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民眾來電詢問,未保存登記的房屋,在3個禮拜前蓋好,如果沒有來申報設立房屋稅籍,會被罰嗎?
新、增建房屋不論有無使用執照,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若逾期未申報設立房屋稅籍,因而發生漏稅者,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除補繳應納稅額外,還要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財稅局提醒民眾,新、增建房屋不論是否有無使用執照,都應該在建造完成後30日內申報,如果逾期未申報除了補繳漏稅額外,還會有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喔!

王先生打算出租土地給A公司興建建物作為商場使用,又擔憂將來租約到期時建物產權不清發生糾紛,想要求A公司以王先生的名義興建建物登記為所有權人,詢問稅務局是否需要申報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並不限於建造完成後的所有權移轉才要報繳契稅。本案A公司出資興建房屋,以A公司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稅範圍;但如果以地主王先生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實質上是王先生以土地使用權為代價取得房屋,即使王先生為原始起造人,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仍應按買賣契稅稅率6%申報納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如屬上述應報繳契稅的情形,務必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為限;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起實施,夫妻及未成年子在全國3戶以內房屋,須設戶籍才能享1.0%(全國僅有1戶)或1.2%(全國3戶內)自住稅率,否則將按3.2%到4.8%非自住稅率課徵,稅額至少增加1.67倍!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2.0新制自住房屋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於該屋設立戶籍才能享有自住稅率,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113年6月30日以前原已適用自住稅率的房屋,但未辦理戶籍登記者,該局前已寄發輔導通知,提醒務必於114年3月24日前辦好戶籍登記。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2.0新制提高多屋、空置或未有效利用的非自住房屋稅率,由1.5%~3.6%調升為3.2%~4.8%,並按全國持有戶數全數累進課徵,但為鼓勵民眾將空置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促進房屋有效利用,以下3種方式可適用優惠稅率:
1.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作為社會住宅,稅率為1.2%。
2.將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稅率1.5%至2.4%。
3.若委託包租代管,且契約達一年以上之住宅,符合租金標準者可不計入非自住戶數計算,適用單一優惠稅率1.5%。
財稅局特別提醒,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則順延)以前,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同時於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才能於當期適用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常有民眾誤以為契稅只有在房屋移轉時要申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興建房屋過程中,若起造人並無實際出資,就可能涉及買賣或贈與行為,建議若有類似情形,在取得使用執照後,應主動向地稅局申報契稅,以免傷了荷包。
地稅局說明,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所以實際出資人於房屋興建中支付工程款給營造商,但是以他人名義登記為起造人,因建造執照上的起造人並非實際出資興建房屋的人,所以應由買受人或受贈人在取得使用執照後,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所以提醒民眾務必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住在龍井區的李先生來電詢問,最近買了一塊土地,並已辦竣所有權登記,現雙方因故解除買賣契約,可否直接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土地買賣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並至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雙方因故解除契約,買方應將所有權返還給賣方,依規定應由當事人檢附合意解除契約書、法院確定判決、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並於繳清稅款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因雙方解除買賣契約,買方將土地所有權返還賣方之移轉行為,屬土地所有權再一次移轉,仍應再申報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於一定比率限度內,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並非所有其他相關支出均可申請抵稅。
該局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7條規定,若向他人購買或委由他人製造者,支出總金額為取得或委由他人生產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價款、運費、保險費及自行負擔之部分生產成本,但不包括為取得該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所支付之其他費用(如新設備進駐配管配線工程,或導入資安產品教育訓練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置智慧機械支出2,000萬元,並擇定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00萬元,依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核定結果,其中因應新設備進駐之電源配置工程200萬元支出,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否准適用投資抵減及補稅10萬元。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投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適用租稅抵減優惠時,應注意申請條件及支出金額項目,避免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出資幫子女購置房產,課徵贈與稅事宜。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除滿足節稅規劃,也讓子女可以利用受贈資金減輕其買房壓力。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目前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亦即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只要當年度所贈與的金額累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謂「同一年」係採曆年制計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今(113)年已進入歲末,明(114)年又重新起算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舉例來說,若父母希望幫助子女在未來購置千萬元以上房產,可在今年12月底前各贈與子女現金244萬元,合計488萬元,再於明年1月各贈與子女244萬元,短短不到幾個月,贈與子女現金達976萬元,除免繳納贈與稅外,也讓子女可以利用受贈資金減輕其買房壓力。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若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以電話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農曆春節9天連假快到了,訂有國外旅遊計畫的民眾,若因積欠稅款被限制出境,行前可別忘了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順利出遊。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繳已確定稅捐在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審酌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即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被限制出境後,能最快解除出境限制的方法,就是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全額擔保,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稅捐未全部繳清前,還是無法解除出境限制。所以,如有欠稅務必儘速繳清或辦妥足額擔保手續,再準備出遊事宜,以免無法出境致行程受阻,破壞出國渡假的好興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同時符合下列兩要件,可按較低稅率20%,申報繳納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二)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13年3月出售其於112年1月取得之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160萬餘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32萬餘元,惟查甲君及其配偶未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甲君係自行申請離職,並非就業保險法規定,因任職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不符合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公告情形,經該局改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出售房地稅率45%核課補徵稅額40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而出售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的房地,應確認是否符合上揭財政部公告情形,按正確適用稅率繳稅,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國產署為活化利用國有房地,增加住宅租賃市場供給,自112年3月起推動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下稱包租業),由其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下稱國有房地包租)。推動迄今合計公告225戶,標脫158戶,標脫金額新臺幣(下同)1,863萬餘元,業務執行績效良好。
國產署表示,經分析113年度較112年度標脫戶數增加 28戶(年增率達43%),標脫金額增加740萬餘元,反映其足具市場性,該署對推動國有房地包租政策深具信心。114年度賡續辦理預計公告4批,並訂於114年1月21日公告當年度第1批國有房地包租標的共5標34戶(除直轄市之桃園市10戶、臺中市11戶外,亦擴及非6都之苗栗縣3戶、屏東縣5戶、臺東縣5戶),同年3月20日辦理開標作業,相關招標資訊將揭露於該署北區、中區及南區分署網站,屆時歡迎包租業踴躍投標,並溫馨提醒包租業者投標前應先行參閱投標須知,檢齊相關投標應備文件(尤其是須加入標租房地所在地同業公會並檢附有效之會員證書影本、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以免形成無效標。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該署將持續篩選適當標的辦理國有房地包租,期能擴大租賃住宅市場供給,滿足民眾租屋居住需求,並透過公私部門協力合作,共同推動公共政策及落實國有資產永續發展之目標。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