度綜所稅稅額試算作業已經開跑啦!首報族如符合所得單純、採標準扣除額 、無夫妻分居或當年度結、離婚情形……等等適用稅額試算條件者,可於107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期間內,向各地區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
該分局舉例說明,單身之A君106年度僅有薪資所得,採標準扣除額辦理結算申報,可在此期間內填妥申請書,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或委託代理人)臨櫃申請,亦可以自然人證憑(或金融憑證或健保卡),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申請,另如有扶養直系尊親屬或滿20歲以上子女者,應一併繳交同意書,如經審核符合適用條件,國稅局將於4月底前寄送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書表,供其辦理106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使用。
民眾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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