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即日起對扣繳單位進行扣繳檢查,請扣繳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減輕處罰。
該所進一步表示,扣繳單位常見疏失型態,有下列幾種:
一、 營業人或補習班承租繁榮地點之店面,申報租金費用偏低或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二、同業間資金調度支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三、董、監事領取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四、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五、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及申報扣繳憑單。
六、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未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10日內申報憑單。
七、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該所提醒,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股東取得之股利或盈餘,自107年1月1日起扣繳率由20%調高至21%。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經稽徵機關核定稅額後,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試算無應納稅款,惟未將申報書面資料寄送國稅局,經本局以甲君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補徵甲君稅款。甲君不服,主張其因工作忙碌忘記寄出申報書,惟該年度應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云云,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甲君未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其結算申報程序仍未完成,經原查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在案,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無列舉扣除額之適用為由,駁回其復查確定。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否則經國稅局查獲未辦理申報,除依法不能採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稅款,致需補稅外,若未申報所得超過25萬元及漏稅金額超過1萬5千元者,國稅局將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接近尾聲,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截至5月22日止,轄內已完成申報件數約4萬1千餘件,以該分局去年總申報件數6萬5千餘件計算,約僅有6成3的民眾完成申報。
該分局提醒尚未申報的民眾儘快申報,最遲應於5月31日前完成申報。為方便民眾辦理申報,該分局從5月25日及28日至31日各日中午不休息,加班提供收件、網路申報及所得、扣除額資料查詢服務,申報截止日(5月31日)並延長收件時間至晚間7點;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申報資料在5月31日晚上12點以前上傳成功,就算是如期申報。
接到稅額試算服務通知書的民眾,繳稅案件只要在5月31日前以現金或票據、信用卡及轉帳繳稅;另可利用開辦「行動支付繳稅業者」之APP,掃描通知書上QR-Code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即可完成申報;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則可採線上登錄、書面確認或電話語音確認〔退稅案件限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以納稅
義務人本人帳戶辦理繳(退)稅成功之存款帳戶者〕等方式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至於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則可利用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或金融憑證自行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或親自或委託他人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查詢碼後,透過網路報稅,省時又便利!
該分局溫馨提醒民眾,繳款方式除有現金、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晶片金融卡、票據、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外,今年還新增「行動支付繳稅」,繳稅方式很多元,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國稅局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個人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內之贈與,依規定免課贈與稅,但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免稅額度內之贈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另同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故每年在免稅額度內之贈與,免課贈與稅。惟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之繼承人及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其生前104年贈與配偶1,0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同年另贈與220萬元予兒子,可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故甲君104年度贈與淨額為0元,無須繳納贈與稅。假設贈與人甲君於105年死亡,甲君生前贈與配偶1,0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兒子220萬元未超過免稅額,依規定雖免課贈與稅,惟甲君過世時,此1,220萬元係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不論贈與為免稅或應稅,如屬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之各順序繼承人及繼承人配偶之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漏報遺產,除補徵稅額外,還會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有關「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今(107)年2月7日公布,並自107年度施行。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修正重點及稅率如下: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與罰則。
二、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三、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結構(一)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提供調整適應期。(二)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
營利事業如對於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修正內容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兄長贈與胞弟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可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主張免徵贈與稅者,應檢附都市發展局或公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不能只憑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為免稅就認定為免課徵贈與稅,該證明書須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雙方關係為配偶或直系血親者,才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 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營利事業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已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請營利事業自行下載運用,建議多多使用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
該所表示財政部為強化網路報稅服務功能,新增附件上傳的功能,營利事業以網路申報成功後,應檢附的文件資料,可先製作成影像檔(PDF),再經由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附件。
該所再次強調網路上傳附件之應注意事項如下:
1.附件資料第1次上傳須有網路申報成功後自行列印已配賦收件編號並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會簽案件須同時有經會計師簽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扺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2.網路附件上傳經檢核無誤者,即回傳上傳成功訊息,惟附件上傳內容仍以上傳後自行列印「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為準。
3.網路附件上傳不另配賦收件編號。
該所特別提醒,網路申報附件上傳期限自107年5月1日起至6月25日止,呼籲營利事業多加使用,如有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設立之公務人員協會,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收入者,可免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如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仍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國稅相關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
檢舉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案件時,請詳細敘述被檢舉人之姓名、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請敘明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違章漏稅之情節及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之文件、資料與證物等,並以真實姓名及地址,用書面、電話或言詞方式,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檢舉(如係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經查明身分不實者,除檢舉內容具體外,依法將不予處理)。
另檢舉人提供檢舉事證經審理後如有欠缺,稅捐稽徵機關會依規定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該檢舉案將無法成案,進而影響檢舉人獎金核發之權益。
該所特別呼籲,檢舉他人逃漏稅應有具體事證,不能僅依據個人的意見或推測之詞、網路及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必須依據實情,提供具體的人、事、時、地、物等事證,以利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補習班業者除於年度中填報國稅局寄發的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外,於每年5月份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申報補習班的所得。
本局指出,業者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該補習班係依法設帳並記載,則無論所得或虧損,均應依帳載或自行調整後的所得額申報,並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等資料送國稅局查核;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則應依財政部頒定成本及費用標準核算所得額申報,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私人經營的各種補習班,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的設立人為所得人。所得人應以補習班學雜費等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其他所得,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營利事業所附設的各種補習班,如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其所得由該營利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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